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碼頭》(HJ 1107-2020)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技術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碼頭
- 類型:技術規範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碼頭》(HJ 1107-2020)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技術規範。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碼頭》(HJ 1107-2020)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技術規範。正式發布為加速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健全技術規範體系,指導各行業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近日,生態環境部...
核發交通建設項目(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施工許可證;參與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交工驗收,負責全區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核發竣工驗收鑑定書;負責全區交通建設(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造價、招標和投標、技術規範的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整頓和規範...
第三十一條 本市對大氣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種類、排放總量指標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四章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負責制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範,對在本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工藝設計的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並核發證書。第十二條 環保部門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進行檢查監督,不得經營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程。第三章 項目設立階段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在建設項目初步選址或項目...
第二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局和有關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總量控制的要求,對排污申請單位進行審查,並核發排污許可證。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向餘姚江排放污染物,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對超額...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定,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在機動車...
《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根據國際上針對汽油儲、運、銷過程中的油氣排放採用系統控制的先進方法,同時考慮中國儲油庫的實際情況,參考有關國家的污染物排放法規的相關技術內容,規定了儲油庫汽油油氣排放限值、控制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修訂情況 《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20)...
第三十八條 在本省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和省外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本省執行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省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並按照規範固定管理標牌。作業單位應當使用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且符合排放標準的...
第八十八條 景觀照明工程技術規範應當明確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在室外使用燈光等照明設備的,應當符合前款技術規範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控制和減少對居民和動植物的不利影響。第八十九條 安裝建築物玻璃幕牆的,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設計標準和規範。建設單位在方案設計階段,應當委託相關機構對玻璃幕牆的光反射影響進行評估...
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定應當科學合理,符合有關監測技術規範要求。未經設立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調整和撤銷。第十六條排污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第...
第四十四條綠化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範。實施綠化和養護作業,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應當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道路兩側綠地或者綠島邊緣的種植土,應當低於圍擋邊石或者道板。綠化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第四十五條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應當達到市容環境衛生...
第三十七條 城鎮垃圾處理廠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規範。處理城鎮垃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採取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第三十八條 環保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城鎮污水、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城鎮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按規定交納超標準排污費,並由當地環保行政...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漢江流域水質監測網路體系,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定轄區內河流重點控制單元監測斷面,確定監測斷面位置...
第十一條 劍江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開展河湖管理範圍劃界工作,設定界樁、界牌,並向社會公布。有堤防或者護岸的,以堤防外坡腳線、護岸控導工程外沿線確定,包括兩岸堤防或者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等;無堤防的,有防洪規劃的...
8.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價款繳納不規範158 9.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採礦權160 10.違規協定出讓探礦權、採礦權160 11.違規批准協定出讓探礦權、採礦權164 12.新設探礦權、採礦權未採取招拍掛的方式授予166 13.違規管理探礦權、採礦權招拍掛中標人、競買人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168 14.違規...
加強化工企業、工業園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定期開展防滲情況排查,按規範完善防滲措施;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申領排污許可證時,需載明地下水污染防滲和地下水水質監測等相關義務;將地下水污染和風險狀況作為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重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站點選址。大氣環境監測站點的設定應當符合有關監測技術規範要求,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覆,未經批覆,不得擅自變更、調整和撤銷。第六十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
第十一條修改為:“排污者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後,須向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污許可證)。”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不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者頒發排污許可證。”第十五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等建設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站點選址。大氣環境監測站點的設定應當符合有關監測技術規範要求,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覆;未經批覆,不得擅自變更、調整和撤銷。第十八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監測、排污許可證管理監測、環境狀況調查及評價監測、應急監測,為環境質量評價提供真實可靠的監測數據,組織實施環境質量預報。組織開展飛行監測及檢查,開展環境監測科學技術研究。各類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標準與技術規範從事環境...
一是創建省級規範化學校4所,縣級規範化學校32所、縣級標準化學校30所;新建公辦幼稚園8所,增加學位2880個;妥善處理1203名被辭退民辦教師歷史遺留問題。二是投入1280萬元,對4家鎮衛生院、5個村衛生室進行標準化改造。三是建成50個農村大舞台和50個農村籃(排)球場,火山岩古村落群申遺工作穩步推進,美榔村等9...
第四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維修和保養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維修保養後的機動車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在規定的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使用時,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負責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機動車...
(五)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自治區、地區級、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一)可行性研究報...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氣污染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二)檢驗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或者校準合格;(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並按照規定在機構內保留檢驗原始數據;(四)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業務。機動車環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做好相關信息公布工作。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對監測結果負責。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保持正常使用,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網路聯網。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
第十六條 本市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季節性錯峰生產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負責制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範,對在本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工藝設計的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並核發證書。第十二條 環保部門及其環境...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後,主體工程方可投入實物試運行。環保部...
第五十二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本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制定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管理。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罐車、氣罐車、服裝乾洗行業等應當配備揮發性有機物回收...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定,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採取限產停產等措施,確保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標準。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化工、印染、製藥、塗裝、合成革、包裝印刷、家具製造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地方標準及大氣污染防治技術規範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