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強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建立健全人才住房建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進一步發揮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加強我市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級統籌、區市落實,以需定建、最佳化配置”的基本原則,加快推進人才住房建設,讓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為建設開放、現代、活力、時尚的國際大都市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需要和引進人才增長趨勢,科學確定人才住房建設任務。市本級及各區(市)建設和籌集任務根據上年度引進人才數量分解確定。2020年,全市建設和籌集人才住房不少於10萬套。2021年和2022年度人才住房建設和籌集任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另行發布。
二、最佳化房源規劃布局
按照供地條件成熟優先、配套設施完善優先、住房需求集中優先的原則,統籌道路、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通訊、消防等市政基礎設施和醫療、衛生、教育、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與人才住房同步規劃建設。將人才住房配建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片區配套能夠支撐的前提下,適當提高集中建設人才住房項目開發強度。根據引進人才規模、土地資源和住房需求情況,合理確定租賃型人才住房和產權型人才住房占比,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以建設租賃型人才住房為主。租賃型人才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30-50平方米為主,產權型人才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60-80平方米為主。
三、拓寬房源籌集渠道
(一)加強集中建設。以公共運輸便利為導向,實施人才住房集中建設,選擇配套條件成熟的地塊以及人才較為集中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集中建設人才住房,統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二)嚴格實物配建。除破產國有企業用地、土地變現資金進入市財政“國企改革資金平台”的企業用地外,各區(市)規劃為住宅的建設用地及因容積率調整產生的住宅建築面積增加部分,均應按規定比例實物配建人才住房。各區(市)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取消配建比例,不得以調整配建比例為藉口變相搞房地產開發。配建比例、建設規模、租售類型、戶型面積、價格等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納入土地供應附加條件,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土地供應附加條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確定,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土地供應附加條件由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擬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備案。配建人才住房房源數量的2.5%用於完成市本級人才住房建設任務。
1.捷運車輛段、停車場、站點上蓋的物業規劃為住宅的,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1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
2.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規劃為住宅的建設用地以配建租賃型人才住房為主,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設用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2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不低於40%的產權型人才住房。
(2)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扣除拆遷安置用房面積後,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1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不低於15%的產權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村集體企業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的用地以及無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含國有空閒土地)的,應按相應比例計算配建指標。
(3)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統計局確認的特大型、大型工交商貿企業及列入市級搬遷計畫的老城區搬遷企業用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25%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不低於50%的產權型人才住房;上述類型以外的一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改制企業、區屬企業、其他企事業單位(含中央、省駐青單位)用地以及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的用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45%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不低於70%的產權型人才住房。
(4)無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含國有空閒土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100%建設人才住房。
3.平度市、萊西市規劃為住宅的建設用地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和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的用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2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不低於40%的產權型人才住房。
(2)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扣除拆遷安置用房面積後,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配建不低於10%的租賃型人才住房或不低於15%的產權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村集體企業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的用地以及無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含國有空閒土地)的,應按相應比例計算配建指標。
(3)無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含國有空閒土地),應按其規劃住宅建築面積100%建設人才住房。
(三)購買商品住房。對全市可售商品住房項目,可結合引進人才的住房需求情況,在項目銷售前劃定20%的房源,向人才發出公告,優先面向人才銷售。
(四)盤活存量用地。支持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關規劃和環境污染防護要求的前提下建設人才住房。
(五)盤活存量用房。鼓勵各區(市)通過購買、改造、長期租賃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籌集人才住房房源,籌集的房源應確保產權清晰、手續完善,戶型設計科學實用。對剩餘安置住房、棚改騰空房屋、已建成並空置的國有廠房、商業辦公用房等,經改造符合條件的,可納入人才住房房源。探索開展社會房源補充租賃型人才住房制度改革,保持住房市場供求關係的穩定性。
(六)打造人才小鎮。除列入年度集中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的地塊外,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要選取高鐵站點周邊等交通便利、配套相對完善的片區打造人才小鎮,用地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公共服務設施與人才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單個片區人才住房建設規模不低於5000套,所建房源由市級統籌調配使用。
(七)跨區協作建設。為緩解土地資源分布不平衡、項目落地難的問題,可通過跨區協作模式建設和籌集房源。跨區落實建設指標的區(市)應以滿足人才對交通便利的基本需求為出發點,合理確定建設地塊或項目。跨區落實建設指標的區(市)應對房源所在區(市)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不低於落實建設指標項目成交樓面地價的12%。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在確保完成轄區人才住房建設任務的前提下,應預留部分配套完善的土地用於跨區協作建設人才住房。
四、加強分配管理
(一)明確分配條件。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島全職工作且在青島市無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內沒有商品住房交易記錄)的具有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人才,以及在我市創新創業並作出貢獻的各類人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層次標準享受相應的住房面積。人才及其配偶享受過用於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補貼的,或在青島市範圍內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二)統一分配條件和程式。全市按照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的分配對象範圍、資格條件、排序規則開展分配工作,區(市)和各自建人才住房單位不能單獨劃定或提高申請條件。
市本級投資建設和籌集的人才住房,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擬定分配方案、發布分配公告,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定的人員排序名單,經查重審核後,組織實施分配。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組織建設的人才住房優先面向用工單位、園區及周邊符合條件的人才分配;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人才住房,優先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才分配;上述房源分配後的剩餘房源以及區(市)建設和籌集的人才住房,由區(市)組織分配。區(市)和自建人才住房單位制定的分配方案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批准後組織實施分配。分配結束後,要將契約簽訂情況反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錄入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統。
