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發排污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核發排污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核發排污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環控〔2007〕101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29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各擴權縣(市)環保局:
為進一步加強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管理工作,規範排污行為,控制排污總量,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省環保局對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要求、程式和省環保局發證重點企業名單進行了調整。經研究,定於2007年4月10日起按照新要求核發排污許可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從濃度控制改為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污染物排放濃度雙控制,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1、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2)按相關規定設定規範化排污口,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含與污染監控網聯網證明);
(3)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4)依法繳納排污費;
(5)環境保護審批合法有效。
2、排污單位申請《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書;
(2)《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4)按相關規定設定規範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證明材料(含與污染監控網聯網證明);
(5)一年內合法有效的環境監測報告;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削減指標檔案;
(7)新建項目提供環評審批檔案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材料(含監測報告);其它排污單位提供環境保護審批合法有效檔案;
(8)排污費繳款回聯。
二、排污許可證實行兩級發放。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重點污染單位及造成跨設區市(含擴權縣、市)行政區域環境影響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及監督管理。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證以外的其它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及監督管理。
省環保局發證企業包括:
(1)省級重點污染源;
(2)設計能力等於和大於10000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3)以煤、油、煤矸石等為主要燃料單機容量(含)6MW以上電力機組;
(4)跨設區市(含擴權縣、市)行政區域的排污單位。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書、《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從河北省環保局網站下載。
三、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環保局要高度重視核發排污許可證工作。按照新的申請條件和要求,認真做好本地區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組織工作。務於2007年4月30日前告知本轄區排污單位主動申請(換髮)排污許可證及各級環保部門的受理許可權。
四、《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式、臨時)由省環保局統一印製,請各市將所需數量於4月底前上報省局。
附屬檔案:河北省環保局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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