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煤炭行業解困的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煤炭行業解困的意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時間是2016年02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煤炭行業解困的意見
  • 發文字號:豫政〔2016〕10號
  • 發布時間:2016年02月20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煤炭工業是我省重要的基礎產業,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受國內外市場需求下降、國際大宗商品價格下跌和外部煤炭衝擊等因素影響,我省煤炭行業特別是省骨幹煤炭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效益大幅下滑。根據中央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要求,為適應經濟新常態,有效化解和防控風險,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煤炭行業扭虧解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煤電協作機制,促進煤電產業協同發展
  (一)穩定省內發電市場。將省外來電納入對省電力公司目標考核體系,最佳化節能調度運行機制,合理控制國家計畫以外的省外來電,增加外送電量,提高全省發電運行負荷率。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力公司。
  (二)完善中長期煤炭買賣合作協定機制。保量提質,價差合理,加強考核,確保各年度省內燃煤發電企業採購省骨幹煤炭企業中長期煤炭買賣合作協定契約落實到位。
  1.認真組織落實省內電煤中長期購銷協定,做好2016年電煤契約簽訂工作,省內發電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省骨幹煤炭企業電煤。督促兌現年度電煤購銷契約,完善“日統計、月考核、季兌現”機制,建立省內中長期煤炭買賣合作協定契約採購與發電基礎電量掛鈎的“以罰定獎”制度,獎勵超額採購省內電煤的發電企業。
  2.研究探索將執行中長期煤炭買賣合作協定契約情況與調控電力企業新上電源項目掛鈎機制,促進中長期煤炭買賣合作協定契約落實。鼓勵和支持新投產電源項目與省骨幹煤炭企業建立長期購銷關係。
  3.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牽頭,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協調供需雙方,遵循煤炭市場規律,兼顧煤保電期間省內外電煤差價,建立省內中長期煤炭買賣合作協定電煤價格參照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浮動50%調整機制,推動煤電供需雙方加強協作。
  4.省內發電企業電煤貨款結算周期不得超過上網電費結算周期,銀行承兌匯票比例控制在30%以內,嚴禁新開承兌匯票結算電煤貨款。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廳。
  (三)促進煤電一體化發展。探索建立省骨幹煤炭企業與發電企業合作發展新機制,制定河南省煤電一體化發展專項方案,在煤電聯營比例、煤炭就地轉化量、省外來電與省內電廠發電小時數平衡等方面,科學測算、統籌安排。加快發展煤電一體化,推動省內火電企業通過股權置換、增資擴股等方式,參股或控股省骨幹煤炭企業。對參股、控股煤炭企業產能占電煤實際消耗量比例達到國家獎勵要求,按需使用參股、控股煤礦產煤的火電企業,省在發電計畫上予以獎勵。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委。
  二、改革資源環境價款征繳辦法,加強商品煤質量監管
  (四)調整煤炭資源價款徵收辦法。調整煤炭資源配置政策,按照我省調整重要礦產資源整合與配置政策的規定,1200米以深的資源暫不出讓。改進煤炭資源價款徵收方式,取消預配置資源價款年度徵收計畫,不再預收探礦權價款。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
  (五)加快辦理礦業權手續。支持已預配置的煤炭資源抓緊辦理礦業權證,由省骨幹煤炭企業持省政府同意協定出讓礦業權的書面意見,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辦理礦業權申請。省國土資源廳和有關機構參考國土資源部指導價以及類似條件的最低市場價,評估備案礦業權價款,加快辦理礦業權手續。對企業已繳納的預付價款(含已預收1200米以深部分),允許在集團內部統一調配辦理礦業權。對需要補繳的價款,在兩年內分期繳納;對數額較大或繳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繳款年限或按規定緩繳。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
  (六)促進環境恢復治理。煤炭企業應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完成後由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財政和環保部門抓緊組織聯合驗收,按規定及時返還保證金,對久拖不驗的嚴肅問責。具備“邊開採邊治理”條件的煤礦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村莊搬遷項目,由企業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可根據治理方案按需要提前使用保證金。對恢復治理不到位,達不到治理效果和要求的,按照事後監管原則依法依規處置。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保廳,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七)調整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繳存使用辦法。從2016年起三年暫緩提取和繳存煤炭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修訂《河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調整保證金繳存使用辦法,完善管理措施,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環境治理保證金繳存標準,結合治理需要,建立三年修訂標準的工作機制。已繳存的保證金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財政部門指定一個銀行賬戶集中存取,允許集團公司在區域內統籌使用,原分散在省內各地的保證金賬戶一律銷戶,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環保部門對保證金專戶進行監控。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保廳,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八)強化商品煤質量監管。結合藍天工程行動計畫實施方案,認真落實《河南省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強化商品煤生產、使用全過程檢驗監管,禁入、禁用高硫高灰份等不符合規定的低質煤、劣質煤。加強對燃煤電廠的環保監督執法,對違反規定採購使用高硫高灰份煤的企業,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嚴格處罰。研究出台適當降低洗選煤資源稅折算率等支持政策,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鼓勵推廣使用潔淨煤。
