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

《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是為了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範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河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印發《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河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
  • 文號:豫財環資〔2024〕5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於印發《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
豫財環資〔2024〕53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濟源示範區財政金融局、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各縣(市)財政局,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轄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濟源產城融合示範區稅務局,河南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範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推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4年6月28日

內容全文

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範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於自然資源所有權,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採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 在河南省管轄區域內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省、市、縣(市、區)按照6∶2∶2的比例分成。其中,礦業權所在縣(市)範圍內應由省轄市分成部分在年度執行中作為省級收入繳入省級國庫,年終通過省與市縣財政結算返還省轄市。礦業權出讓收益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徵收管理,監繳由財政部河南監管局負責。
第六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按照礦業權屬地徵收。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礦業權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礦業權範圍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原則上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區面積或礦產資源儲量等因素分解確定各級行政區域徵收比例及金額,對應下發至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分解後的費源信息,向同級稅務部門推送本地區應徵收金額。稅務部門按照應徵收金額及分成比例繳入各級國庫。
第二章 出讓收益徵收方式
第七條 礦業權出讓方式包括競爭出讓和協定出讓。
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方式包括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或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
第八條 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具體規定:
(一)適用範圍。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具體範圍為本辦法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礦種目錄》的調整,按照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確定後公布的方案執行。
(二)徵收方式。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在出讓時徵收競爭確定的成交價;在礦山開採時,按契約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率依據礦業權出讓時《礦種目錄》規定的標準確定。
按協定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成交價按起始價確定,在出讓時徵收;在礦山開採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採礦權)成交價+逐年徵收的採礦權出讓收益。其中,逐年徵收的採礦權出讓收益=年度礦產品銷售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
第九條 礦產品銷售收入,按照礦業權人銷售礦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銷售收入的具體規定,按照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明確的意見執行。
第十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徵收標準按照《自然資源部財政部關於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3〕166號)確定的國家標準執行。
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徵收標準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礦產品價格變化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按照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具體規定:
(一)適用範圍。除本辦法《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其餘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二)徵收方式。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競爭結果確定。按協定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
(三)探礦權轉為採礦權的,繼續繳納原探礦權出讓收益,並在採礦權出讓契約中約定剩餘探礦權出讓收益的繳納時間和期限,不再另行繳納採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未轉為採礦權的,剩餘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第十二條 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則分期繳納:
(一)出讓探礦權的,探礦權人在取得探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為探礦權出讓收益的15%,自願一次性繳清的除外;剩餘部分轉采後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徵收年限不少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二)出讓採礦權的,採礦權人在取得採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為採礦權出讓收益的15%,自願一次性繳清的除外;剩餘部分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徵收年限不少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具體分期徵收年限與額度的確定,由發證審批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既要注重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又要體現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省自然資源廳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科學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經省政府同意後公布執行,並將結果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應結合礦業市場發展形勢適時調整,原則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十四條 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參數,評估期限要與採礦權登記發證年限、礦山開發利用實際有效銜接且最長不超過三十年。採礦權人擬動用評估範圍外的資源儲量時,應按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已設且進行過有償處置的採礦權,涉及動用採礦權範圍內未有償處置的資源儲量時,比照協定出讓方式,按以下原則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一)《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二)《礦種目錄》外的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六條 探礦權變更勘查主礦種時,原登記礦種均不存在的,原契約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不需繼續繳納,按採礦權新立時確定的礦種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其他情形,應按契約約定繼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涉及增加的礦種,在採礦權新立時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採礦權變更開採主礦種時,應按契約約定繼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並對新增礦種直接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其中,變更後的礦種在《礦種目錄》中的,比照第八條中規定的協定出讓方式,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變更後的礦種在《礦種目錄》外的,比照第十一條中規定的協定出讓方式,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七條 石油、天然氣、頁岩氣和煤層氣若有相互增列礦種的情形,銷售收入合併計算並按主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徵收。
第十八條 礦業權轉讓時,未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涉及的相關費用,繳納義務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九條 對發現油氣資源並開始開採、產生收入的油氣探礦權人,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逐年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二十條 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可結合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情況減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二十一條 採礦權人開採完畢註銷採礦許可證前,應當繳清採礦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註銷採礦許可證的,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根據採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補。
