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襄陽市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已經襄陽市政府同意,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31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營造宜居宜業良好環境,吸引更多人才來我市就業創業,根據《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鄂建〔2017〕8號)和《中共襄陽市委襄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襄發〔2017〕1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按照“政府主導、以租為主、租售並舉、周轉使用、動態管理”的原則,政府面向在襄就業創業人才提供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隆中人才公寓、青年人才公寓和其他方式籌集的人才公寓房源。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人才公寓的籌集、分配、日常管理和退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租住對象資格審核、出售對象資格認定等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源籌集、租住對象房產核查、配租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市委組織部根據人才需求提出人才公寓的數量、戶型、面積和區域,報市政府同意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籌集。
第六條 人才公寓通過集中新建、購買商品住房、配建以及改建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通過集中新建方式籌集的,人才公寓建設項目參照保障性住房政策,享受國家規定的土地規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稅收等優惠政策,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實行減半收取。
第三章  租住申請
第七條 人才公寓保障對象為:
(一)在市區全職工作的人才;
(二)在市區落戶的招商引資重點項目核心團隊成員;
(三)市區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第八條 人才公寓申請對象分為以下層次:
(一)A類:國內外頂尖人才;
(二)B類:國家級領軍人才;
(三)C類:省級領軍人才;
(四)D類:市級拔尖人才;
(五)E類:高級人才;
(六)F類:畢業未滿五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
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省級領軍人才、市級拔尖人才、高級人才分類標準按照襄發〔2017〕10號檔案執行,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高層次人才,比照E類人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完善人才評價方式,年工資性收入(稅前)達到全市全部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10倍以上、且年繳個稅不低於6萬元的人才,可直接認定為C類人才;年工資性收入(稅前)達到全市全部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6倍以上、且年繳個稅不低於1萬元的人才,可直接認定為D類人才;年工資性收入(稅前)達到全市全部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4倍以上、且年繳個稅不低於0.5萬元的人才,可直接認定為E類人才。
第九條 申請入住人才公寓,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引進單位招錄、任職檔案或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契約或工作協定;
(二)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在市區內無任何形式的自有房產或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三)申請人在市區正常繳納社會保險(A、B、C類人才不受限制,中央、省屬在襄單位可根據社會保險繳納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人才公寓申請採取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的方式,按照本人申請、工作單位初審、審核資格、核查房產、公示等程式進行,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核申報資格。A、B、C、D、E類人才可根據需要隨時申請,及時審核安排入住;F類人才實行集中申報審核,每半年組織一次。申報資料和申報流程在發布申報公告時另行規定。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配租實行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優先保障符合申報條件的A、B、C、D、E類人才以及畢業未滿五年的“雙一流”高校畢業的本科生。
第十二條 結合人才公寓建設實際,原則上A、B、C、D類人才在配租時不受戶型面積限制,E類人才配租面積原則不超過130平方米,F類人才採取合租和單人配租相結合的方式,人均配租面積原則不超過60平方米,對於面積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可實行單人配租。
第十三條 人才公寓租期一般不超過3年。對於有實際困難確需續租的,應在租期屆滿3個月前,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申報程式辦理續租手續。續租實行一年一續,最長不超過2年。市區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的、經認定符合人才公寓入住資格的高層次人才,可比照同層次人才短期入住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
第十四條 人才公寓配備必要的家具家電。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按照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統一執行。A、B、C、D類人才可免租金入住3年。E類人才和比照E類人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職稱人員)、碩士研究生(或副高級職稱人員)以及F類人才均需全額繳納租金。
第十五條 人才公寓租住對象應在接到租住通知30日內,按要求及時簽訂《人才公寓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未按期簽訂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日常管理服務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基層管房單位負責或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物業服務管理單位負責,服務價格標準參照市場價格執行。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物業服務管理單位商公寓產權人負責,購買服務費用和維修養護費用從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中計提。
第五章 公寓出售
第十七條 人才公寓出售實行“自願購買、有限產權、區別定價、分步實施、統一管理”,具體出售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相關單位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人才公寓購買實行資格認定,經審核、公示等程式認定符合要求的,獲得購買資格,可按照購買時市場價的80%購買人才公寓,取得有限產權。
第十九條 對工作滿5年、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才,由市委組織部會同相關部門認定、報市政府批准並公示後,可贈予人才公寓的有限產權。
第二十條 人才公寓出售或贈予後,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上市交易。已取得人才公寓有限產權的人才如需出售人才公寓,由人才公寓產權單位按照屆時市場價的80%予以優先回購,人才公寓產權單位放棄優先回購的,人才可按照屆時市場價的80%出售給其他具有購買資格的人才。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人才公寓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騰退公寓:
(一)租賃契約到期不再續租的,或續租期滿的;
(二)租住對象本人或配偶已經在市區購買自有住房或已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三)因工作發生變動,調離(包括調動、辭職、辭退、離職等)市區的;
(四)在人才公寓申請中存在弄虛作假、偽造相關申報資料通過審核後經查實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在人才公寓居住的(經認定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七)將人才公寓轉租、轉借,改變人才公寓性質、用途,擅自裝修或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八)利用人才公寓為個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開展違法違紀活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繼續入住人才公寓的。
