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職責調整
1、劃入區國土城建水務局道路交通(含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建設行政管理職責;
2、將城市道路、地方公路、交通設施養護職責劃至區公路局。
根據上述職責調整,區環境運輸城管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軌道交通、公路及城市道路行政、港口行政、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市容環境、污水處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相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區實際擬訂行政管理措施和實施辦法;指導各鎮(街道)開展業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應的宣傳教育活動和行業統計工作。
(二)根據全區總體規劃以及上級相關的發展規劃,會同區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環境保護、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水陸運輸、港口碼頭、市容環境等專業性專項規劃、中長期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類建設規劃。
(三)推行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等國家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實施對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各鎮(街道)和有關職能部門貫徹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推動綠色創建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的政策,並貫徹執行。
(四)負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及區域流域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審批,組織區域流域環境評價、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執行國家和地方公布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控制名錄,實施“三同時”(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管理。
(五)負責自然資源和城鄉生態的環境保護管理;監督生態破壞的恢復,組織協調生態建設和對江河流域、酸雨控制區及各類環境功能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監督產生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的污染源以及機動車等流動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和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負責固體廢物(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嚴控廢物)收運貯存處置和突發事件廢物應急處置、罰沒物品銷毀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行政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其他環境設施的建設、管理。
(六)負責環境監察以及排污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檢查監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對污染源的調查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的現場監督管理;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調解處理污染糾紛。
(七)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引進、推廣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提出並組織實施有關改善環境質量的對策與措施;協同有關部門推動清潔生產;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規範,負責環境監測監控網路、環境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管理;發布環境質量公報。
(八)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區公路路政、公路養護、公路渡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負責道路、水路客貨運(包括港澳航線、城市公共運輸和計程車行業)以及客貨運輸站場、危險品運輸、機動車維修業、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境外航商代表機構等輔助性業務的行業管理。
(九)負責轄區內交通工程建設(公路、水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的行業管理;牽頭組織整頓和規範交通建設市場秩序,對交通運輸市場(包括運輸經營性收費項目、價格、引航收費等)實施監督管理,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秩序;做好交通運力的投放和客貨運等運輸相關業務的巨觀調控。
(十)負責對港口碼頭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行政管理。負責對進出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劃定港區內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的區域範圍,並實施監督;負責對港口碼頭行業、港口理貨業、船舶引航以及其他港口輔助業等實施行業管理。
(十一)負責組織交通稽查和水上交通檢查,對交通運輸和港口碼頭實施現場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解處理運輸糾紛;負責交通規費的征稽管理。
(十二)對全區環境保護、市容環境和市政公用事業、交通運輸和港口碼頭、城市道路和地方公路實施行業安全管理。組織搶險救災等重點、緊急物資運輸和特種運輸工作;負責交通戰備工作。
(十三)負責市容市貌、城市園林、城市道路綠化養護等城市管理工作,依照管理標準、管理規範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鎮(街道)城市管理效果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協調、處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十四)負責制定城市環衛、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負責對市政公用設施的運行(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十五)組織有關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港口碼頭、城市道路、公路、市政管理等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認證;負責港澳航線海員及服務員有關證件的管理;負責環保產業的資格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業務的受理,系統的協調、指揮、調度以及系統績效的監督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區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
(十七)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1、行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和城市道路路政、港口行政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9、履行省、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八)歸口管理區公路局。
(十九)負責管理區港航管理所、區交通運輸管理總站、區環境信息中心、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區環境衛生管理處、區園林管理處、區城市照明與路燈管理處。
(二十)承辦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運輸城管局設18個職能科(室)、內設區城市管理指揮中心: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單位印章管理;承擔信息、保密、接待、後勤、辦公設備日常管理維護等工作;負責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負責資產管理、設備採購等工作;負責基建管理和公務用車管理;負責征訂各類報刊雜誌;負責與其他黨政部門和鎮(街道)的溝通聯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幹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本局思想政治、精神文明、黨風廉政、黨務、群團、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工、青、婦、計生等工作;負責內部人員考核工作(日常考勤、年度考核);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局公務員的管理工作和人員出境政審工作;負責本局從業人員的各類崗位培訓、技術培訓等工作;負責聯點掛鈎和扶貧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組織制定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管理規費和專項資金的財務工作;統籌安排行業規費的徵收、使用,辦理結算催收;辦理有關行業規費的票據保管、領發的檢查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各項經費合理使用;負責罰沒和收費票據管理;負責對罰沒財物和行政收費的財務監督;負責辦理各有關項目的撥款和跟蹤落實;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維修等工程契約及預(結)算跟蹤管理;負責綜合統計及資料彙編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經費收支及辦理財務人員變動交接手續。
(四)督查科
負責本局紀律教育學習、政風行風評議和執法監督工作,檢查監督局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負責組織機關作風和機關效能考核工作;負責綜治維穩工作;負責監督派駐區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視窗工作;負責處理反映本局工作作風紀律的民眾來信、來訪,受理信訪部門交辦的案件,督辦本局重點工作、反覆投訴案件、重大案件;負責行政投訴的處理回復;負責投訴熱線的管理;負責組織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協調治理公路、水路“三亂”工作;協助區紀檢組和監察分局工作。
