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閒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

為了有效處置和充分盤活利用閒置土地,規範我市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閒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 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處置和利用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閒置土地處置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分類處理、促進利用、保障權益和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及時處置閒置土地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派駐市轄區的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具體工作。端州區閒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經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餘各區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由市政府委託區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土地儲備工作機構協助同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閒置土地認定、處置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閒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工作機構,按照屬地管轄原則配合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閒置土地調查、認定、處置工作。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
  第八條 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約定或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約定或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未約定或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進場施工並達到一定開發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
  第十條 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的總面積、總投資額,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約定或規定為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沒有約定或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報建批准或立項批准檔案的有關規定認定。通過上述方式仍無法認定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依照宗地實際開發建設情況予以認定。
  已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已投資額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提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圖紙、資金憑證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證明。對於已開發建設用地面積認定,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認定。當事人對於已投資額度的確定有異議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聘請有價格鑑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
  總投資額、已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十一條 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記載宗地為單位。
  第十二條 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構成閒置土地的,應當在30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將土地權屬情況、開發利用情況、抵押查封情況、閒置原因及相關證明材料、後續利用情況等資料,如實向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接受調查處理;
  (三)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後,認定構成閒置土地的,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書》,認定不構成閒置土地的,書面通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四)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涉嫌閒置土地之日起9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對土地是否構成閒置作出認定。情況複雜不能在上述期限作出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核實期限,並告知相關權利人延期辦理的理由;
  (五)《閒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後,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入口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閒置土地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閒置土地調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單位或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檔案、土地權利檔案和土地開發利用情況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個人就有關土地閒置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閒置原因說明,經核實後,屬於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或者無法動工開發的: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約定或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約定或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約定或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民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導致無法動工開發的。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閒置的處置,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政府征地等情況安排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有自留用地出現閒置情形的,參照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的處置方式辦理。
第三章 處置和利用
  第十六條 因第十四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閒置的,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可以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對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並可以明確開發建設時間的,可以延長動工開發期限。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的,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定書,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定書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根據城鄉規劃要求,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對暫不具備開發建設條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可以安排臨時使用的,安排臨時使用。從安排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對臨時使用的土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在使用完畢後30日內清理場地。
  (四)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閒置的,可置換其他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終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協定書,辦理土地註銷登記後,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並註明為置換土地。
  (五)協定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收回協定書,按協定書籤訂時評估價格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符合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閒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十七條 因第十四條規定情形造成閒置的土地,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到《閒置土地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閒置土地處置方式的申請;
  (二)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處置方式和具體方案;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提出處置方式的申請,或者無法協商一致的,由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閒置土地具體情況、相關部門及土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等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
  (四)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准並實施。
  前款規定的閒置土地已依法設定抵押權的,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八條 除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由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由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九條 土地出讓價款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確定的,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政府支付的全部土地價款。
  劃撥價款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取得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繳納的土地成本費用。
  上述價款不能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亦未能提出依據確定的,按照取得出讓土地或者劃撥土地時正在施行的對套用途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閒置費;取得土地時沒有正在施行的基準地價,按時間最近的基準地價執行。
  第二十條 征繳土地閒置費或收回閒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擬作出征繳土地閒置費或收回閒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發出聽證告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收到告知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有依法申請聽證的權利,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三)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意見,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作出《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或《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並送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五)收回閒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將有關情況抄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抵押權人。
  第二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足額繳納土地閒置費。
  被收回閒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移交土地併到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註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優先安排用於停車場建設用地,一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第四章 預防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以防止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
  (一)土地權利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二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時間、竣工時間、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或規定。約定或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手續的時限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
  第二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開發進度情況,在建設項目動工、竣工的1個月內提供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證明等材料,積極配合做好項目用地跟蹤登記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動工開發及竣工時間、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
  第二十八條 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惡意囤地、炒地等自身原因造成閒置土地的,沒有依法處置完畢前,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得辦理該閒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閒置土地信息按宗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備案,閒置土地按照規定處置完畢後,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該宗土地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對閒置土地有關權屬人逾期不繳納土地閒置費或不按規定時間移交被收回土地等違法情形,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列入社會誠信不良記錄,按照社會誠信建設有關規定對失信行為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閒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瞞報、虛報閒置土地,出具虛假證明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妨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閒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等經濟開發功能區的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駐當地的工作機構負責實施,閒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委託經濟開發功能區管委會審批。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 4 號
  《肇慶市閒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已經2019年2月2日十三屆6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范中傑
2019年3月1日

政策解讀

 為加強我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盤活利用閒置土地,切實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促進用地單位及時高效開發利用土地,提升我市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市政府出台了《肇慶市閒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為實施辦法),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出台實施辦法的背景
  原市國土資源局對2010年市政府發布《肇慶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肇府〔2010〕12號)進行實施後評估,檔案規定的閒置土地處置有關措施,有力推進了我市土地集約高效利用,但土地閒置問題仍未能得到有效解決,歷史遺留閒置土地問題制約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因此我市將制定《肇慶市閒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列入2018年度市政府規章項目,原市國土資源局結合我市實際組織起草了《肇慶市閒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經廣泛聽取各地、各有關部門、相關企業代表、有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修改形成《肇慶市閒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送審稿)》上報市政府,原市法制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組織起草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和市政府法律顧問進行論證,經綜合各方意見,修改形成《肇慶市閒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草案)》上報市政府,經2019年2月2日十三屆6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制定實施辦法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實施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等為依據,同時參考《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金規字〔2017〕2號)等。
  三、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為六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總則,明確本辦法適用範圍、處置原則和各部門工作職責。第二章調查和認定,明確閒置土地調查、認定的標準和程式。第三章處置和利用,明確各種情形的閒置土地處置方式和程式。第四章預防和監管,明確預防土地閒置有關監管措施。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違反閒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明確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閒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等經濟開發功能區管委會處置閒置土地的職責分工。有關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
  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處置和利用等相關活動。
  (二)關於組織實施部門的工作職責。
  實施辦法第五條明確了市、縣(含縣級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派駐市轄區的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具體工作。端州區閒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經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餘各區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由市政府委託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關於認定閒置土地的具體情形。
  實施辦法第八條明確了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約定或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閒置土地:
  1.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約定或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批准檔案未約定或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了認定閒置土地涉及應開發建設的總面積、總投資額和已動工開發的面積、已投資額的比例等如何確定,增加操作性。
  (四)區別閒置土地的成因,分類提出處置方式。
  一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原因及不可抗力情形造成土地閒置的,可以選擇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政府安排臨時使用、置換土地、協定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處置方式,並對具體處置方式適用要求予以明確,方便具體操作。
  二是其他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置:1.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由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閒置費;2.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由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補充明確了徵收土地閒置費時,出讓價款或劃撥價款不確定時如何確定的辦法。實施辦法明確了出讓價款或者劃撥價款不能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亦未能提出依據確定的,按照取得出讓土地或者劃撥土地時正在施行的對套用途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閒置費;取得土地時沒有正在施行的基準地價,按與土地取得時間最近的基準地價執行。
  四、關於實施辦法生效日期
  實施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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