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環控函[2008]57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29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各擴權縣(市)環保局:
為加強環境監管,控制排污總量,規範排污行為,實現污染減排目標,我局於2007年7月印發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冀環辦發[2007]106號),規定了管理許可權、辦理程式、監督管理及處罰等事項。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共發放排污許可證6461個。為了進一步做好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按照《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及《關於規範我省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通知》(冀環控函[2007]97號)的有關要求,認真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必須加蓋發證機關印章,停止使用排污許可證專用章。
二、各設區市環保局、各擴權縣(市)環保局每季度末將所發排污許可證報省環保局備案,各擴權縣(市)環保局同時向所在設區市環保局備案。
備案內容:企業名稱、企業法人、企業地址、許可內容、證書編號、證書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
三、各設區市環保局、各擴權縣(市)環保局應將所發排污許可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法人、企業地址、證書編號、證書有效期限等。
四、全省726家重點企業必須在2008年8月底前持證排污;其他企業在2009年8月底前持證排污。
五、為確保排污許可證監測工作質量,省發證企業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監測,市縣發證企業由市縣監測站負責監測。
省環保局將在今年適當時間對各市發放排污許可證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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