第二十二條 對於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明確要求支持的承擔特殊職能的非營利性礦山企業,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三章 繳款及退庫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業權人簽訂契約後,以及發生契約、權證內容變更等影響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的情形時,應及時將礦業權出讓契約、項目基本信息、權證信息等費源信息(以下簡稱費源信息)傳遞礦業權所在地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向同級稅務部門推送費源信息。對於符合國家規定的減繳、緩繳政策的,礦業權所在地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將減繳、緩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情況隨費源信息一併推送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後,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回傳徵收信息。
費源信息包括契約、礦種名稱及收益率、礦業權出讓方式、出讓金額、首立日期、分期情況、資金占用費等信息。徵收信息包括具體繳費人名稱、繳費時間、繳費金額等信息。
費源信息、徵收信息推送內容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徵收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通知》(豫財綜〔2021〕39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和土地閒置費徵收管理的通知》(豫稅發〔2022〕48號)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稅務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契約等費源信息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及時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通知書繳納,剩餘部分按礦業權契約約定的時間繳納。
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以契約約定,稅務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契約等費源信息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及時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繳納的部分,由礦業權人向稅務部門據實申報繳納上一年度採礦權出讓收益,繳款時間最遲不晚於次年2月底。
第二十五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科目。
第二十六條 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因誤繳、誤收、政策性關閉、重大自然災害以及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從“礦業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庫時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進行退庫。
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並商有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覆核同意後,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礦業權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和許可權逐級報批。縣(市)範圍內涉及以前年度省轄市分成部分已返還省轄市的,省財政通過年終結算扣回。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庫的,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向財政部河南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四章 新舊政策銜接
第二十七條 2023年5月1日前已簽訂的契約或分期繳款批覆不再調整,礦業權人繼續繳納剩餘部分,有關資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本辦法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印發前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需承擔資金占用費的,應當繼續按規定繳納。資金占用費利率可參考人民銀行發布的上一期新發放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資金占用費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二十八條 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未進行有償處置且不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比照協定出讓方式,按照以下原則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一)《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探礦權尚未轉為採礦權的,應在轉為採礦權後,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二)《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已轉為採礦權的,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本辦法規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徵收標準及未繳納期間的銷售收入計算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可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徵收。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清理確認礦業權人欠繳礦業權出讓收益情況,一次性推送同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相關稅務部門據此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納欠繳款項直至全部繳清,並及時向相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饋收繳信息。
自2023年5月1日後應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徵收。
(三)《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探礦權尚未轉為採礦權的,應在採礦權新立時,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四)《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已轉為採礦權的,以2017年7月1日為剩餘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第二十九條 對於無償占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自2006年9月30日以來欠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比照協定出讓方式,按以下原則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一)《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探礦權尚未轉為採礦權的,在轉采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出讓收益率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二)《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已轉為採礦權的,通過評估後,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自2006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動用資源儲量的採礦權出讓收益,並可參照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採礦許可證剩餘有效期內進行分期繳納;之後的剩餘資源儲量,按礦產品銷售時的出讓收益率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三)《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探礦權尚未轉為採礦權的,應在採礦權新立時,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四)《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已轉為採礦權的,以2006年9月30日為剩餘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按出讓金額形式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十條 經財政部門和原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已將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的,不再補繳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十一條 對於2017年7月1日以前根據原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有關規定開展的合作勘查項目形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省稅務局第三分局負責徵收,市、縣不參與分成。省自然資源廳向稅務部門推送契約等費源信息時,需明確區分合作勘查項目。合作方應得收益列入省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五章 監管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監督管理,按照職能分工,將相關信息納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系統,適時檢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情況。
第三十三條 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依據《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未如實提供相關信息,造成礦業權人少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不良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條規定的地方收入分成政策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實施辦法》(豫財環〔2018〕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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