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珠海市國有土地閒置費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珠海國有土地閒置費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在2006.05.31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珠海市國有土地閒置費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0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珠海市國有土地閒置費徵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具體內容

珠海市國有土地閒置費徵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加強我市閒置土地管理,節約集約用地,結合珠海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珠海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依法認定閒置土地和核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各分局和國土所是徵收土地閒置費的實施單位。
第三條 土地使用者實際取得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閒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珠海市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劃撥土地決定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劃撥土地決定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生效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劃撥土地決定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三)沒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劃撥土地決定書的,自土地使用者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四)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建設用地。
(五)分期建設的建設用地,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尚未動工開發部分的建設用地。
(六)城市房屋拆遷公告公布之後,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規定時間實施拆遷工作滿一年;或地上建築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備項目開工條件後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對閒置土地,市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閒置土地認定書》,並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如宗地已設定抵押或已被法務部門依法查封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和相關法務部門,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
第五條 閒置土地閒置時間未滿一年的,不收取土地閒置費。
閒置時間滿一年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本辦法一次性徵收一年的土地閒置費,閒置費從閒置之日起計征;閒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超過一年的部分,閒置費根據《珠海市國有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結合閒置時間按日計征,按月繳納。
第六條 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應當繳納土地閒置費的,國土管理部門應依據《閒置土地認定書》和閒置時間及時向土地使用者發出《土地閒置費繳款通知書》。不能直接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七條 土地閒置時間超過二年,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但經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的,必須繳納動工開發建設以前全部土地閒置期間的閒置費。
第八條 閒置土地的法定土地使用者是繳納土地閒置費的義務人。繳納土地閒置費義務人,應按國土管理部門《土地閒置費繳款通知書》的規定按期繳納土地閒置費。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應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閒置費總額0.1%的滯納金。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不服《閒置土地認定書》或《土地閒置費繳款通知書》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履行繳納土地閒置費的義務。複議機關、法院依法撤銷《閒置土地認定書》或《土地閒置費繳款通知書》的,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即時返還已收取的土地閒置費,並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條 繳納土地閒置費義務人拒不履行繳納土地閒置費義務,又不依法對《閒置土地認定書》或《土地閒置費繳款通知書》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或複議機關、人民法院維持《閒置土地認定書》或《土地閒置費繳款通知書》的,市國土資源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繳納土地閒置費義務人應先付清土地閒置費後方可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應從土地使用權處置價款中優先支付土地閒置費。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不向土地使用者徵收土地閒置費:
(一)土地使用者已按契約約定付清地價款後,由於市政府或政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的,相應期間不徵收土地閒置費。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土地使用者申請,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長動工開發日期或暫停建設的,相應期間不徵收土地閒置費。
(三)通過法院裁定或公開市場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滿一年的。
(四)土地已被依法收回的。
(五)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市政府同意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已建成的部分不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十三條 2003年5月26日之前取得的土地,從2003年12月1日起開始計算土地閒置時間。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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