(三)明確租金和銷售價格標準。租賃型人才住房結合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實行階梯式租金遞增模式:承租人首個租期租金標準按照不高於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60%確定;第二個租期租金標準按照不高於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80%確定。產權型人才住房銷售價格按照不高於銷售時點同區域商品住房售價的80%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制定。
五、加強運營管理
財政直接投資建設和收購的租賃型人才住房,原則上只租不售,周轉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運營單位,也可直接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運營機構進行運營管理。
通過市場化方式投資建設的租賃型人才住房,其土地用途為住宅的,可以先租後售,出租期限不低於10年,出租期限自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計算。在規定的出租期限屆滿後,可以按規定轉為市場化租賃住房繼續出租,也可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後,以屆時周邊商品住房價格銷售,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型人才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人才承租租賃型人才住房可簽訂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賃契約,期滿後如有需要並仍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租住期間出現違約情形的,取消其產權型人才住房購買資格。
產權型人才住房自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調離本市的,由政府按原價格回購或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銷售;超過5年但不滿10年確需交易的,須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銷售;超過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政府優先購買的,不需補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要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依託我市大數據平台建立完善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動態掌握申請人購買住房等信息及人才住房房源、配租配售、後期管理等情況,並對外公開房源信息。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保障用地及時供應。加大人才住房用地供應力度,各區(市)要合理確定人才住房集中建設地塊,將配套設施完善、供地條件成熟的地塊納入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結合人才引進計畫和住房需求提前儲備用地,確保優先安排、及時供應、應保盡保。新增建設用地、收回使用權的閒置用地、批而未供用地,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人才住房建設。全市供應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2020年不少於2095畝、2021年不少於3000畝、2022年不少於3000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各區(市)於每年1月15日前,明確全市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並向社會公告,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供應任務量的40%,6月底前全部完成。
各區(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集中建設人才住房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單列安排,可通過預借方式解決,優先辦理土地審批相關手續。對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區(市),不予安排當年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停止除重點項目和民生項目外的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審批;對超額完成任務的區(市),給予1∶1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獎勵。
鼓勵市、區(市)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提前通過收購、土地整理等多種方式建立人才住房項目儲備庫,有序向市場投放。市級人才住房專營機構負責市本級儲備用地以及人才小鎮的集中建設項目建設和運營;區(市)政府組織建設的人才住房,可由區(市)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投資建設和運營,也可由有資質的企業代建。市、區(市)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建設人才住房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出讓的,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認為集中建設項目的,可按協定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多主體參與人才住房集中建設,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可與商品房用地搭配供應。
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關規劃和環境污染防護要求的前提下建設人才住房的,可通過協定補地價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建設租賃型人才住房的,原用地性質可保持不變。商業服務業用地改為商住用地且住宅部分全部用於人才住房建設的,可通過協定補地價方式完善用地手續。
(二)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金融機構要加大對人才住房建設的支持力度,在貸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給予優惠。市、區(市)人才住房專營機構要積極爭取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等對人才住房建設的資金支持。探索完善政府投入引導、市場化運作機制,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土地出讓淨收益按規定比例統籌的資金可用於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收儲、項目周邊配套設施建設以及租賃型人才住房房源建設和籌集等;研究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運用PPP模式參與人才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推出住房租賃支持貸款、住房租賃抵押貸款,以及利用住房公積金、險資或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等方式,多元化籌集人才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資金。
(三)發揮專營機構作用。充分發揮現有市級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投融資平台作用,利用自有資源服務人才住房建設和運營。條件成熟時,成立1-2家市級人才住房專營機構,負責市本級人才住房建設房源籌集、投融資及運營管理等,實現人才住房全過程一體化建設運營管理。
(四)建立租售調節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人才對住房的需求變化適時劃定部分房源,經市政府批准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租售類型轉化。租賃型人才住房可在補繳土地出讓金後轉為產權型人才住房;產權型人才住房可由財政收購轉為租賃型人才住房。
(五)加強房源處置管理。人才住房建成後,經市、區(市)兩級分配超過3年仍有剩餘的,經房源所在區(市)政府報經市政府批准,按規定程式補繳土地出讓金後轉化為商品住房,面向社會公開銷售。面向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定向建設和分配的人才住房,涉及調整分配條件的,由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擬定分配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強化工作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才住房政策制定、規劃建設、資金使用、房源分配、運營管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區(市)政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負責做好轄區內人才住房的規劃、用地、建設、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組織實施等具體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提供市本級和各區(市)人才引進數量、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編制人才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市級人才住房建設和籌集資金以及管理工作經費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督導區(市)落實人才住房集中建設用地,指導人才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選址、用地供應、規劃方案審批。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擬定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相關政策,編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人才住房項目建設、房源分配,開展督導考核等工作。
(三)完善考核問責機制。建立人才住房建設工作目標責任制,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將各區(市)人才住房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單列指標並加大權重,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核和幹部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落實、進度跟不上、措施不到位、未按期完成任務或配合不積極的區(市),按規定進行約談和問責。
本意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原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屬檔案:1.青島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青島市人才住房面積標準
3.青島市2020年人才住房建設和籌集任務分解表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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