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醫藥產品集中採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構建協調統一的信息共享機制,從源頭防範侵權行為發生的要求,鼓勵醫藥領域創新發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結合智慧財產權系統和醫療保障系統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醫藥集中採購工作中的合作基礎,加強在醫藥集中採購領域中智慧財產權保護。
意見內容,內容解讀,
意見內容
一、建立協調機制
(一)建立會商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建立醫藥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會商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會議,對醫藥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重點、熱點問題提出相關對策和舉措。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積極拓寬交流溝通的方式和渠道,逐步建立常態化、多樣化的會商溝通機制,共同研究落實相關工作。
(二)明確聯絡機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司歸口負責,分別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之間的日常聯絡機構。雙方確定聯絡人,負責日常溝通聯絡。同時,分別指導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指定專人負責。
(三)加強信息共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對於集中帶量採購和掛網採購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有關藥品和醫用耗材,互相通報相關醫藥產品信息和智慧財產權信息,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和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加強業務協作
(四)建立企業自主承諾制度。各地醫療保障部門應指導醫藥集中採購機構建立完善企業自主承諾制度,加強防範侵權行為。企業參加集中帶量採購或申報藥品和醫用耗材在醫藥集中採購平台掛網(以下簡稱平台掛網)時,須自主承諾相關產品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產生中選結果或掛網採購交易後產生相關專利侵權糾紛的,由申報企業承擔相應責任。醫藥集中採購機構如收到相關產品專利侵權異議的,可以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企業參加集中帶量採購或申報平台掛網的規定期限內出具諮詢或侵權判定意見,作為是否允許相關產品參加集中帶量採購或在平台掛網的參考。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逾期未給出參考意見的,企業自主承諾後可以按程式參加集中帶量採購或在平台掛網。
(五)做好糾紛化解引導工作。在集中帶量採購或掛網採購過程中,如出現專利侵權糾紛,醫藥集中採購機構可以告知相關當事人向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請求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接到相關案件處理請求後,要依法依規高效處理。醫藥集中採購機構根據有關部門公布的相關信息,核驗掛網採購產品的資質,發現明確存在侵權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及時撤網。
(六)加強協作制止侵權。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相關涉醫藥專利侵權案件辦結後,應當將案件辦理結果送達當事人,並及時抄送醫療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指導醫藥集中採購機構根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認定侵權的行政裁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對正在申報平台掛網的涉事產品,不予掛網;對已在平台掛網或已在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的涉事產品,協助配合執行裁決、判決結果,及時採取撤網、取消中選資格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七)分析研判重點產品。對擬開展集中帶量採購的規模較大、關注度高的藥品和醫用耗材中涉及智慧財產權風險的產品進行重點關注。國家醫療保障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前進行信息溝通,分析相關產品的採購需求和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對採購中相關智慧財產權風險作出分析研判,以供採購過程中參考,預防出現重大智慧財產權侵權和輿論風險影響。
三、加強工作保障
(八)開展聯合調研。對於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醫藥採購中發現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可以聯合開展調研,對醫藥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普遍性、趨勢性問題加強研究,推動醫藥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共同促進醫藥領域創新發展。
(九)開展業務培訓。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根據工作安排,探索建立同堂培訓機制,鼓勵雙方通過共同組織開展培訓交流活動、互派人員參加對方組織的培訓活動、邀請對方業務專家授課等方式,提高專業能力,共同提升醫藥領域智慧財產權綜合保護水平。
(十)加強宣傳引導。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共同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醫藥領域宣傳工作,創新宣傳方式,找準宣傳亮點,擴大宣傳途徑,採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傳醫藥領域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效果,營造尊重創新、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內容解讀
一、檔案制定背景
在醫藥集中採購工作中,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國家醫療保障局深入開展合作,充分加強信息溝通,分析研判相關採購品種智慧財產權情況,高效準確辦理相關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取得積極成效。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醫藥產品集中採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構建協調統一的信息共享機制的要求,結合智慧財產權系統和醫療保障系統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醫藥集中採購工作中的合作基礎和工作實踐,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共同制定印發《關於加強醫藥集中採購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
二、檔案主要內容和意義
《意見》第一條至第三條從建立會商機制、明確聯絡機構、加強信息共享三個方面積極建立協調機制。一是進一步建立醫藥集中採購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會商機制。同時,指導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積極拓寬交流溝通的渠道和方式。二是分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司作為日常聯絡機構,牽頭負責兩部門日常聯絡,並指導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三是對集中帶量採購和掛網採購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有關藥品和醫用耗材,互相通報相關醫藥產品信息和智慧財產權信息,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和權利人合法權益。
《意見》第四條至第七條從建立企業自主承諾制度、做好糾紛化解引導工作、加強協作制止侵權、分析研判重點產品等四個方面加強具體業務協作。一是事前防範侵權風險。企業在參加集中帶量採購或申報平台掛網時,應自主承諾相關產品不存在相關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情形。二是依法高效解決侵權糾紛。醫藥集中採購機構可告知相關當事人向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請求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依法高效處理有關案件。醫藥集中採購機構根據有關部門公布的信息,核驗掛網採購產品資質,發現明確存在侵權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及時撤網。三是完善侵權案件辦結後處理機制。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將相關案件辦理文書及時抄送醫療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指導醫藥集中採購機構依法處理,對正在申報平台掛網的涉案侵權產品,不予掛網;對已在平台掛網或已在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的涉案侵權產品及時採取撤網、取消中選資格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四是加強重點產品分析研判。對擬開展集中帶量採購的規模較大、關注度高的重點產品,開展智慧財產權相關信息交換,加強智慧財產權風險分析研判,以供採購過程中參考。
《意見》第八至十條從開展聯合調研、開展業務培訓、加強宣傳引導三個方面就加強工作保障提出要求。一是開展聯合調研,對醫藥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普遍性、趨勢性問題加強研究。二是探索建立同堂培訓機制,通過共同組織開展培訓交流活動等方式,提升醫藥領域智慧財產權綜合保護水平。三是共同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傳工作,營造尊重創新、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意見》的出台,將推動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進一步深化合作、加強能力建設,協同強化醫藥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形成多層次、高效率的智慧財產權糾紛防範和化解聯動機制,有助於提高全社會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鼓勵醫藥產業研發創新、促進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