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12月0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保廳
  • 發文字號:冀環防〔2010〕384號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06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環保部《關於深入推進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的通知》(環發〔2010〕54號)規定和要求,強化各級環保部門在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工作中的監管責任,增強重點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守法意識,促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策執行力度,依法定期公布清潔生產審核開展情況
各設區市環保局要高度重視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將其作為污染減排、環保監管、目標考核的重要抓手,明確主要負責人和責任處室,做到組織領導、責任機構、保障措施“三落實”。要根據環保部《關於深入推進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的通知》(環發〔2010〕5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轄區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分年度實施計畫,並按時上報省環保廳。
全省2011年度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和完成評估、驗收工作範圍:1、五個涉及重金屬重點防控行業未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2、列入省重點監控的726家(含新調整的)未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3、2010年底以前,環保部門要求必須完成而未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含“雙超”、“雙有”);4、已經上市或將要上市(再融資)未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5、截止2010年底,未完成污染減排任務和被各級環保部門限期治理的企業;6、已經取得省危廢經營許可證或申請辦理危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的企業;7、需要超前安排的七個產能過剩行業和《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環發 54號文附屬檔案一)確定的其他重污染行業的重點企業。
省環保廳將對各市上報的2011年度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重點企業計畫進行審核核實後統一向社會公布。名單公布後各市要及時通知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重點企業,並負責監督、指導企業積極開展工作,掌握工作進展情況,於每季度末(下月10日前)向省環保廳上報本地重點企業清潔生產推進情況,省環保廳將每季度匯總情況向社會公布並上報環保部。
二、強化監督管理,規範推進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
各市環保局要加強對本轄區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審核質量與審核進度,做好對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的初審工作,強化對重點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技術指導,採取多種方式和措施,加強清潔生產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幫助企業提升清潔生產技術管理水平。對於不按照國家、省要求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企業要採取行政、法律、經濟等綜合措施實施監督和處罰。
省環保廳將定期公布通過年檢的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名錄。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嚴把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關,確保審核質量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省環保廳統一負責組織全省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各設區市負責進行初審上報。省環保廳委託有關技術支撐單位和專家開展現場評估和驗收工作,技術支撐單位要以高度的責任感開展高效率的工作,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時上報評估驗收意見及年度工作總結等相關資料。省環保廳對清潔生產審核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評估、驗收工作的經費申請省財政列專項資金予以保障。
四、建立相關管理職能部門協調機制
對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未按要求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企業,在未糾正其違法行為前,其擴、改建建設項目審批不予受理,申領排污許可證不予受理,申請上市(再融資)環保核查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不予受理,進口固體廢物、經營危險廢物許可證審批和新化學物質登記不予受理,各級環保專項資金、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環保資金不予支持。
按照《“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環辦[2008]71號)規定,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正在創建的城市以及國家生態工業園區,應按要求制定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年度計畫,完成對本轄區內全部重點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及評估驗收,經環保部發布“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公告”後,方可具備技術評估和考核驗收資格。
為適時發布“河北省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公告”,請各市按照《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於2011年1月10日前,將轄區內符合名錄要求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名單和2010年以前完成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的企業名單報送省環保廳。省環保廳將組織專項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聯繫方式:河北省環保廳污染防治處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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