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國土資源局

西平縣國土資源局,位於駐馬店市西平縣,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單位。根據《中共西平縣委西平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西發[2010]3號),設立西平縣國土資源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平縣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Xiping county bureau of land and resources
  • 地點:駐馬店市西平縣
  • 性質:國有單位
  • 職能:國土資源管理
機構簡介,規格演變,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地址信息,

機構簡介

規格演變

根據《中共西平縣委西平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西發[2010]3號),設立西平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對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四)配合縣紀委、監察局加強對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及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土地登記,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與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制定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經縣政府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及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落實河南省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縣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全縣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縣本級土地儲備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全縣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全縣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一)承擔全縣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承擔全縣國土測繪管理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測繪工作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組織並管理基礎性測繪、界線測繪、地籍測繪以及其他測繪項目;審查測繪項目的立項和技術設計,確認地籍測繪成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制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推進全縣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資料方面的公共服務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民眾來信來訪辦理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十七)負責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部門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綜合業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省、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國家、省、市、縣撥付的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承擔監管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的工作。
(二)地籍測繪股
制定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和權屬管理的實施辦法;負責全縣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和其他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全縣土地發證;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調查及統計;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參與調處跨縣區及其他土地權屬糾紛;指導全縣地籍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耕地保護和鼓勵土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未利用土地的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負責測繪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貫徹執行;制訂測繪事業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並依法監督組織實施;負責轄區地籍測繪規劃編制、組織管理地籍測繪;負責測繪單位資質和年度註冊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統一管理和使用,根據上級授權組織測繪成果匯交和目錄編制;負責有關單位所需測繪成果的審查並辦理有關手續;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的技術培訓、質量管理工作;依法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市場、地圖市場;依法查處違法測繪行為;依法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
(三)規劃利用股
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參與建設用地項目可行性研究,對建設用地項目進行規劃、選址、預審;負責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徵收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定與監測;組織開展全縣土地使用權劃撥、協定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授權經營和政策收購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國有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
(四)法規監察股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負責全縣土地規劃、計畫的落實和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源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行為的監督檢查;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負責全縣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延續審批登記;依法調查處理礦產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監督管理;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的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管理全縣地質資料交匯工作;研究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編制全縣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指導全縣地質勘查管理和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指導全縣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工作;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五)信訪股
承擔民眾來信來訪辦理工作,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事項的處理,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六)行政服務股
具有即時辦理事項的決策權,承諾辦理和上報事項的牽頭協調和督辦權;對確需技術論證或現場踏勘的,有安排後方技術人員的調配權;按照審批事項的分類確定承辦單位並與後方配合股室形成聯動;完成局領導和行政服務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受理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納費申請;核實收費數額,對收費票據進行整理、歸檔;負責辦文業務的收件、發件和資料歸檔。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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