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才住房的建設和管理,落實“珠海英才計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人才住房的用地規劃、籌集建設、分配使用、流轉退出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符合“珠海英才計畫”類別的人才、港澳人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本辦法所稱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租售價格和處分條件等,面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人才住房優先面向符合資格條件的產業人才供應。
第四條 人才住房可租、可售,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內實行封閉流轉;租、售比例可根據本市實際人才層次比例及各區政府(管委會)的實際情況統籌設定。
第五條 人才住房籌建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產權清晰、規範運行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人才住房的統籌指導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人才住房的政策、計畫制定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人才住房的籌集建設、分配使用、流轉退出以及監督考核工作;編制人才住房統籌規劃。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市本級人才住房具體實施及業務管理,會同市屬國有安居企業做好籌集建設、配租配售、流轉退出、使用監管、違約處理等工作;建設全市統一的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人才住房網上線上申請、受理、審核、查詢、公示等。開展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居住狀況等數據的管理及分析運用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市本級人才住房項目的立項審核、資金保障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相關人才引進及資格認定、提供住房貨幣獎勵補貼情況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人才住房項目的用地保障工作。
市科技、工信、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民政、稅務、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主管部門協助開展申請人信息核查及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籌集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以及各區政府(管委會)依照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本區域內人才住房的土地供應、籌集建設、分配使用、流轉退出、監督管理以及在其轄區生活就業的人才申請人才住房的受理、審核等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各區政府(管委會)明確的具體統籌負責人才住房業務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區主管部門。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人才住房統籌規劃作為住房安居重要內容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及住房發展規劃。
第八條 人才住房項目應結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需求較為集中、交通和生活配套設施規劃較為齊全的區域,布局合理,能有效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科技、工信、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指導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市、區產業布局及公共服務配套、人才引進計畫等制定年度和五年滾動人才住房籌建計畫;並會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明確近期人才住房的土地供應、籌建面積和套數、資金需求及供應時間等。
第十條 人才住房用地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統籌,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人才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等)用地按實際需要供應,原則上不低於全年住宅供地總量的25%,指標可根據五年滾動籌建計畫作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人才住房採用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政府組織集中建設;
(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用地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
(三)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四)在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
(五)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接受捐贈、市場租賃、功能調整、政府徵收等其他合法途徑籌集。
鼓勵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和自籌資金建設人才住房,住房的分配使用、流轉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人才住房產權完全歸屬政府的,用於租賃方式解決人才住房的用地可通過劃撥方式供應;用於建設出售人才住房的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第十三條 人才住房應加強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的質量把關,保證住房質量。並滿足以下建設要求:
(一)集中新建的人才住房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率等規劃建設指標應符合本區域詳細規劃總體要求。建築設計應符合綠色、節能、環保、裝配式建築、海綿城市等相關建設要求以及本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採光通風、生活環境等要素,以全裝修成品交付。居住區配套教育、衛生健康、垃圾分類、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二)配建的人才住房各項規劃建設指標、使用良好性能不低於同一居住區商品住房平均水平;
(三)既有房源用作人才住房的,應具備教育、衛生健康、交通等居住配套基本條件,並按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滿足相關規劃管理和消防規範要求。
第三章 住房分配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人才住房分配包括面向個人配租配售和面向用人單位配租。
面向個人配租配售的,由人才以家庭或單身居民名義提出申請;面向用人單位配租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再由用人單位安排給符合條件的人員入住。
第十五條 人才住房面向個人分配的,結合人才住房供需狀況,綜合考慮人才學歷、職稱、社會貢獻、職住平衡等因素分配房源。
人才住房面向用人單位分配的,結合人才住房供需狀況,綜合考慮人才數量及結構、產業政策導向、社會效益及社會貢獻、職住平衡等因素分配房源。
具體個人和單位條件由市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一個家庭或個人只能申請租(購)一套人才住房。夫妻中所屬人才類別較高的一方作為申請人,另一方為共同申請人。人才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住房補貼等不能同時享受。至本辦法頒布實施時已享受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或領取住房補貼的,在退出住房(不含經濟適用住房、按原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已出售轉讓的住房)或退回補貼後,可申請人才住房。
前款所稱“住房補貼”,是指由相關職能部門發放全額用於安居補貼或符合“珠海英才計畫”資格領取的補貼。
第十七條 個人申請人才住房,申請人已組建家庭的,應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父母及配偶父母可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滿18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年滿18周歲後單獨組成家庭或以單身身份申請人才住房。申請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政策性住房,離異時該政策性住房歸原配偶所有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才住房。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無產權一方單獨提出申請的,申請時點距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的時點應滿3年。
