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國土資源局

炎陵縣國土資源局原為炎陵縣國土管理局,成立於1987年。2001年機構改革,炎陵縣國土管理局更名為炎陵縣國土資源局,並撤銷炎陵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其職能全部劃入炎陵縣國土資源局。炎陵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的組成單位之一,主管全縣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農業區劃、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炎陵縣國土資源局
  • 原名:炎陵縣國土管理局
  • 成立時間:1987年
  • 作用: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機構簡介

近年來,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緊緊圍繞保護節約資源、保障支持發展的工作主題,真抓實幹,開拓進取,在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土地礦產市場建設、城鎮建設和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地促進了縣域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先後被評為全國土地管理“三無”先進縣、全國農村地質災害防治知識萬村培訓行動先進集體、全省土地執法模範縣、全省地籍管理先進單位、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先進單位、全市文明單位。

主要職責

1、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全縣性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實施辦法。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供應國有土地。參與報縣政府審批的縣城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的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3、負責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鄉(鎮)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4、負責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面積總量動態平衡。
5、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指導全縣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及地籍、測繪等工作。
6、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儲備土地等工作。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全縣性建設用地的征地和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制訂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指導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初審。按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初審,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根據授權依法審批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初審,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參與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的審核與採礦權評估結果的確認。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認定。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10、負責全縣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
11、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來組織、個人來炎陵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縣地圖編制工作。
12、管理縣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基礎性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13、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好國家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縣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解繳和監督管理。
14、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15、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股室:辦公室、政工股、紀檢監察室、計財股、政策法規股(加掛信訪辦牌子)、規劃用地股、地質環境股(加掛地質環境監測站牌子)、地籍管理股(加掛測繪牌子)、耕地保護股、礦產管理股。
二級機構:執法監察大隊(副科)、土地儲備中心、地產市場管理所、測繪隊、開發辦、土地徵用所、土地整理中心、資產交易管理所、土地信息中心。
派出機構:霞陽國土資源中心所、沔渡國土資源中心所、水口國土資源中心所、中村國土資源中心所、三河國土資源中心所、鹿原國土資源中心所。
國土資源中心所:
1、在縣國土資源局和所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2、負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選址、審查、報批,做到"三到現場"。
3、負責轄區內臨時用地的選址與報批;協助做好臨時用地復墾押金的收繳、管理與復墾工作。
4、負責轄區內閒置土地的清理;協助閒置土地的收回和土地閒置費的收繳工作。
5、負責辦理轄區內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年度變更調查、地籍檔案、日常地籍管理等基礎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6、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在本轄區內的宣傳和貫徹落實;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依法查處轄區內違法用地、無證開採、超深越界和亂采濫挖等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並報縣局作出處罰決定;協助執法監察大隊查處大案要案。
7、負責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整治)項目的申報及項目實施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管理和農業區劃有關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和測繪行政管理。
8、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工作,處理各種礦業糾紛;負責轄區內礦山企業年檢的申報工作;負責轄區內採礦權申請登記、延續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的預審工作;協助完成轄區內磚、瓦粘土等乙類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收繳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和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上報和應急處置;參與轄區內探礦權、採礦權出讓、轉讓的前期工作。
9、負責本轄區內的民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和回復工作。
10、對轄區內新增建設用地實行全程管理;參與轄區內建設用地項目選址、預審;參與轄區內建設用地報批資料的組織與上報;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批後監管。
11、參與轄區內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具體做好土地權屬調查、重建宅基地的選址以及相關的協調工作。
12、參與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記憶體量建設用地動態監測工作;參與基準地價修訂。
13、參與轄區內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原批准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審查;負責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連同房屋出租的審核報批;協助收取土地收益金。
14、參與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15、協助做好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
