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5月0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環辦發〔2011〕49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5月04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各縣(市、區)環保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十二五”污染減排新要求,並結合我省改革發展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政審批效率
為進一步下放審批事項,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全面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對我省特定區域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許可權的意見》(冀政辦【2010】44號)要求,將我省的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由原來的省、設區市(含擴權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兩級發證、三級管理,改為省、設區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三級發證、屬地管理。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重點監控企業及涉及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環境影響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頒發、延續、年度核查(省級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省、縣(市、區)發證之外的本轄區其它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頒發、延續、年度核查。
擴權縣(市)和省政府確定的環首都經濟圈的13縣(市、區)及秦皇島、唐山、滄州沿海地區的11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常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省發證之外的本轄區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頒發、延續、年度核查。其他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不含電鍍工藝,且沒有列入危廢物質產生和重金屬排放的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通訊設備、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製造業、工藝品製造業等排污單位,以及本級工商部門註冊的醫院、餐飲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頒發、延續、年度核查。各設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實施情況,另行規定轄區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證行業範圍。
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應嚴格按照原省環保局印發的《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排污許可證正本及副本、一年內合法有效的環境監測報告、當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表、一年內的排污費繳款回聯、環境監察部門一年內的現場監察記錄、生產過程中產生危廢企業的危廢處置相關資料(主要包括接收單位的契約、危廢接收單位的資質及危廢轉移聯單)等,進行嚴格審查。對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及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要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限時辦理。
二、切實強化對持證單位的日常監管
新、改、擴建項目排污單位通過環保驗收後,應在收到驗收合格檔案之日起10日內申請排污許可證。
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排污許可證作為改、擴建項目環保審批的前置條件,實施一票否決制。對未按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及未按許可內容排污的,不得審批其改、擴建項目,不得出具行業準入、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等意見,環境保護治理資金不予支持。對不按規定進行年度核查的企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定期通報,向社會公布並通知金融等有關部門的措施。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要將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將排污單位是否遵守許可事項記錄在排污許可證副本違法登記欄內;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證和年度核查的總裝機容量為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電企業,由省環境監測部門結合監督性監測出具監測報告,其他排污單位提供省或設區市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監測報告。省發證以外的,由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三、加強排污許可證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把排污許可工作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建立並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專人負責,切實做好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要將許可證管理作為主線,貫穿總量控制、限期治理、排污申報、排污收費、環境監察等全過程。
為便於社會各界和相關單位監督、查詢,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換證和年度核查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布,公布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證書種類及編號、有效期限、許可排污總量等。
排污許可證正、副本由省環保廳統一印製,杜絕私自印證。各設區市、擴權縣(市)和列入省環首都經濟圈13縣(市、區),秦、唐、滄沿海地區11縣(市、區)及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所需排污許可證,直接到省環保廳領取。其他縣(市、區)環保局所需排污許可證,到所在地設區市環保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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