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送2008年“城考”結果自查情況的函

《關於報送2008年“城考”結果自查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報送2008年“城考”結果自查情況的函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27日
  • 主題分類: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城市環境保護工作,根據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請做好2008年“城考”結果報送工作的函》(環辦函[2009]57號),現就做好河北省2008年度城市環境管理和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簡稱“城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政府要按照環境保護部《“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實施細則》和《全國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規定》(環辦[2006]36號)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本轄區的“城考”自查工作,按規定如實填報有關數據報表和材料。“城考”數據主要依據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統計年鑑以及城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等。
二、請各市政府務於2009年4月5日前,以政府檔案和電子件兩種形式將上一年度的城考情況報送省環保局。要求使用“十一五”“城考”軟體報送,軟體分為網上填報與下載填報兩種,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同時,要著重對變化較大的指標及年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重大進展情況作出說明,並附有關圖像資料。
三、省環保局將按照環境保護部的統一要求進行嚴格審核,並於4月中旬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核實,在對各市報送的“城考”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後,將審核意見上報環境保護部,全省“城考”結果在報請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四、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的人民政府在“城考”材料報送省環保局的同時,請於2009年4月20日前,以政府檔案形式將上一年度的考核自查情況上報環境保護部。
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及已向環境保護部遞交創模申請的城市,除上報“城考”情況外,還需按照《“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環辦[2006]40號)要求,分別向省環保局和環境保護部報送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達標情況自查結果以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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