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第六階段)

2011年1月18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以環辦〔2011〕3號印發《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第六階段)》。《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分基本條件、考核指標2部分。考核指標主要有經濟社會、環境質量、環境建設、環境管理4部分。《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實施細則》分基本條件、考核指標2部分。基本條件是:按期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無重大、特大環境事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第六階段)
  • 印發機關: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 文號:環辦〔2011〕3號
  • 印發時間:2011年1月18日
檔案通知,考核指標,實施細則,

檔案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第六階段)》的通知
環辦〔2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全軍環辦,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做好新時期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工作,我部組織修訂了《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第六階段)》,並已經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部《關於印發〈“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環辦〔2008〕7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第六階段)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考核指標

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
一、基本條件
1.按期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
2.近三年城市市域 注內未發生重大、特大環境事件,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前一年未有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
3.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連續三年名列本省(區)前列。
二、考核指標
(一)經濟社會
4.近三年,每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萬元,西部城市8500元;近三年,每年環境保護投資指數≥1.7%。
5.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單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7.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強度逐年下降。
(二)環境質量
8.城區空氣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值達到國家二級標準,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濃度達到二級標準的天數占全年總天數85%以上。
9.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
10.市轄區內水質達到相應水體環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斷面出境水質達到要求。
11.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60dB(A)。(城區)
12.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70dB(A)。(城區)
(三)環境建設
13.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5%(西部城市可選擇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全國平均水平)。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5.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16.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50%。
17.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80%。
18.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5%。
19.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90%。
20.危險廢物依法安全處置。
(四)環境管理
21.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環境指標已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制定創模規劃並分解實施,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22.建設項目依法執行環評、“三同時”,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23.環境保護機構獨立建制,環境保護能力建設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
24.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80%。
25.中國小環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環境衛生工作落實到位,城鄉接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管理符合要求。
註:按照《中國城市統計年鑑》中定義,市轄區包括城區和郊區,全市域包括市轄區、下轄的縣和縣級市。

實施細則

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實施細則
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城市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按照本細則開展創建和持續改進工作。環境保護部組織開展的技術評估、考核驗收、覆核和現場抽查等工作,依據本實施細則分項計分。
本細則中“近三年”是指,從技術評估、考核驗收或覆核所在年起(不含)倒溯的前三個年度;除特別說明考核近三年外,其他指標均按技術評估、考核驗收或覆核工作所在年的上一年度數據進行考核;所有指標均參考技術評估、考核驗收或覆核工作所在年的數據及情況。資料整編按現行指標體系對近三年數據和當年數據進行整編。
本細則考核要求中所涉法律、法規、規劃、標準、規範等,按最新發布執行。
第一部分 基本條件
一、按期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
(一)指標解釋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並在媒體上公告本行政區總量控制計畫或實施方案;
2.已將總量控制指標分配到重點排污單位,並在媒體上公告;
3.已按時完成總量控制的階段性目標;
4.列入責任書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項目按期完成。
(二)數據來源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上級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檔案和有關統計資料;環境保護部或上級環保部門核實的污染物減排情況(結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認真執行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規定,依照現行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編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等考核細則,達到環境保護部和所在省環保部門考核要求。
二、無重大、特大環境事件
(一)指標解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將考核標準定為“近三年城市市域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Ⅱ級)、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具體要求詳見上述預案。
環境事件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民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特指由環境保護部通報的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