申請人為單身的,申請租(購)人才住房時應年滿25周歲。
用人單位申請人才住房的,申請主體應是在本市內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或市、區政府(管委會)批准的其他單位。
第十八條 人才住房的分配由市、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市、區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具體工作。
人才住房的分配,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政府籌集建設的人才住房的分配,由市、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制定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總部企業、市屬事業單位自行籌集建設的人才住房的分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製定分配方案,並報市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其他企事業單位自行籌集建設的人才住房的分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製定分配方案,並報註冊地所在區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區政府(管委會)主管部門將其制定或批准的分配方案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應向市、區主管部門申報人才住房房源相關信息並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人才住房的租金和售價分別為屆時同區域同類型品質市場商品住房的60%和50%。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委託專業機構定期評估市場商品住房租金和售價。
市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市人才經濟承受能力、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水平以及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對人才住房的租金和售價進行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個人承租人才住房租賃期限累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首次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按人才住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期滿後仍符合條件的,可在期滿前3個月內再次申請續租,續租期限不超過2年,續租期間按人才住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再次續租期滿後如需繼續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條件的,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承租人才住房的,按人才住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首次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後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在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租,每次續租的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用人單位應向符合條件的本單位人員分配人才住房。入住用人單位人才住房的人員,在租賃期間可向市、區主管部門申請人才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請成功後應退出用人單位人才住房。
第二十三條 人才住房配租(售)建築面積為:
(一)頂尖人才:可不受本辦法租(售)及期限限制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住房,在本市連續工作滿8年且貢獻突出的,可獎勵獲得所住住房;
(二)一、二、三類高層次人才:分別約為160平方米、140平方米、120平方米住房;
(三)珠海市產業青年人才、珠海工匠(含特級、鄉村工匠)、企業首席技師、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博士後、博士等:100平方米以下住房;
(四)其他類人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其中單身人才65平方米以下住房。
根據房源的實際面積情況,相應的住房面積允許適當浮動。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可自願按低於其相應面積標準申請租(購)人才住房。
第二節 面向個人配租(售)
第二十四條 人才住房面向個人配租(售)的,符合資格的人才家庭或人才個人申請租(購)人才住房時,申請資料提交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任何形式不動產產權份額(包括但不限於住宅、商鋪、寫字樓、廠房等);
(二)近5年內在本市無不動產轉移登記記錄;
(三)申請人與現工作單位簽訂有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自申請日期前連續6個月繳交社保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5年內均未因違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關規定而被行政處罰或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人才住房面向個人配租(售)的,實行按批次租(購),具體程式如下:
(一)發布公告。在市、區政府網站或主管部門網站及信息管理系統發布人才住房配租(售)公告;
(二)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才家庭或個人根據配租(售)公告的要求提出租(購)申請,在信息管理系統註冊並填報申請信息。在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線上簽署誠信申報聲明,對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市、區主管部門可採取抽籤、搖號、綜合評分等方式,確定一定比例的申請人收取相應的書面申請材料;
(三)聯網核查。市、區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工信、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民政、稅務、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按職責對申請人資格進行聯核;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核實申請人是否享受相關福利性住房政策;
(四)受理公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市、區主管部門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合格申請人名單;
(五)選房。合格申請人按配租(售)公告確定的規則排序,分為入圍申請人及候補入圍申請人。入圍申請人按確定的排序自主選房,放棄選房的,排序在後的依次遞補。原則上申請人在經常生活工作所在轄區內選房;
(六)簽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與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簽訂人才住房租賃契約,或與人才住房產權單位簽訂人才住房買賣契約,共同申請人為未滿18周歲子女的除外。運營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應在簽訂契約後30日內將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契約的,本次選房無效;
(七)辦證。簽訂買賣契約的,產權單位辦理人才住房初始登記後,協助購買人才住房的人才家庭或人才個人(以下簡稱購房人)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本批次未選到住房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契約的,其合格申請人資格自動失效。
申請人放棄選房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契約,累計2次的,5年內不得申請租(購)人才住房。
(八)異議處理。申請人收到認定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後如有異議的,應於15日內書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向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市、區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於60日內作出調查結論。異議成立的,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轉入下一環節;異議不成立的,應書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市、區主管部門應制定人才住房租(購)操作指引,配租(售)過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在建設完善並正式運行前或出現故障、維護管理、升級更新時,申請、審核及相關操作可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六條 同等條件下,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對已租住的人才住房具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七條 租住人才住房的承租人,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0年並仍符合資格條件的,可在購買人才住房時將租住人才住房期間所繳交的租金抵扣購房款。
