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

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

《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深化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根據刑法、商標法、專利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制定的意見。

2021年5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以國知發保字〔2021〕12號聯合印發通知,公布《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0日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 
  • 發文字號:國知發保字〔2021〕12號
發布通知,意見全文,

發布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公安部印發《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2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公安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深化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中的協作配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制定《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公安部  
2021年5月20日

意見全文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
(國知發保字〔2021〕12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深化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加快構建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優勢互補的運行機制,服務科技創新、科技自立自強,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協作配合,包括情況交流、專業支撐、基礎建設、法律研究、業務培訓、宣傳教育和國際交流等事項。
第三條 雙方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協作配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以下簡稱保護司)和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以下簡稱食藥偵局)歸口負責。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會商機制,邀請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分析研判全國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形勢,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擬定年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共同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省級及以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協調會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共同研究落實相關工作。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要主動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建立情況信息通報制度,逐步實現各部門數據共享,推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違法犯罪行為人身份等問題徵求公安機關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答覆。
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核實註冊商標信息的,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註冊證明公示系統核實,必要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實;需要核實涉案專利法律狀態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各地設立的專利代辦處申請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需要核實地理標誌相關信息的,可以向保護司核實。
對於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標的使用、相同商標、同一種商品、假冒專利行為等認定問題,公安機關可以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等直接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商請同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提供專業意見。同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相關問題無法認定的,該部門應當逐級請示上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者由公安機關逐級報食藥偵局徵求保護司意見。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發揮各自優勢,聯合組建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專家組,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巨觀戰略的調查研究,分析研判重點行業領域侵權假冒違法犯罪形勢,排查可能影響科技創新和科技自立自強的風險隱患,對法律理解適用等問題開展專項調研和課題研究,推動法律政策完善,對疑難、複雜案件提供指導,服務支撐執法實踐。
各地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發揮各自優勢,共同組織開展研究、培訓等活動,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水平。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多種媒體,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政策,提高消費者的鑑別能力,教育民眾,警示社會,提高全社會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在國際保護合作中要密切配合,共同參與有關國際交流活動,充分展示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和成效。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定期對查辦偵破重大案件、推進協作機制、開展理論研究和宣傳培訓等作出突出貢獻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中的集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本意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檔案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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