(二)數據來源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市域內未發生或引發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不包括受周邊地區突發事件波及的環境災害)。考核驗收前一年未有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及環境保護部通報和國內外重要媒體曝光的、有嚴重影響的環境違法和環境污染事件;無重大輻射事故。近三年制定市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綜合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機構和信息報送系統,有固定經費、應急設備和隊伍,納入城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近三年在市域內未發生由環境污染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標解釋
按國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要求,參加省(區)的考核。
(二)數據來源
環境保護部和各省(區)環保廳(局)公布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簡稱“城考”)結果檔案。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連續3年名列本省(區)前5名(不含已獲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的城市的排名)。如在國家考核指標基礎上又調整考核指標的省(區),按省(區)考核指標的考核結果統一排名,並附說明。
已獲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的城市不考核此項指標,對其持續改進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要求其所有指標均滿足現行考核指標要求。
第二部分 考核指標
經濟社會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環境保護投資指數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出和其它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該指標考核對象是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環保投資指數是指城市環境保護投資占城市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環境保護投資指數=城市環境保護投資/ 城市國內生產總值×100%
環境保護投資包括下述兩方面:
1. 環境污染治理投資
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包括三部分:工業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資、建設項目“三同時”環保投資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投資。
工業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資是指沒有被納入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的污染治理項目投資,按年度進行統計匯總。
建設項目“三同時”環保投資是指已經明確納入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的建設項目環保投資,這部分環保投資將在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後匯總到當年“三同時”項目環保投資中。
2. 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環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部門環境管理機構和各類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礎科學研究,套用技術開發研究和環境軟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環財發〔1999〕64號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投入。道路、橋樑、路燈、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態建設投資不計入環境保護投資。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和環境統計部門。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考核前三年統計年鑑中“各地區城鎮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來源”中“可支配收入”一項進行考核。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10000元,西部城市高於8500元。
近三年每年度環境保護投資指數≥1.7%。
五、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特指市域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消耗總量與城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增加值的百分比。能源消費總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製品、天然氣、電力。不包括低熱值燃料、生物質能和太陽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費總量分為三部分,即終端能源消費量、能源加工轉換損失量和損失量。計算公式:
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噸標煤/萬元)=市域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消耗總量/市域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增加值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計畫及經濟綜合管理、供電、燃料等部門;或省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結果。
(三)考核要求
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於全國平均水平。
六、單位GDP用水量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單位GDP用水量是指市域總用水量與城市國內生產總值(GDP)之比。
城市總用水量包括工業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農業用水和生態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務用水,工業用水指新鮮用水量。
城市國內生產總值不扣除第一產業。
計算公式: 單位GDP用水量(噸/萬元)=市域總用水量/城市國內生產總值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水利、環保部門。
(三)考核要求
單位GDP用水量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於全國平均水平。
市政府採取的具體的節水政策、工程項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城市水平衡圖(或表)及其說明。
七、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系指每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包括工業廢水、COD、二氧化硫、煙塵)的排放量。
工業增加值是指市域內全部企業工業增加值,不是規模以上企業工業增加值。
計算公式:
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噸/萬元)=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工業增加值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環境保護部門。
(三)考核要求
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近三年逐年下降。
市政府採取的具體的產業結構調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總量削減的各項措施、工程項目及其定量效果等。
環境質量
八、空氣品質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二氧化氮(NO2)。
(二)數據來源
環境監測部門。
(三)考核要求
城區環境空氣中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應達到或優於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規定的二級標準濃度限值,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濃度達到二級標準的天數應占全年天數的85%或以上。
