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閒置土地認定及處置辦法

《都昌縣閒置土地認定及處置辦法》,經都昌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4月19日印發實施。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規範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取得開工許可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或者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沒有進行挖基作業,或者挖基作業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已動工進行挖基作業和建設,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或除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其他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第三條 閒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調查和認定程式:
1、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規定的閒置土地的,應當在30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閒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3、《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閒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閒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
  (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閒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三)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第七條 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閒置土地認定條件,構成閒置土地的,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書》。
第八條 《閒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閒置土地的基本情況;(三)認定土地閒置的事實、依據;(四)閒置原因及認定結論;(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閒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後,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閒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閒置時間等信息;屬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閒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閒置原因,並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第十條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後,應當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閒置土地處置方式:(一)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閒置費;(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第十二條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作出征繳土地閒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四)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註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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