  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辦、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環保廳、財政廳、商務廳、工商局、質監局、地稅局、鄭州海關、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三、加大資金政策支持力度,減輕企業負擔
  (九)支持企業多渠道融通資金。
  1.金融機構要加強金融服務,保持合理融資力度,不搞“一刀切”。建立主辦銀行機制,對經營遇到困難,但符合產業政策、承擔的社會責任重、產品有市場,經過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能有效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骨幹煤炭企業,繼續支持其合理的信貸需求,不抽貸、不斷貸,不上浮利率,降低資金成本。
  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
  2.省政府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協調解決省骨幹煤炭企業重大資金問題。支持煤炭企業以採礦權抵押貸款,增加周轉資金。對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項目調整行業標識,在信貸政策方面給予傾斜。支持省骨幹煤炭企業通過金融市場等多種渠道融資,加大股權性融資力度,發債替代高成本融資。
  3.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落實金融機構呆賬壞賬核銷的財稅政策,完善金融機構加大抵債資產處置力度的財稅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政策,支持銀行加快不良資產處置力度,支持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
  4.指導省骨幹煤炭企業加強資金管控,最佳化融資結構,嚴控擔保行為,防範財務風險。
  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省政府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
  (十)加強財稅和土地政策支持。
  1.2016—2018年,每年安排2億元資金,對省骨幹煤炭企業非煤產業自主創新、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等轉型升級項目給予專項補助,具體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基金優先用於支持省骨幹煤炭企業實施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搶占高端產業發展先機。有關部門和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等專項資金和政策方面給予省骨幹煤炭企業傾斜。
  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科技廳、安全監管局,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2.2016—2018年,免收省骨幹煤炭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支持企業發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採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17號)要求,擴大煤炭行業增值稅抵扣範圍,指導企業用好用足相關政策。按照《國家安監總局關於開展“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科技強安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5〕63號)要求,購置的新裝備可一次性攤入成本。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國稅局,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3.盤活土地資源。支持退出煤礦用好存量土地,促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煤炭產能退出後的劃撥用地,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後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於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騰讓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4.化工企業“退城進園”優惠政策優先向符合條件的省骨幹煤炭企業傾斜。省骨幹煤炭企業下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搬遷改造過程中,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出資和墊資的,由所在地政府3年內返還到位。