地級及地級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監測點位應全部採用空氣自動監測系統,縣級城市至少應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監測點位,且採用空氣自動監測系統。空氣品質監測點位應按照《空氣品質監測技術規範》要求布設並經認定。
大城市增加臭氧監測,大城市定義見《中國城市統計年鑑》。
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
(一)指標解釋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是指“處於全市域範圍內,並向市區內供水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83-2002 5.3要求,即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標準中基本項目(表1)、補充項目(表2)以及特定項目(表3);湖庫型水源地增加富營養評價。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標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中所有指標。
(二)數據來源
環境監測部門(有機污染物監測可以委託其他部門)。
(三)考核要求
(1)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必須包括向城市市區內供水的所有水源地。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每月應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報送水質月報,且監測水量與城市供水量相應一致。
(2)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應達到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的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的III類標準要求)。
(3)近三年,每年提供一次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全監測結果,包括基本項目(表1)、補充項目(表2)以及特定項目(表3)的所有指標。
(4)基本項目(表1)、補充項目(表2)按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月報的要求進行監測。特定項目(表3)檢出的項目應納入日常監測,每月監測。
(5)嚴格執行各項國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標準、監測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等要求。全市轄區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6)建立污染來源預警、水質安全應急處理和水廠應急處理的飲用水安全保障體系。應具有與城市集中飲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備用水源地。如因地質原因或上游來水影響不能達標,考核第二或多個水源地建設。
十、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指城市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達到相應功能水體要求,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斷面出境水質達到國家或省考核目標,且市轄區範圍內無黑臭水體。
直排海企業,是指位於沿海陸域,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考核其是否達標排放,與“重點工業企業穩定達標排放”考核辦法相同。
(二)數據來源
城市環境監測部門。
(三)考核要求
(1)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辦法進行水質達標核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海水水質標準》、《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
(2)已劃定功能區的水體,如設有國控、省控或市控斷面,應提供常規監測數據,斷面水質達到環境功能區要求;如未有上述斷面的,應至少監測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指標,說明其水質類別現狀達到環境功能區要求。對市轄區範圍內未劃定環境功能的水體應無黑臭現象。
(3)跨市界斷面水質現狀監測結果由上級環境監測機構提供,並達到國家或省的考核要求。
(4)長江口、珠江口、黃河口、海河口、遼河口、九龍江口和鴨綠江入海河流地區的河口城市暫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區達標率,但其直排海企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必須達100%。
十一、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是指城市城區內經認定的環境噪聲格線監測的等效聲級的算術平均值。計算公式同現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二)數據來源
城市環境監測部門。
(三)考核要求
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60dB(A)。
十二、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是指城市城區內經認定的交通幹線各路段監測數據,按其長度加權的等效聲級平均值。計算公式同現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二)數據來源
城市環境監測部門。
(三)考核要求
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70dB(A)。
環境建設
十三、城區綠化覆蓋率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是指城區內一切用於綠化的喬、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積與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比。喬木樹冠下重疊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複計算。計算公式同現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是指在城市城區內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擁有的公共綠地面積。
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各類公園、街旁遊園,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其中居住區級公園應不小於1萬平方米,街旁遊園的寬度不小於8米,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
計算公式: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人/平方米)= 建成區城市人口數/建成區公共綠地面積
(二)數據來源
城市建設、園林等部門。
(三)考核要求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5%。西部城市可選擇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全國平均水平。
十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是指城市市轄區經過城市集中式污水處理廠二級處理達標的城市生活污水量與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百分比。城市污水處理率是指城市污水處理總量與污水排放總量的百分比,城市污水處理總量指標解釋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城市(縣城)和村鎮建設統計報表制度》。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污水為再生水源,經再生工藝淨化處理後,達到可用的水質標準(城市雜用水、景觀環境用水、補充水源、工業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通過管道輸送或現場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過程。
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污水處理廠污水經再生處理後回用的總水量占污水處理廠處理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再生利用量/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量×100%
(二)數據來源
城市建設、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部門。
(三)考核要求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80%,36個大城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還應≥95%,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36個大城市為省會城市與計畫單列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考核《淮河、海河、遼河、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中有污水再生利用任務的城市(“十二五”規劃頒布實施後按新的規劃考核)。