第二十八條 購買人才住房可自主選擇一次性、住房商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等付款方式,允許購房人將所購住房用於辦理住房貸款抵押,不同付款方式的購房價格相同。
第二十九條 人才住房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應標註“人才住房”。
第三節 面向單位配租
第三十條 市主管部門可向市重點引進科研機構、總部企業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單位配租人才住房。
各區主管部門可向金融、高科技、文化、教育、醫療、新興產業等領域企業、本區域認為需要重點支持的企業及其他組織配租人才住房。
第三十一條 人才住房面向單位配租的,具體程式如下:
(一)發布公告。在市、區政府網站或主管部門網站及信息管理系統發布人才住房配租公告;
(二)單位申請。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根據配租公告的要求提出認租申請,在信息管理系統註冊並填報申請信息。在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線上簽署誠信申報聲明,對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三)受理審核。市、區主管部門在收取申請材料後,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用人單位納入合格申請單位名單;
(四)公示。市、區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確定分配結果並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向用人單位發出配租通知;
(五)配租。用人單位收到配租通知後與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簽訂配租契約,在30日內完成分配,並將所申請住房對應的入住人員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在建設完善並正式運行前或出現故障、維護管理、升級更新時,申請、審核及相關操作可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安排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且在本單位全職工作的人員入住人才住房,但同一套住房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人員入住的情形除外。
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需要,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人才範圍進行適當調整,並報市、區主管部門。
利用自有用地建設或配建人才住房的企事業單位及產業園區企業應按本條規定安排人員入住人才住房。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需變更入住人員的,應及時將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由市、區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入住用人單位人才住房人員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勞動契約關係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市、區主管部門辦理信息變更。經市、區主管部門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入住人員可繼續租住;不符合條件的,入住人員應退出人才住房。
入住人員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應主動將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用人單位,但以集中居住方式入住的除外。用人單位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章 流轉退出
第三十四條 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內實行封閉流轉。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購房滿10年或年滿60周歲且購房滿7年後,1年內可提出申請解除所購人才住房的封閉流轉。經批准並向政府繳交申請解除封閉流轉時該套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增值收益後,1年內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變更並換領不動產權證書。變更登記後的人才住房與市場商品房同權同證,變更登記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購房人依法承擔。
逾期未提出人才住房解除封閉流轉申請或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變更的,視為放棄解除封閉流轉,購房人後續如需退出住房的,應向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相應的單位(部門)進行回購或將該套住房轉讓給其他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原購房人收回原購房款加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自交款之日至退出之日計算的利息。
第三十五條 購房人申請解除人才住房封閉流轉的,應按原購房價格優惠比例向政府繳交增值收益。解除封閉流轉時,增值收益為0或負數的,購房人無需向政府繳交增值收益。
第三十六條 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未滿3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提出退出申請,由相應的單位(部門)按原購買價格進行回購。逾期未申請的,由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解除契約,同時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收取租金:
(一)因接受贈與、繼承等方式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的;
(二)因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而擁有兩套及以上人才住房,或擁有共有產權等保障性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等政策優惠性質住房,或在本市擁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三)因工作調動離開本市且社保繳交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繳交均不在本市的;
(四)其他情形必須退出住房的。
第三十七條 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滿3年至解除封閉流轉前,需要轉讓或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情形之一的,應按規定將所購人才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轉讓,或向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申請回購。
購房人有本辦法三十六條第(一)(二)項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受理其自有住房產權登記申請後,應及時告知市、區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人才住房在解除封閉流轉前,因銀行實現抵押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而處置人才住房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 人才住房在解除封閉流轉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繼承人符合購買人才住房條件的,可申請將繼承的該套住房的產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符合解除封閉流轉條件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繳交增值收益後,解除該套住房封閉流轉;
(二)繼承人不符合購買人才住房條件的,應向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相應的單位(部門)進行回購或將該套住房轉讓給其他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繼承人就回購或轉讓款進行繼承。
第四十條 封閉流轉期間,簽訂買賣契約未滿3年的購房人,向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申請退出住房的,由相應的單位(部門)進行回購或將該套住房轉讓給其他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住房回購的,價格為購房人原購買價格;屆時原購買價格高於市場價格(按原購房時的折扣率計,下同)的,按市場價格。住房轉讓的,原購房人增值收益歸政府所有,轉讓時成交價格低於原購買價格的,不予補償差價。
