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寶市國土資源局

靈寶市國土資源局組建於2010年4月7日,是按照中央、省、市機構改革精神,合併原市土地管理局、市地質礦產局職能而重組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及合理利用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寶市國土資源局
  • 成立日期:2010年4月7日
  • 機構隸屬:靈寶市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國土資源工作
單位簡介,機構職能,

單位簡介

近年來,在靈寶市市委、市政府和三門峽市國土資源局的正確領導下,全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現了質的飛躍。以保護資源為重點,以增強對地方經濟發展的保障能力為目標,堅持保護與利用、服務與管理並舉,不斷提高國土資源管理水平,在為全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持續有力的資源保障和優質高效服務的同時,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也取得了豐碩成果。先後被評為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先進集體、全國國土資源系統“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單位、全國整頓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先進單位、河南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先進集體、河南省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先進集體、全省地籍管理工作先進集體、河南省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先進集體、河南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先進集體等。從 1994 年開始,連續三屆獲得省級文明單位榮譽。
目前,靈寶市國土資源局以重組為契機,以“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為宗旨,不斷推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向前邁進。全局幹部職工同心協力,攜手並進,為努力打造一支“素質過硬、作風優良、團結實幹、爭創一流”的國土資源管理隊伍,為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再創佳績、再立新功!

機構職能

  •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
  •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三門峽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劃的審核。
  •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土地確權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與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制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三門峽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城鄉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 (七)承擔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等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 (八)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
  • (十)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 , 組織實施市(縣)級重大地質專項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制定國土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收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 (十四)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研究,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方面的公共服務工作;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
  •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組織協調市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 (十六)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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