按國家統一部署(《關於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8〕4號)、《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環發〔2007〕201號)),對重點流域城市新建污水處理廠要求配套建設脫氮設施;重點湖泊(“三湖”以及三峽庫區、小浪底庫區、丹江口庫區)內城市,新建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保證出水水質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排放標準,已建污水處理廠應完成脫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質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環渤海等重點海域城市污水處理廠配套脫氮除磷設施。污水處理廠安裝線上監測,再生水必須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標準。
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廢氣、污泥及產生的噪聲必須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GJ 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燒的污染控制標準出台之前,污水處理廠污泥填埋、焚燒的污染控制參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執行,禁止向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污泥。污泥填埋、焚燒的污染控制標準出台後,按照新標準執行。
按照《關於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57號)要求,全面加強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強化污水處理廠對污泥處理處置的主體責任,對污泥產生、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實施全過程管理;污水處理廠以貯存(即非處理處置)為目的將污泥運出廠界的,應當將污泥脫水至含水率50%以下,禁止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超處理處置能力接受污泥;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規範的污泥管理台賬和嚴格的轉移聯單制度;規範污泥運輸,實施信息公開。用於農用的應達到《污泥農用時污染物控制標準》;統籌考慮尾水再生利用系統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並確保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長效穩定運行。
含重金屬的工業污水必須經處理達到相應標準後方可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
十五、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重點工業企業”是指環境統計中的“重點調查工業企業”,按“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說明”的解釋界定。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是指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二)數據來源
環境統計部門,環境監測部門。
(三)考核要求
1.全市域工業企業
按期完成強制淘汰落後工藝、設備與產品任務的要求。
按照環境保護部《關於深入推進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的通知》(環發〔2010〕54號)開展重點企業(“雙超雙有”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全市域內五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七個產能過剩行業和《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所列其他重點行業的全部重點企業,分別每兩年、三年和五年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並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審核報告和評估驗收申請,且距離提交創模考核驗收申請時間分別不超過兩年、三年和五年。全市域內全部通過清潔生產評估驗收的重點企業名單、審核報告和相關證明檔案,由所在省級環保部門報送環境保護部,並經環境保護部發布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公告。
企業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及選址等符合環評及其批覆要求;企業內部開展例行監測,地方環保部門按要求開展監督性監測;企業環保設施(指水、氣、噪聲的治理設施)完備並與生產設施同時正常運行。
生產、運輸、存儲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企業,有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有應急設施和裝備,並定期演練。
2.全市域重點工業企業
全市域範圍內重點工業企業還須按照《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通知》,考核環境保護部確定的應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重點工業企業(包括廢水排放和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
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排放濃度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
定期開展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並落實本省(區、市)有關重點工業企業監督性監測的要求。
企業具有完備的環保檔案。
排污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
3.全市域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
企業建立特徵污染物日監測制度,每月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當企業產量或者生產原輔料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告。所有重金屬排放企業,應當逐步安裝重金屬污染物線上監測裝置並與環保部門聯網。當地環保部門應對重金屬排放企業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企業排污口水質及廠界無組織排放情況,每兩個月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
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發布年度環境報告書,公布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
重金屬污染防治的重點防控企業應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十六、城市清潔能源使用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特指全市域內清潔能源使用量占終端能源消費總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標煤計。計算公式:
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城市市域清潔能源使用總量/城市市域終端能源消費量×100%
地級及以上城市考核的“清潔能源”指除煤炭和燃料油以外的能源。包括用作燃燒的天然氣、焦爐煤氣、其他煤氣、煉廠乾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氣、電和低硫輕柴油等清潔燃油(不包括機動車用燃油)。
縣級市考核的“清潔能源”按原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的界定。其“清潔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轄區內所有燃燒設備(鍋爐、窯爐、茶爐、大灶)使用清潔能源的台眼數占燃燒設備總數的比例。
(二)數據來源
城市統計、計畫及經濟綜合管理、供電、燃料等能源部門。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50%。
市政府採取的具體的清潔能源的政策、工程項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說明。
十七、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率,是指在統計年度中全市域實際進行機動車環保檢驗的車輛數占全市域機動車註冊登記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率=機動車環保檢驗車輛數/機動車註冊登記車輛總數×100%
