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

《黑龍江省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意在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教興省”戰略,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促進技術創新和智力創作中的作用,創造和擁有更多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促進我省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構建經濟發展新優勢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
  • 發布日期:2001-09-21
  • 生效日期:2001-09-2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2001-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
2001-09-21

具體內容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教興省”戰略,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促進技術創新和智力創作中的作用,創造和擁有更多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促進我省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構建經濟發展新優勢,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
(一)提高認識,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
智慧財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技術創新和智力創作,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提高經濟條件下促進技術創新和智力創作,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提高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法律制度。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工作在經濟、科技、文化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把創造和保護智慧財產權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大力提升經濟、科技競爭力;
要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切實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組織領導,儘快建立智慧財產權工作機構,配備人員,明確職能,保證工作經費,真正做到領導上有人管,工作上有人抓。
(二)增強綜合協調能力,把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61號)精神,省知識產權局為省政府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統籌協調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和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
同時,建立省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制度,省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由省知識產權局協助辦公會議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專利、工商、著作權、海關、司法、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主動配合,強化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職能,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三)加大宣傳、培訓工作力度,提高我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各行署、市、縣政府及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要把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工作當成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大對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規則的宣傳普及工作力度。
各地市縣要把智慧財產權知識的產權的規則的宣傳普及工作力度各地市縣要把智慧財產權知識的培訓納入政府、企事業單位領導、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特別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的培訓,在較短時間內,培養一批精通智慧財產權業務、能夠熟練處理國內及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的管理人才,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提高我省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整體水平。
二、加強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一)健全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加強執法工作
要適應與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接軌的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加緊研究制定我省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並督促各地市縣、企業、大學、科研單位制定各自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章制度。
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各級智慧財產權行政執以隊伍建設,重點抓好生產、科學研究、商品流通、技術貿易、作品創作傳播等方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嚴厲查處和制裁各種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及時有效地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和完善政府各類計畫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注重形成科技項目的國內外自主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制定和完善政府科技計畫中的智慧財產權和專利管理辦法,確保和提高政府科技計畫中創新成果取得專利的數量和質量,並參與科技計畫項目的立項、評審、實施和成果鑑定及產業化管理的過程,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三)把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工作的全過程。
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部門都要把智慧財產權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規章制度,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專人負責。要把專利的申請量、擁有量和實施效益作為評價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技術創新和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
凡財政資助的研究開發及產業化項目,在立項前要進行專利檢索,並在項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智慧財產權形成和保護的相關費用。
在科研、技術開發及產業化、技術引進和技術出口前,要進行專利信息跟蹤,及時調整研究開發策略;在項目研究開發完成後,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要在成果鑑定、論文發表前及時申請專利,適宜向國外申請專利的,要及時申請國外專利。
技術創新項目的評定要以取得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授權為主要依據。具有專利授權並已形成產品的,可優先參評黑龍江省優秀新產品和國家級新產品。
(四)企事業單位要動用市場機制,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
企事業單位要根據發展需要和全省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戰略要求,積極制定參與市場競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實行對研究、創作、開發、生產、銷售全過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所經營的產品和文化製品進入市場前,要及時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作品和軟體登記,以取得法律保護並依法正確使用。
鼓勵以擁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高新專利技術的企業為龍頭,組建企業集團,進一步增強競爭優勢。
在組建中外合資企業時,要對企業的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並在評估後作為企業資產重要組成部分作價入股。要特別注重運用民族著名商標作為合資企業的商標,以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出口企業要加大對出口商品商標的培育、投入和保護,運用市場戰略、策略,創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提高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對培育商標取得顯著效益的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獎勵。對擁有專利、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計算機軟體等智慧財產權的企事業單位,要在計畫、資金、信貸、技術改造、產品開發等方面優先扶持。
(五)加強對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企事業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凡依據原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發布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要按該規定並參照原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科政字[1997]317號)進行管理。同時,要建立和健全本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按照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進行管理。
凡在代理服務中得悉當事人有關技術秘密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涉密的有關人員,負有保密主務和責任。
(六)加強著作權保護,維護智力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著作權使用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際著作權公約,按照國務院《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處理國際著作權關係,維護國內處智力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增強安全防範意識,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建立健全各項智慧財產權安全防範制度。對存放圖紙、資料、檔案、半成品及計算機軟體等智慧財產權載體的場所,在夯實人防基礎的前提下,要捨得投入,加固物防設施建設,不斷完善技防設備,建立科學、嚴密、全方位的防範體系。因疏於防範,致使發生智慧財產權泄密、被盜、被搶等案件,要追究有關人員及領導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激勵機制,營造有利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政策環境
(一)多方面籌集資金,增加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投入。“十五”期間,省政府已設立了專利技術產業化資金,用於開發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優秀專利技術項目。自2001年起,有條件的地市縣財政應設立“專利專項資金”,扶持本地區專利的申請及實施。
鼓勵和提倡企事業單位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企業用於技術創新創造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投入要達到銷售收入的2%以上,省級財政和地市縣財政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專項資金投入要逐年增加,為地方經濟的發展提供技術儲備,創造和擁有更多的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以增強地方的經濟競爭力。各級政府要重視和支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打擊侵權盜版,加大對著作權保護工作的投入。
(二)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專利權人的職務發明在專利技術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後,可以在收益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
在專利有效期內,專利權人在實施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後,每年可以從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的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2%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鼓勵自主開發、生產計算機軟體產品,加強對數位技術領域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符合軟體企業生產標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可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建立和規範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並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各單位在其計算機系統中不得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要嚴厲查處組織製作、生產、銷售盜版軟體的行為。
(四)鼓勵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鼓勵、引導和發展股份制、合夥制形式的智慧財產權代理服務機構。要加強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的建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的管理。
要加快智慧財產權藉機構體制改革步伐,使其儘快成為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主體。
四、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出入境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給織(WIPO)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活動。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研究和把握國際智慧財產權發展的動向,及時制定和調整全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引導企事業單位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競爭;
要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並加強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同時,積極開展與國外大學、研究機構及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項目合作,妥善處理國際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關係,公平合理地解決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有效地保護我國智慧財產權。
(二)加強出入境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要制定進出口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海關和對外貿易部門在進出口貿易中要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建立進出口商品的智慧財產權審查備案制度,在開展進出口貿易前,貿易部門應向海關提供進出口商品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況及授權許可情況,對沒有申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商品,要督促企業在出口前及時申請智慧財產權。
同時,海關要加強進出口商品的執法檢查,並接受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保進出口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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