  支持有資質的省骨幹煤炭企業以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承擔或參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捷運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5.煤炭困難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申請核准後,可緩繳相應社會保險費,期限不超過一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省骨幹煤炭企業可以扣除內部退養人員生活費後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6.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煤炭收費的政策規定,全面清理煤炭生產和流通領域不合規收費,凡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的收費基金、項目一律取消,規範中介服務收費行為。建立涉煤收費、基金項目、中介服務項目清單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辦、國土資源廳、環保廳、質監局,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四、淘汰化解落後和過剩產能,分類處置兼併重組煤礦
  (十一)嚴控新建煤礦項目審批。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建設不符合國家要求的礦井、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及煤礦生產能力核增項目;確因結構調整轉型升級需要新增產能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煤炭管理辦。
  (十二)淘汰落後產能。用3年左右時間,依照國家退出標準,關閉淘汰下列礦井:資源枯竭、不符合環保政策的礦井,剩餘服務年限或剩餘可采儲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礦井,採用國家禁止的採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或安全生產不合格的礦井,資源賦存條件差、違法違規生產或建設的礦井,發生較大安全事故、規模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高瓦斯礦井,長期虧損、資不抵債、不承擔社會責任、惡意欠交稅金和社會保障金的礦井以及其他國家明令關閉退出的礦井。
  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辦、發展改革委,省骨幹煤炭企業。
  (十三)最佳化存量產能。全面實行煤炭產能公告和依法依規生產承諾制度,督促煤礦嚴格按照公告產能組織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改。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依據重新核定後的產能加強監管和檢查。
  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辦、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省骨幹煤炭企業。
  (十四)支持分類處置兼併重組煤礦。
  1.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資源稟賦條件好、安全生產有保障、恢復生產有效益的兼併重組煤礦,可在安全生產驗收合格並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及以上標準後保留並恢復生產;符合國家規定,對正在停產整頓(含技術改造、通風排水)礦井,限期達到安全生產標準,逾期不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對涉及涉法涉訴的煤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妥善處置涉法涉訴問題,保護兼併重組雙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2.對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水害等災害威脅較重的兼併重組礦井,由煤礦兼併重組主體企業組織專家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開採成本過高或嚴重虧損的,經兼併重組雙方協商後,向政府申請實施關閉。
  3.對符合保留條件但當前經營困難、虧損嚴重、主動停產的煤礦,省國土資源廳依據查明的剩餘資源儲量,依法為企業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手續。恢復生產涉及其他證照過期的,有關部門支持辦理恢復相關生產證照。對政策性原因停產的煤礦,經有關部門出具意見,可順延證照有效期。
  責任單位:省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辦、國土資源廳、安全監管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省政府國資委,省骨幹煤炭企業,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十五)研究制定煤礦退出的支持政策。認真落實國家關於煤炭企業轉型脫困的各項政策,結合我省煤炭行業實際,制定停產關閉礦井財政補助、職工安置、產業轉型等扶持政策,支持資源瀕臨枯竭、災害嚴重、開採成本高、煤質差、虧損嚴重且扭虧無望的礦井關閉退出,分流人員。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辦、能源局、財政廳、地稅局、國土資源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
  五、加強經營管理,有效防控風險
  (十六)穩定企業生產經營。企業要把市場開拓放在生產經營的首要位置。堅持市場導向,穩定內部市場,鞏固省內市場,開拓省外市場。創新行銷模式和銷售管理體制,分產品、分品種、分區域開展差異化行銷和精準行銷,利用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銷售。實施大客戶戰略,圍繞市場需求,調整最佳化產品結構,提高服務水平,與重點客戶建立長期合作關係。抓好產供銷銜接,堅持以銷定產,科學組織生產,提高產銷率,降低庫存量,增加企業效益,力爭主要生產經營和效益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十七)開展降本增效專項行動。全面排查內部產業板塊盈虧情況,分類施策,擴大增長點,轉化拖累點,止住出血點。強化全員、全要素、全過程成本管控,建立健全目標明確、責任清晰、考核嚴格、獎懲落實的成本管理責任制。開展全方位成本對標,明確成本控制重點,確保營業成本增長低於營業收入增長。嚴格控制人工成本,效益下降的企業工資總額同步下降,虧損企業暫停提取年金。嚴格費用支出預算管理,各類費用不得“包乾”使用,堅持無預算不支出,控制支出規模。壓縮非生產性支出,降低期間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十八)防範資金風險。加強對投融資、對外擔保等業務的風險預警,定期分析研判評估,精準施策,保證資金鍊安全。堅持“現金為王”理念,推進資金集中統一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儲備,按“量入為出、以收定支”原則安排資金支出。加大融資力度,合理搭配長期和短期、本幣和外幣、直接和間接、債權和股權等各種融資手段,積極運用資產證券化、產業基金等創新融資工具,實現多渠道低成本融資。