機動車(含汽車和機車)環保檢驗車輛數是指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部有關檔案規定,在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檢驗機構,採用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環保檢驗的車輛數。
(二)數據來源
環境統計年報。
全市機動車註冊登記數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提供。
(三)考核要求
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率≥80%。
檢驗機構得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檢驗數據應向城市環保部門聯網報送;按照國家標準《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05)和《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GB3847-2005)進行檢測;建立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管理制度。
對於機動車一年中進行一次以上環保檢驗的情況,按照一次檢驗計算;按規定免檢的機動車數量可計入環保檢驗車輛數。
十八、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是指經無害化處理的城市市轄區生活垃圾數量占市轄區生活垃圾產生總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和操作解釋見現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實施細則。
(二)數據來源
城市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5%。
衛生填埋場、焚燒廠、垃圾堆肥廠建設和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必須滿足《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關標準要求。不達標的,不得認定為無害化處理。
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現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場(包括封場後進入後期維護與管理階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自行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並執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表2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濃度限值。
重點流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包括封場後進入後期維護與管理階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場)還應自行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並執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表3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濃度限值。
城市政府積極推行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
十九、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指城市市域範圍內各工業企業當年處置及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量(包括對往年工業固體廢物進行處置利用的量)之和占當年工業固體廢物量之和的百分比。計算公式和操作解釋見現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二)數據來源
環境統計年報。
(三)考核要求
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90%;
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二十、危險廢物依法安全處置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該項指標分別考核市轄區範圍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率、全市域範圍內工業危險廢物處置利用率。危險廢物處置率是指危險廢物(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的處置量占總產生量的百分比。操作解釋和計算公式見現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二)數據來源
環境統計年報。
(三)考核要求
危險廢物均安全處置,危險廢物(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詳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符合國家規範要求,且運行正常。現有遺留危險廢物處置已列入專項經費計畫和時間進度,並按計畫實施。
全市域範圍內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廢舊放射源、放射性廢物依法安全處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證持證率100%。
環境管理
二十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制定創模規劃並分解實施;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重點項目落實
(一)指標解釋
環保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環境指標已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是指要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將環境指標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環保參與綜合決策,建立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
制定創模規劃並分解實施,是指在創建工作初期,要組織制定《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規劃》和《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規劃年度實施方案》,以目標責任制方式分解落實,按期完成。
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通過媒體定期公布有關環境保護指標,發布城市空氣品質實時數據,以及城市噪聲、飲用水水源水質、流域水質、近岸海域水質等環境信息,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主要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1.發布者:地方人民政府;
2.發布內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環境狀況公報等規定地方政府應當發布的環境信息;
3.發布形式:媒體公布(電視、報紙、政府網站、公益廣告等);
4.發布頻率:政府應履行法定義務,及時主動公開信息,定期發布環境質量信息,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
國家重點環保項目是指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危險廢物處理等環境保護規劃(或計畫)以及國家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計畫中規定的並隸屬創模城市負責實施的各項國家重點環保項目。
(二)資料來源
城市政府、環保部門或有關媒體。
(三)考核要求
環保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將環境指標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環保參與綜合決策,建立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規劃》及其年度實施方案分解實施到位;按《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辦法》要求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創模規劃已通過評審,並經市政府公布實施,但在新指標實施後才申請驗收的城市,創模規劃可不重新編寫、評審,但需要按照新指標要求補充相關規劃內容,報政府批准實施;尚未通過評審的規劃,應按新指標體系要求編寫。
國家重點環保項目落實率≥80%。
二十二、建設項目依法執行“環評”、“三同時”,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一)指標解釋和計算公式
該項指標是指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分別達到相應的考核要求。
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是指城市市域三年內開工建設的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項目數占三年內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總數的百分比。
