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5
- 實施時間:1997.12.15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江蘇省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進口單位將非法入境的危險廢物退運出境,並依法處以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