16、協助土地儲備中心做好轄區內儲備土地的選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工作。
17、完成縣局及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
1、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內外銜接、綜合協調、催辦落實、情況反饋工作。
2、負責全局性綜合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局發各種檔案的審核修改、文字把關工作。
3、負責全局檔案的收發、印刷、列印、傳遞、保管和保密工作。
4、負責全局性會議的籌備組織、秘書工作及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5、負責全局團支部工作;負責全局的文電處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6、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對外宣傳、工作信息工作。
7、負責局機關公用設施的維護與管理、後勤服務保障、衛生保潔與管理、安全保衛和全局的防火、防汛工作。
8、負責全局的人大建議、政協提案、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9、負責來客接待和對外聯繫事宜。
10、負責局機關車輛的調度、維修與管理。
11、負責政務中心的日常工作。
12、協助計財股做好全局固定資產的管理、維修及所有營業性門面的管理工作。
13、協助政工股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及全局幹部職工工作目標考核。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檢監察室:
1、負責檢查、監督上級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決定、命令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抓好局黨組議定事項和局行政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
2、負責抓好全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一崗雙責"的落實。
3、負責紀檢監察方面的信訪工作,按規定及時填報各種信訪呈報表。
4、負責受理全局幹部職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和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負責紀檢監察舉報箱的管理。
5、負責完成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6、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紀律督查工作。
7、協助政工股完成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各項目標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工作。
8、協助政工股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及對鄉鎮國土資源目標管理工作的考核。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工股:
1、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編制、工資、社會保險等組織人事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考試錄用、獎懲、任免、考核、培訓、調配、調訓及辭退等工作。
2、負責全局的考勤;負責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組織全局幹部職工創優爭先。
3、負責全局各部門的目標管理考核和全局幹部職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對各鄉鎮國土資源目標管理的制定、考核、評比;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各項目標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
4、負責組織並承辦全局土地、測繪、地礦行業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工作。
5、負責辦理本局人員(離)退休手續及出國(出境)政審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6、負責全局檔案管理工作。
7、負責全局計畫生育工作。
8、承辦局黨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黨組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計財股:
1、負責全局財務工作;編制局財務收支計畫,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局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2、負責局資金的計畫、分配、下撥和資金使用的管理,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
3、負責制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全局國有資產、基本建設的財務工作。
4、負責組織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解繳工作。
5、負責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6、負責全局醫療保險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
7、負責與上級財務部門溝通協調,及時辦理有關資金的返還入帳工作。
8、承擔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及專項經費等各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管理。
9、協助辦公室做好全局固定資產的管理、維修及所有營業性門面的管理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規劃用地股:
1、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測繪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2、負責擬定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3、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選址、預審、會審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
4、負責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批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
5、負責辦理國有土地劃撥工作。
6、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審批、報批工作。
7、參與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耕地保護股:
1、承擔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
2、承擔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整治)計畫和資金撥付意見;組織土地開發整理(整治)項目的立項、審核、報批、檢查和驗收。
3、承擔縣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承辦國有荒山、荒地、灘涂開發的立項、審查和報批工作。
5、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方案。
6、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籍管理股:
1、負責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2、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
3、負責組織地籍測繪、地籍變更調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區建設用地竣工驗收測量的組織實施工作。
4、負責辦理全縣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具體工作。
5、負責全縣測繪單位等級資格和測量人員資格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縣測繪單位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
6、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保護落實情況。
7、負責城鎮基準地價的更新;參與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8、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審批前勘測定界成果審核;負責城區企業改制、土地交易前土地權屬審核。
9、指導全縣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管理和利用;負責全縣地籍檔案的查詢和管理。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規股:
