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1-07-16發布,2001-07-16生效。
【發布文號】
【日期】
【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資金、場所、技術、設施;
(二)專業技術人員;
(三)污染防治能力;
(四)預防和處理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一)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天津市環境保護局領取並填報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二份),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材料;
3、申請單位委託具有環境風險評估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表)。
(二)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45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合格的單位頒發許可證。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將對持有許可證單位進行年度審核。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接到持證單位變更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變更申請做出審批決定;變更申請被批准的,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收回原許可證,頒發變更後的許可證。
變更後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原許可證的截止日期。
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改變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領取新的許可證。
(一)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二)在申請經營許可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從事與經營許可證內容不符的經營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變更危險廢物經營類別和數量,未提出申請的,或改變經營方式、經營場所未按本辦法領取新的許可證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單位停止經營活動而未按規定的時間事先報告的,或未在規定時間內交回許可證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具備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或未按要求載明規定事項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年度報表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未領取新的許可證,仍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拒絕接受市、區(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偽造、轉讓、出租、出借、出售、質押許可證的。
(一)收集:是指把分散產生的危險廢物從產生地集中到貯存、處置或利用場所的全過程或某一階段的活動。
(二)貯存:在危險廢物被處置或利用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設施中的活動。
(三)利用:是指把危險廢物直接或經過加工,部分或全部轉化為原料、產品的活動。包括以向社會提供能源為主要目的,並且以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經營活動。
(四)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其它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回取的活動。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20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