簽訂買賣契約3年及以上但未符合解除封閉流轉條件的購房人,向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申請退出住房的,由相應的單位(部門)進行回購或將該套住房轉讓給其他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住房回購的,價格為原購買價格加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自交款之日至回購之日計算的利息;住房轉讓的,增值收益歸政府所有,原購房人按上述回購情況規定收回購房款及利息。
第四十一條 封閉流轉期間,人才住房的轉讓價格由市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測算指導價格並予以發布,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四十二條 人才住房買賣雙方應共同向市、區主管部門提出封閉流轉交易申請,經審核合格後,並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登記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依法承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和購房人享受與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並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在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定圍牆等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承租人和購房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使用人才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閒置、改變用途、改變住房結構,影響住房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
購房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繳交按照住房全部產權建築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並享受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的相應權利。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情形發生之日起60日內退出住房:
(一)因工作調動離開本市且社保繳交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繳交均不在本市的;
(二)承租人才住房租賃期限累計達到6年及以上的;
(三)因購買、接受贈與、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在本市擁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其他保障性質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退出住房的。
承租人逾期未退出或拒不退出住房的,根據契約約定按同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計收逾期退出住房期間的租金。
承租人存在本條規定情形,但確因子女入學、重大疾病、懷孕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退出住房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可按契約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可根據協定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契約,收回出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人才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交租金的;
(三)擅自轉租人才住房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人才住房的;
(五)將人才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
(六)擅自改變人才住房使用功能(包含違規改建、擴建)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人才住房嚴重損毀的;
(八)其他違法或違約情形的。
購房人在解除封閉流轉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可按契約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可根據協定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契約,按原購買價格收回出售住房;屆時原購買價格高於市場價格的,按市場價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人才住房內居住的;
(二)擅自互換、出借人才住房的;
(三)擅自轉讓、贈予、抵押、出租人才住房的,為購買本套人才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
(四)將人才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人才住房使用功能(包含違規改建、擴建)的;
(六)其他違法或違約情形的。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承租人才住房期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情形發生之日起60日內將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
(一)被依法宣告破產進入清算程式的;
(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申請註銷登記的;
(三)因註冊地址遷出本市的;
(四)其他違法或違約情形的。
用人單位不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配租範圍的,應在租賃期滿後退回所承租的人才住房。
用人單位逾期未退回或拒不退回住房的,根據契約約定按同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計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間的租金。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租賃人才住房期間,租金由用人單位繳交或統一收取繳交並負責對入住人員及住房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市、區主管部門可按契約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收回違規使用的人才住房;情節嚴重的,可根據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契約,收回全部人才住房並取消單位配租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分配的;
(二)向非本單位人員或不符合條件的本單位人員出租人才住房的;
(三)未及時處理本單位人員違規轉租、出借人才住房行為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空置人才住房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交租金的;
(六)擅自改建、擴建人才住房的;
(七)擅自改變人才住房用途的;
(八)利用人才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九)違規出售人才住房的;
(十)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人才住房嚴重損毀的;
(十一)其他違法或違約情形的。
第四十八條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材料;
(二)採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監督檢查,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及信息。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本辦法等相關規定,並依法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應同時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市、區主管部門應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將公示內容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條 人才住房的籌集建設、分配使用、流轉退出及相關管理活動應接受社會監督。
單位和個人可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責任部門應及時予以處理,並公開處理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人才住房的,由市、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並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和人才住房、住房補貼等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市、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並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和人才住房、住房補貼等申請。