1、負責擬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相關規章制度;負責及時編印本系統法規政策彙編。
2、負責組織土地、礦產、測繪管理地方規範性檔案的擬定、修改、送審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
3、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和土地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土地日"、"地球日"、"測繪日"宣傳及本系統普法工作;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諮詢、解釋工作。
4、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的管理;承擔本局有關行政複議和法律訴訟工作。
5、負責辦理國土資源違法信訪案件。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礦產管理股(含地環):
1、負責全縣乙類礦山的登記、發證、年檢、變更、延續和註銷工作;負責對省、市級採礦權及探礦權登記、年檢資料進行初審;負責採礦許可證發、換證費用及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乙類礦山採礦權價款的收繳。
2、負責全縣地礦資料的收集、整理、建庫和利用工作。
3、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
4、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快報、年報統計工作。
5、負責搞好礦山安全生產動態巡查工作。
6、負責全縣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治預案。
7、負責全縣礦山地質環境的管理;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地質環境意見。
8、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監測、評價、預報及網路管理工作。
9、負責組織全縣礦業權價款評估、招標、拍賣工作。
10、負責調處各類採礦權屬爭議、糾紛。
11、協助地勘單位完成礦山儲量檢測及地質環境評價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1、負責本級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部署和實施;制定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和管理制度。
2、負責縣級國土資源信息系統與數據中心的建立和維護;指導和協助各中心所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負責全局辦公自動化裝置的統一管理和辦公自動化操作的技術指導。
3、負責全局計算機、網路系統、入口網站的建設、管理與維護。
4、負責做好土地、礦產出讓等信息的發布工作。
5、負責竣工測量與日常地籍測量成果的檢查入庫工作;協助地籍管理股搞好農村土地變更調查。
6、協助政務中心完成掃描工作。
7、協助辦公室完成網上收發文工作。
8、協助地產所完成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的資料錄入。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法監察大隊:
1、負責全縣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工作。
2、負責對用地審批、土地徵用、地籍發證、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或轉讓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批前、批中、批後全程跟蹤監督管理。
3、負責全縣閒置土地的清理整理工作。
4、預防和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違規行為,對國土資源中心所動態巡查、案件查處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5、配合紀檢、監察、公安、法院等部門依法追究國土資源違法當事人的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依法實施國土資源違法行政處罰的執行。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產市場管理所:
1、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營運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年度有償供應計畫,控制土地市場投放總量。
2、負責納入土地市場供地的管理。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供地的方案擬定和報批工作;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手續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土地出讓的會審和土地市場準入的審核;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擬定和送簽,做好土地出讓價款入庫的監管工作。
3、負責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資產運營的管理。
4、負責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土地出讓契約調整、擬定、送簽,督促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入庫。
5、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
6、負責全局招商引資工作;參與城鎮住宅建設、住宅制度政策的落實工作。
7、參與制訂土地儲備計畫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後的驗收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資產交易管理所:
1、負責辦理全縣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聯營聯建、作價入股等)和出讓土地的轉讓(含商品房轉讓)工作。
2、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礦業權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的具體實施工作。
3、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工作。
4、負責土地礦產市場的信息發布工作。
5、負責土地礦產市場業務的受理、傳遞督辦、諮詢等各項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儲備中心:
1、貫徹執行土地儲備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
2、負責編制縣轄區範圍內土地儲備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土地市場上實施政府優先收購權,對縣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拋荒土地、無主地實施儲備,並進行經營管理。
4、負責收購儲備土地資金的測算、補償、招商洽談及投放市場的前期準備工作。
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
1、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報土地開發整理(整治)年度項目計畫。
2、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前期論證和組織實施工作,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全程動態管理;協助耕地保護股完成土地開發整理(整治)項目的驗收工作。
3、負責管理並按規定使用土地開發整理(整治)專項資金。
4、負責全縣各類建設占用耕地的委託開墾工作,按主管部門要求,為建設用地的上報審批及時提供耕地占補平衡的各項資料。
5、負責增減掛鈎項目的選址、設計、實施。
6、代表縣人民政府組織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7、協助耕地保護股做好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整治)的技術培訓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徵用所:
1、負責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擬訂與修訂。
2、負責組織和實施全縣征地拆遷工作。
3、參與處理征地、拆遷範圍內的信訪、行政裁決、行政複議和聽證工作。
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測繪隊:
1、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的勘測定界工作。
2、負責全縣範圍內征地放線、竣工驗收、土地登記發證、土地出讓、轉讓的測繪工作。
3、負責違法用地測繪工作。
4、承擔土地整治和土地開發項目驗收測繪工作。
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開發辦:
1、繼續完善東山區開發建設有關工作。
2、負責東山區開發建設過程的各項服務工作。
3、負責處理原土地開發中有關遺留問題。
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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