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全省排污許可證環境監測工作的通知

《關於明確全省排污許可證環境監測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6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明關於明確全省排污許可證環境監測工作的通知確全省排污許可證環境監測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環辦發〔2011〕98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6月20日
檔案原文,附屬檔案,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各有關縣(市、區)環保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工作,強化省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監督管理,根據省環保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環辦發[2011]49號)及《河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環境監督管理實施意見》(冀環〔2009〕4號)等相關要求,就全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全省總裝機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企業、設計日處理規模5萬噸及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部分鋼鐵、水泥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延續及年審的監測工作(部分鋼鐵、水泥企業名單見附屬檔案1)。其他省級發證單位的污染源監測工作由設區市環境監測部門承擔。省發證以外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工作,由設區市及具有同等審批許可權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二、“十二五”期間,國家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兩項約束性控制指標。各級環境監測部門要按照“十二五”總量控制及核發排污許可證有關要求,對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並將排放濃度和數量填寫在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中。對排放主要污染物但沒有評價標準的,也要進行監測並提供監測數據。
三、各級環境監測部門要按照規定格式出具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監測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2。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

1、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監測的部分鋼鐵、水泥企業名單
2、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監測報告樣式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題詞:排污許可證 監測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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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2011年5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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