加強企業徵信管理,確保貸款不逾期、不欠息、不出現不良記錄。盤活存量資產,處置低效資產,減少應收賬款和存貨資金占用,加強內部物資調劑和修舊利廢管理,提高資產周轉速度和使用效率。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十九)加強項目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投資決策程式,全面科學論證新上項目,認真進行風險評估,制定應對措施,確保項目實現預期收益。科學梳理論證在建項目,對已開工建設、發生投資不大,經測算沒有效益的,堅決停建;對已發生較大投資,經測算不能保證正現金流的,暫停實施,並積極採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或減少投資損失;對已發生較大投資,預期效益較好或目前雖無明顯利潤但可確保現金流的項目,要加快建設進度,儘快建成投產、達產達效。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六、推進結構調整,加快轉型升級
  (二十)最佳化產業產品結構。全面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加快發展動力轉換,圍繞延鏈補鏈,加快發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走突出主業、相關多元、循環低碳發展之路。著力提升煤炭產業競爭力。面向用戶需求,強化定製服務和加工配送,鞏固電煤市場,拓展冶金、化工、輕工建材等產業用煤市場。提高原煤洗選比重,擴大煤炭分級與分質銷售,積極發展漿煤、潔淨型煤、潔淨煤粉等系列清潔燃燒產品,拓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和城鄉散煤替代市場份額。堅持創新驅動,開發利用煤層氣。最佳化發展現代煤化工。以煤焦化工、煤基尼龍化工、煤基聚酯、煤基清潔燃料、煤鹽一體化為重點,通過創新改造,提升重點化工裝置負荷率和優級品率,降低大宗煤化工產品生產成本。以聚酯、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工程塑膠、醫藥中間體、副產品精深加工等為突破口,延伸產業鏈,加快發展高附加值新型化工材料和精細化工產品,促進現有煤化工產品精細化、高端化、終端化、差異化發展。支持企業培育壯大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現代物流和現代金融。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二十一)調整最佳化生產布局。將資金、設備、人才向成本低、效益好、開採條件好的主力礦井傾斜,實施機械化、自動化改造,推行一礦一面生產,提高綜采水平。加快骨幹煤炭企業“走出去”步伐,參與煤炭富集地區煤炭資源開發。按照規模化發展、基地化布局、園區化集聚、循環化利用的模式,加快煤化工企業“退城進園”,促進業務整合,盤活存量,多聯產融合發展。提高集約化程度和資源綜合利用、循環利用水平。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七、深化企業改革,激發企業活力
  (二十二)分類分塊搞活企業。全面梳理企業內部產業板塊及下屬企業,分類排隊、因企施策、分類搞活。對煤炭、煤化工等主業板塊,加大資源整合力度,穩步推動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淘汰劣勢企業和過剩產能,推進生產要素向優勢企業、重點項目、重點區域集中,利用現有上市公司平台,加快推進主業整體上市,增強企業競爭力。對機械製造、有色金屬等具有一定規模和優勢的製造業板塊,積極引入戰略投資者,實施資產重組,分兵突圍。對物流、工程施工、房地產等服務業板塊,通過發展混合所有制,轉換機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增強活力。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停產半停產的企業,妥善處置債務,妥善安排下崗職工,通過兼併重組、破產清算等方式予以出清。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二十三)加大企業內部改革力度。加快轉換經營機制,激發企業內生動力。推進機構和人員精簡,嚴格控制勞動用工總量、工資總額、管理人員數量。嚴格勞動定員管理,加強內部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引導職工充實生產經營一線。最佳化內部組織結構,壓縮管理層級,調整整合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扁平化管理。深化薪酬分配製度改革,突出業績和效率效益導向,將經營業績作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激發企業員工幹事創業熱情。
  責任單位:省政府國資委、省骨幹煤炭企業。
  (二十四)支持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積極推進企業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納入地方管理,對企業目前承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職能逐步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地方政府要顧全大局,積極承接。
  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借鑑國家在中央企業開展“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暖和物業管理)分離移交、社會化保障的做法,積極開展省骨幹煤炭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地方工作,2016—2018年,省財政每年從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5000萬元,對完成分離移交工作的予以補助。
  責任單位: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電力公司,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二十五)多渠道推動人員轉崗分流。
