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機關:青海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青海省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提示:您已離開正文區
第一條進一步完善我省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住房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人才住房的積極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環境,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辦字〔2016〕3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住房(以下簡稱住房)是指為我省省級層面引進高層次人才提供的周轉性住房,納入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做到統一產權管理、統一建設標準、統一調配使用。
第三條住房按照“政府主導、只住不售、周轉使用、動態管理”的模式進行住房保障。
第四條我省省直機關、中央駐青單位和省屬企事業各類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住房的入住對象為符合青辦字〔2016〕32號檔案規定的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和服務我省“四個轉變”發展所必需的其他各類高層次人才。原則上一位人才只能申請一套住房。
第六條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人才辦)負責認定引進人才的資格類型、確定人才準入退出標準和分配各類人才住房指標,確保引進人才與住房相匹配。省財政廳負責安排住房建設(購租)及相關配套資金(包括各項房屋稅費、家具家電購置資金等),做好住房的資金保障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編制住房保障計畫(含人才規模、面積標準等),並組織購租房源,保證住房的品質和環境。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住房的產權辦理、必要家具家電配置、入住手續辦理、委託住房所在物業公司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確保人才順利入住,並負責住房、家具、設備的資產管理。用人單位負責按時繳納住房使用產生的水、電、暖、燃氣、電視電話寬頻、物業、停車等費用,並確保住房有效使用,不改變或影響住房的用途及安全。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七條直接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契約或勞動協定且契約期三年以上,柔性引進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協定(每年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少於3個月),用人單位暫時未能解決住房的,可申請入住人才住房。
第八條需要使用住房的符合條件人員,須按要求填寫《青海省省級人才住房申請表》,並提供其他相關材料。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省直歸口部門或省直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覆核後報省人才辦,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省人才辦審核意見辦理入住手續。
第九條申請住房須提交資料:
(一)青海省省級人才住房申請表;
(二)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人選名單;
(三)申請人及共同租住人的身份證、戶口薄複印件,已婚的同時提交結婚證複印件;
(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契約(勞動協定)或經營管理責任協定等材料複印件,非公有制單位還需同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條申請住房辦理程式:
(一)填表。由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分別如實填寫《青海省省級人才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由用人單位向省直歸口部門或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提交表格和有關資料,歸口或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省人才辦申請住房。
(三)受理。省人才辦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申請人的相關資料。
(四)公示。省人才辦將經審批符合入住人才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人才類型和擬安排住房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向省人才辦反映,省人才辦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五)分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人才辦根據人才層次分配住房,其中傑出人才安排面積160平方米左右住房;領軍人才安排面積140平方米左右住房;拔尖人才安排面積120平方米左右住房,其他各類高層次創新人才住房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住房面積按照人才住房保障計畫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住房按照“高端優先、統籌兼顧、逐步解決”原則,根據住房房源情況,按照傑出、領軍、拔尖三類人才層次、引進時間、申請時間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進行綜合分配。在房源不足情況下,同類層次人才按單位申請分配時間先後次序予以調配,各層次房源可相互調劑使用。住房分配後,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同用人單位簽訂《青海省省級人才住房入住協定書》(以下簡稱《住房協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住房實行契約(協定)管理。房屋分配後,用人單位、申請人憑《住房協定》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三條《住房協定》應當明確住房所有人與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水電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明確使用期限、退出要求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原則上《住房協定》簽訂的最短期限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使用期滿如確需繼續使用的,應在協定期滿1個月前,由使用人通過所在單位再次申請辦理續住手續。使用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需重新簽訂《住房協定》。
第十五條住房使用單位在使用人入住期間,應按年度及時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採暖費、燃氣費、電視電話寬頻費、停車費等。
第十六條住房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一次裝修。使用單位和使用人要按照《住房協定》約定,合理使用,不得轉借、轉租、閒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擴建、加建或改變內部結構,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住房使用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併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使用人及使用單位要負責修繕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定期對房屋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並建立住房管理台賬。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條住房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使用單位應主動申報並及時騰出住房:
(一)經審核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準入條件的;
(二)經省人才辦取消“高端創新人才”人選資格名單的;
(三)《住房協定》到期不再續住的;
(四)使用人變動工作後未重新辦理住房手續的;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條退出住房,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報。使用單位向省人才辦及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解除住房契約。使用單位與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退房手續,終止《住房協定》。
(三)退出房屋。使用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繳清水電費等費用,費用結算至騰退住房當月。退出的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一條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與用人單位簽訂《住房協定》時,應在協定中列明下列情形,使用人及使用單位有違反情形的,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單方終止履行《住房協定》,收回使用的住房,使用人拒不騰退的,依照法律規定解決: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繳納費用的;
(三)將住房轉讓、轉借、轉租或改變用途的;
(四)擅自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使用者本人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利用住房開展違法違紀活動的;
(六)利用住房為個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違反住房所在小區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不適合繼續使用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有弄虛作假、擅自轉讓轉租或調整住房居住對象等行為的,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收回相關住房,同時取消該單位在3年內申請住房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省人才辦、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定期和不定期對住房居住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有不符合居住條件的,及時取消其居住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市州可參照本辦法及相關檔案要求,制定本地區人才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