第二十二條 對於需騰退人才公寓的,視情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的房租按照租賃期內租金標準執行。其中:
(一)租賃契約到期不再續租或續租期滿、未找到住房的,給予1個月過渡期;
(二)已在市區購買自有住房的,將實際交房日期認定為購買日期。購買精裝修房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購買毛坯房的,給予6個月過渡期;
(三)因工作變動調離(包括調動、辭職、辭退、離職等)市區、未找到住房的,給予2個月過渡期。
第二十三條 人才公寓實行動態覆核,由市委組織部或委託的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不定期對租住人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核查,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定期對租住人才購買自有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對不再符合租住條件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市委組織部備案後取消其承租資格。租住人才的工作單位、購買自有住房情況等發生變動,應主動向人才公寓物業管理單位報告。對於不如實、不及時報告有關情況、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條件的,應予以清退。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物業服務監督檢查工作。市委組織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將不定期聯合進行檢查。對於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予以嚴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租住人才及其所在單位在申請人才公寓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在承租期間開展違法違紀違規活動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市委組織部備案後取消其承租資格,責令限期騰退人才公寓,並將租住人才或者其所在單位記入人才公寓誠信管理檔案,取消享受我市人才公寓政策的資格。租住人才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開展人才公寓騰退工作,對逾期拒不騰退人才公寓的,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租住人才應自覺遵守人才公寓管理規定,愛護公寓內的設施和家具家電。對於違反人才公寓管理規定,改變人才公寓性質、用途,擅自裝修或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令改正或恢復原狀;因個人使用不當,造成人才公寓內配備設施丟失或損毀的,由租住人才據實賠償,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人才公寓建設經費、家具家電配備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區用人單位自行建設人才公寓的,依據《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鄂建〔2017〕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襄州區人才公寓的房源籌集、分配、日常管理等相關事宜,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襄州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商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發布的有關人才政策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人才吸引力,保障人才安居,我市對《關於隆中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行了修訂完善,制定出台了《襄陽市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意見》於2012年2月13日出台,已施行長達8年時間。近年來,省、市陸續出台了關於深化人才發展和人才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指導性檔案,新增了人才住房保障機制、人才保障房源建設籌集等諸多保障措施,原《意見》已無法滿足現有人才保障的實際需求。因此,對現有政策進行修訂完善,適時出台《辦法》非常必要。
二、修訂依據
本次修訂的依據主要包括:《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鄂建〔2017〕8號)、《中共襄陽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隆中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襄辦發〔2012〕3號)、《中共襄陽市委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襄發〔2017〕10號)、《中共襄陽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襄陽市市區青年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襄辦發電〔2018〕9號)、《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等。
三、修訂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房源籌集、租住申請、配租管理、公寓出售、退出管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三十一條。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將隆中人才公寓房源和青年人才公寓房源統一納入《辦法》管理,打通隆中人才公寓和青年人才公寓房源使用渠道,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二)明確了人才公寓籌集渠道。可以通過集中新建、購買商品住房、配建以及改建等多種方式籌集房源,明確人才公寓可由政府投資,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拓寬了人才公寓供應渠道。
(三)適當擴大了保障範圍。人才公寓保障對象包括:在市區全職工作的人才;在市區落戶的招商引資重點項目核心團隊成員;市區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四)細化了人才分類標準。人才公寓申請對象分為六個層次:A類(國內外頂尖人才)、B類(國家級領軍人才)、C類(省級領軍人才)、D類(市級拔尖人才)、E類(高級人才)、F類(畢業未滿五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分類標準按照襄發〔2017〕10號檔案執行。完善人才評價機制,入選國家和省級人才計畫、符合學歷要求和職稱規定的,可直接“對號入座”;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將薪酬待遇、稅收貢獻作為評價依據,其中,年工資性收入(稅前)達到全市全部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10倍以上、且年繳個稅不低於6萬元的人才,可直接認定為C類人才;年工資性收入(稅前)達到全市全部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6倍以上、且年繳個稅不低於1萬元的人才,可直接認定為D類人才;年工資性收入(稅前)達到全市全部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4倍以上、且年繳個稅不低於0.5萬元的人才,可直接認定為E類人才。
(五)對申請材料進行了簡化,對申請條件進行了放寬,申請人只需提供招錄(任職)檔案或勞動契約(協定),本人及配偶在市區名下無房,以及在市區正常繳納社保(A、B、C類人才不限制社保)即可申請人才公寓。同時,明確人才公寓申請採取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的方式,按照本人申請、工作單位初審、資格審核、房產核查、公示等程式進行,讓“數據多跑路、人才少跑腿”。
(六)結合人才公寓建設實際,對人才配租面積做了修訂,明確A、B、C、D類人才在配租時不受戶型面積限制,E類人才配租面積原則不超過130平方米,F類人才採取合租和單人配租相結合的方式,人均配租面積原則不超過60平方米。
(七)將人才公寓租賃期限由3年延長至5年,明確首次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續簽實行一年一續,最長不超過2年。同時,對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短期入住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通過此舉既可以提高人才公寓周轉效率,又能解決人才的過渡性住房需求。
(八)對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做了修訂,明確規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按照市區公租房租金標準統一執行。其中,A、B、C、D類人才可免租金入住3年,E、F類人才需全額繳納租金。
(九)明確了人才公寓贈予、出售的機制。對在工作滿5年、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才,由市委組織部會同相關部門認定、報市政府批准同意、公示後,可贈予人才公寓的有限產權。同時明確了出售的基本原則。
(十)對人才公寓的退出情形、退出程式等進行了界定。對需騰退人才公寓的人才,視具體情況,給予1-6個月的過渡期,使得人才公寓政策更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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