  1.省骨幹煤炭企業要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解除勞動契約、實行內部退養、培訓後轉崗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做好企業職工轉崗分流工作。煤炭企業要通過承接建設工程和服務外包項目、開展多種經營、承接沿海地區勞動密集型產業轉型等方式,安排職工轉崗就業。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為引導,鼓勵企業職工自主創業、返鄉創業並帶動其他職工再就業。轉崗到省骨幹煤炭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就業、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的省骨幹煤炭企業職工可保留原單位身份3年,保留原單位身份期間可領取適量生活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實行內部退養。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經自願選擇、企業同意並簽訂協定後,依法變更勞動契約,企業為其發放生活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得領取基本養老金。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2.依法依規解除、終止勞動契約。企業確需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並做好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等工作。企業主體消亡時,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契約,對於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可以由職工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由單位一次性預留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基本生活費、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3.建立轉崗就業培訓機構,加強轉崗及創業培訓,增強煤炭企業職工再就業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建立市、縣級政府與骨幹煤炭企業轉移就業對接機制,共同拓展用工渠道,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努力實現職工就業崗位平穩轉換。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4.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按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培訓,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金基金中列支。
  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5.各級財政就業培訓資金對煤炭企業職工轉崗培訓予以傾斜,減免培訓收費,省級預留部分重點支持省骨幹煤炭企業職工轉崗就業培訓。
  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確保就業目標任務完成所需支出的情況下,從歷年就業結餘資金中為煤炭企業支付穩崗補貼,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6.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力度,對省骨幹煤炭企業符合安置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由企業所在省轄市、縣(市、區)政府給予公益性崗位安置。
  責任單位: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7.鼓勵企業職工再就業和自主創業。積極培育適應煤礦職工特點的創業、創新載體,將返鄉創業試點範圍擴大到礦區。創新財政扶持方式,發揮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小微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作用,支持煤炭企業職工自主創業、創辦小微企業。鼓勵技術人員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符合“科技小巨人”獎補條件的,給予獎補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統一為10萬元,財政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據實全額貼息。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業和信息化委,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八、強化責任落實,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強化企業責任。省骨幹煤炭企業是解困的責任主體,要增強責任意識、危機意識,加壓奮進,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細化措施,層層落實責任,全力打贏轉型解困攻堅戰。要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共識,化解矛盾。企業領導班子要振奮精神、團結拼搏、主動作為,發揮表率作用,團結帶領廣大職工共克時艱,形成轉型解困的強大合力。要始終把安全生產擺在突出位置,認真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消除事故隱患,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責任單位:省骨幹煤炭企業。
  (二十七)落實省直部門和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責任。各有關部門和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推進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要求,樹立發展新理念,堅持市場引導、政府推動,統籌兼顧,深化改革,積極支持化解過剩產能,落實社會保障政策,維護職工權益和社會穩定。運用市場機制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推動工作。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對接,深化服務,細化措施,抓好落實。要加強政策協調,及時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要創新工作方法,精簡審批事項,提高服務效率。要建立各項工作協調機制,完善領導分包責任制,建立重點項目服務台賬,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責任單位:省直有關部門,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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