市、區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人才住房的,應解除人才住房租賃契約,收回人才住房,除按前款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同時按同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費,並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人才住房的,由市、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與購房相關的其他優惠政策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和人才住房租賃、住房補貼等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市、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並自駁回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和人才住房、住房補貼申請。
市、區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人才住房的,應解除人才住房買賣契約,按原購買價格收回住房;屆時原購買價格高於市場價格的,按市場價格。除按前款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同時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費,並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五十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人才住房相關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各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人才住房建設標準、租售條件、租售面積標準等進行適當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本辦法實施前,各區政府(管委會)已按本區域相關政策開展的人才住房項目,原則上按原政策繼續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推進“珠海英才計畫”住房配套政策落地,規範人才住房建設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珠海英才計畫”以及其他國家、省、市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等。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設七章五十五條,主要對人才住房的適用範圍、租售原則、職責分工、用地規劃、籌集建設、分配使用、流轉退出及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明確了人才住房的供應對象,市、區兩級工作職責劃分,提出了保障居住同權權益,設定了六種主要籌集建設方式,設定了申請租(購)基本條件,搭建了配租(售)環節框架,規定了流轉退出條件,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各章節如下:
(一)總則。一是明確了《辦法》制定的指導思想,主要是落實“珠海英才計畫”、規範人才住房建設管理;二是明確了我市人才住房供應對象,主要面向符合“珠海英才計畫”類別的人才、港澳人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並優先面向產業人才;三是明確了人才住房可租、可售,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內實行封閉流轉;四是明確了相關部門(單位)、各區(功能區)的工作職責。
(二)規劃建設。一是明確了項目選址和土地供應計畫,人才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等)用地不低於全年住宅供地總量的25%,指標可根據五年滾動籌建計畫作適當調整;二是明確了集中新建、配建、存量住房轉用等六種人才住房籌建方式,並鼓勵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和自籌資金建設人才住房;三是明確了劃撥、招拍掛等供地方式;四是明確了規劃、設計、建設要求,人才住房以全裝修成品交付,配套教育、健康衛生、垃圾分類、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三)住房分配。一是明確了人才住房可面向個人或單位分配,人才個人可租可購,單位團租後分配給符合條件的人員;二是明確了人才住房分配、申請原則;三是明確了一個家庭或個人只能申請租(購)一套人才住房,人才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住房補貼等不能同時享受,至本辦法頒布實施時已享受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或領取住房補貼的,在退出住房(不含經濟適用住房、按原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已出售轉讓的住房)或退回補貼後,可以申請租(購)人才住房;四是明確了申購人已婚的無年齡限制,配偶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身的應年滿25周歲,夫妻離異後無產權一方單獨提出申請應滿3年;五是明確了政府、總部企業、市屬事業單位、其他企事業單位等籌建住房的分配組織實施方式;六是明確了人才住房的租金及售價,分別為同區域品質市場商品房的60%和50%,後續可根據本市人才、社會經濟、房地產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七是明確了個人承租人才住房租賃期限累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八是明確了人才住房面積按人才類別為頂尖人才200平方米左右,一、二、三類高層次人才分別約為160平方米、140平方米、120平方米,珠海產業青年人才、珠海工匠(含特級、鄉村工匠)、企業首席技師、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博士後、博士等100平方米以下,其他人才90平方米以下(單身的65平方米以下);九是明確了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無任何形式不動產產權份額、近5年內在本市無不動產轉移登記記錄、與現工作單位簽訂有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自申請日期前連續6個月繳交社保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以及5年內均未因違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關規定而被行政處罰或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十是明確了個人配租(售)程式,包括:發布公告、個人申請、聯網核查、受理公示、選房、簽約、辦證、異議處理等環節,另不採用輪候方式;十一是明確了承租人對所租住房有優先購買權,且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0年並仍符合資格的可以租金抵扣購房款;十二是明確了可採用一次性、商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等付款方式;十三是明確了不動產權證書標註“人才住房”;十四是明確了單位配租(售)程式,包括:發布公告、單位申請、受理審核、公示、配租等環節;十五是明確了單位住房分配原則。
(四)流轉退出。一是明確了申請人購房滿10年或年滿60周歲且購房滿7年,1年內可提出申請解除人才住房封閉流轉,經批准並向政府繳交申請解除封閉流轉時該套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增值收益後,1年內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變更並換領不動產權證書。解除封閉流轉後與商品住房同證同權;二是明確了解除封閉流轉前發生繼承的,符合資格的可轉移登記,不符合資格的可申請回購或轉讓並繼承購房款;三是明確了購房未滿3年,因購買、接受贈與、繼承、婚姻變化擁有第二套住房或工作調動離開本市需退出住房的,由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或主管部門按原購買價格(屆時高於市場價的按市場價)收回住房或轉讓給其他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四是明確了購房滿3年至解除封閉流轉前,購房人可轉讓給符合資格的人才或申請回購,收回原購房價加利息;五是明確了各階段應退出住房的情形及處理規定。
(五)監督管理。一是明確了承租(購)人享受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權利,以及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閒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的義務;二是明確了承租人因工作調動離開本市、租期達6年及以上、擁有其他住房等,應按期退出人才住房,如逾期將按市場價2倍計收租金,存在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三是明確了在租賃期間或承購人在解除封閉流轉前不得有的行為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四是明確了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及處理措施。
(六)法律責任。一是明確了申購人弄虛作假、違背承諾以及擅自轉讓、出租、出借、非法抵押、不配合工作等的責任及處理措施;二是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責任及處理措施。
(七)附則。一是明確了實施細則的制訂方式及各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區域實際對相關條件進行適當調整;二是明確了辦法實施時間及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