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是指城市市域三年內完成環保驗收項目數中環保驗收一次合格的建設項目數占三年內應執行“三同時”項目數。“環保驗收一次合格項目數”是指執行了環保“三同時”,經環保部門驗收一次合格建設項目數。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是指城市市域內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數占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總數的百分比。其中,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是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各類開發建設規劃中,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要求,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
《範圍》指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關於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98號)。
計算公式:
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三年內開工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項目數/三年內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總數×100%
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城市市域三年內完成環保驗收項目數中環保驗收一次合格的建設項目數/三年內應執行“三同時”項目數×100%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數/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數×100%
(二)數據來源
城市政府、環保部門、統計部門、環境統計年報。
(三)考核要求
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100%,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100%,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100%。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式》《關於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範圍(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98號)等法規。
二十三、環境保護機構建制;環境保護能力建設
(一)指標解釋
環境保護機構獨立建制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獨立建制,城市及所轄區域內區(縣)、縣級市必須建立健全獨立的環境保護行政機構,並落實了職能、編制和經費。
環境保護能力建設落實到位是指:環境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設滿足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
環境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設滿足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是指:環境保護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能力分別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及環境保護部頒發的標準化建設要求,全面達到相應的建設標準要求。全面達到是指環境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各項均達到建設標準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專項要求),市及其所屬縣均達到分級建設要求,鼓勵東部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超前。
定期對涉危險化學品企業,(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企業制定完備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齊全應急設施和裝備,制定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方案和多部門聯動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綜合性預案,並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二)數據來源
市委市政府和環境統計部門。
(三)考核要求
城市及所轄區域內區(縣)、縣級市必須建立健全獨立的環境保護行政機構,並落實了職能、編制和經費。環境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設必須滿足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環保系統有專職的環境應急管理人員。
二十四、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
(一)指標解釋和考核方法
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是指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狀況的滿意程度。指標解釋及操作同現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技術評估或考核驗收組現場隨機發放問卷抽樣調查公眾對城市環境的滿意率,包含學校師生、企業員工、社區居民、政府及事業單位職工及視窗單位流動人口等各類城市人群。現場抽查總人數不少於城區人口的千分之一。
(二)數據來源
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技術評估或考核驗收組現場問卷調查,國家統計部門調查結果。
(三)考核要求
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80%。要求在當地主要電視、廣播、報紙、網站等主流媒體開設“創模”長期專欄,時間不少於1年。城市內有充分的宣傳標語和廣告。
二十五、中國小環境教育普及率
(一)指標解釋
中國小教育普及率,是指全市開展環境教育的中國小學校數占全市中國小學校總數的百分比。
(二)數據來源
教育、民政、統計、環保部門。
(三)考核要求
中國小環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統一的中國小環境教育專題教材,並正式納入到地方課程,每學年環境教育12課時以上。二十六、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城鄉結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管理
(一)指標解釋
1.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創建省級以上衛生城市工作的水平和獲得的成效。
2.城鄉結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管理符合要求,主要考核城市政府開展城鄉結合部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水平和獲得的成效,特別是預防城區污染向城鄉結合部及所轄縣、鄉鎮地區轉移和預防在城鄉結合部及所轄縣、鄉鎮發生由環境衛生或環境污染問題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的具體措施和成效。
(二)數據來源
市委市政府有關衛生城市工作、城鄉結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管理的檔案、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和工作總結;衛生、城建、環保部門。國家愛衛會或省愛衛辦關於城市已獲得國家衛生城市或者已獲得省級衛生城市稱號的檔案。
(三)考核要求
1.獲得國家衛生城市或者已獲得省級衛生城市稱號並向全國愛衛會推薦申報國家衛生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達到《城市容貌標準》要求。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潔,無飄浮垃圾;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城中村路面平整乾淨,無坑窪、積水及泥土裸露;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擺、亂拉亂掛、亂停亂放、亂貼亂畫、亂扔亂倒等現象。城鄉結合部衛生整潔,無亂排污水、亂倒垃圾、亂堆物料、亂建棚屋、亂開店鋪等現象。
2.城市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預防城區污染向城鄉結合部及所轄縣、鄉鎮地區轉移。
3..城市“限塑令”宣傳到位、執行有力。考核市政府採取的具體限塑政策、措施、開展的宣傳活動、取得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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