(五)調研宣傳科
負責本局相關工作的調查研究並撰寫調研報告;負責草擬本局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全局性重要文字材料;負責擬定本局年度宣傳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局新聞報導、新聞發布、對外宣傳、媒體聯絡等工作;負責全局宣傳報導工作的開展,搞好先進典型的挖掘和好人好事的宣傳推廣工作;負責信息員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政務網站管理;負責網路及社會輿論的引導工作;負責編髮簡報和各類宣傳材料;負責收集、整理、製作全局各類影視資料;負責本局年鑑及地方志的編撰;負責組織各類文化宣傳、文體活動等精神文化建設工作。
(六)科技信息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制定全局信息化建設工作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集中管理全區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方面基礎性、共享性、戰略性信息資源;負責全區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電子信息資源的整合、開發、利用;負責對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維護;負責高明GPS視頻監控平台的建設、維護工作;負責數字城管系統的建設、維護工作;負責本局網路建設、維護工作;負責日常辦公網路的維護管理及協助涉密防護工作;負責制定各類檔案管理的實施辦法,負責各類專業檔案資料和圖片的收集整理、歸檔以及檔案室的管理,對各科室檔案資料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七)政策法規科
負責貫徹落實政策、法律、法規,撰寫政策法規方面調研材料,為本局重大決策提供政策和法律意見;負責規範行政許可和辦案程式,審核代擬的行業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業務管理和執法實踐中法律理論及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創新管理和執法機制;負責擬訂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案件立案、調查、處罰、結案、銷案的監督管理和與相關部門案件移送工作;負責組織辦理聽證、申請強制執行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負責對本局執法業務的檢查、監督、指導和考核;負責本局普法工作;負責制定法規知識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法資格審查、執法證件管理及執法評議考核;負責管理對象守法信息的傳遞和公布,為企業上等級、產品認證、產品創優、外貿申請、融資上市等活動提供守法證明。
(八)污染物總量控制科
貫徹實施國家污染減排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負責全區污染減排工作和日常協調;負責對全區有關行業和企業的污染物總量控制作出規劃和分配指標;負責全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數據的審核及報送等工作;負責線上監控系統數據的審核與管理;組織開展污染減排有關宣傳培訓和對外交流工作;負責開展污染源調查和環境統計工作,建立污染源檔案;負責污染源普查及其信息套用工作。
(九)污染控制科
負責環境污染綜合性治理計畫和統籌工作;負責擬定水資源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等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水處理行政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管理;參與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包括污水廠建設等)督查督辦工作、污水治理聯席會議工作;負責水源保護和其他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的管理,指導監督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政府任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珠江綜合整治考核以及區鎮兩級各項創建工作的環保考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城市、生態示範區(含生態示範鎮、村,綠色學校、社區等)的創建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環境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負責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的呈批和監督使用;負責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車輛環保標誌發放;負責機動車尾氣檢測線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加油站、油庫等的油氣回收管理工作;負責開展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引進和推廣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先進技術;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和農業污染防治;負責土壤污染及金屬污染防治。
(十)環境評價科
負責對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組織實施,並參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各類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自然資源開發規劃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負責固體廢物進口審核呈批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初審;負責環境功能區域規劃和管理;負責環境標準的組織實施;負責擬定環保科研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環境監督科
負責對排污單位環境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環保信用管理;負責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三同時”的管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以及限期治理的驗收工作;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和建築噪聲排放許可證;負責指導全區環境監測網點建設;負責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徵收排污費;負責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廢物和危險廢物、嚴控廢物)收運、貯存、處置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固體廢物有關統計數據的收集和匯總;負責環境監測質量監督,組織編制發布年度環境質量公告;負責環境產品認定的推薦工作;負責環境標誌產品和lSOl4000認證的推薦工作;負責環保科研成果管理,管理環保產業,協調環保技術諮詢和環保產業服務。
(十二)城市管理科
貫徹執行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市容市貌、城市園林和城市道路綠化養護的行業管理,依照管理標準、管理規範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城市照明、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審核相應的行政許可項目;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有關統計數據的收集和匯總;負責指導鎮(街道)城市管理部門開展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對鎮(街道)城市管理效果的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與區、鎮(街道)部門、相關行業協會進行業務協調,處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十三)運輸管理科
貫徹執行道路運輸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對道路運輸實施行業管理,編制道路客貨運輸、城市公共運輸(含出租小汽車)的發展規劃,並對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管;負責道路運輸業的調控,做好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及線路的調控管理,以及節假日旅客運輸、危險品運輸、指令性搶險物資運輸等的組織、協調和監督;負責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負責營運車輛技術管理;負責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的初審、認證以及日常的監管;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十四)港航管理科
貫徹執行港航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港口、水路運輸行政管理,按照相關管理標準、規範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港口經營和港口理貨業、船舶引航等港口輔助業的審批;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和在港口內進行採掘、爆破等活動認可的審批;負責港口碼頭使用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的初審;負責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和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的客船、危險品船、港澳線貨船運力增減的審批;協調、監督、檢查渡口管理工作;負責鄉鎮渡口設立許可的初審;負責指導和監督港航管理所開展業務工作。
(十五)安全應急管理科(掛區交通戰備辦公室牌子)
負責編制和協調落實本局職能範圍內安全生產、安全保衛及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預案;負責組織本局職能範圍內的行業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輻射、電磁輻射、放射性及危險化學品、生物技術泄漏等的環境安全管理;負責行業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負責區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運作,做好交通戰備和交通搶險的相關工作:擬訂本地區有關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和本地區交通運輸保障計畫,負責本地區國防運力動員;在緊急情況下徵用地方運力,組織交通保障隊伍,在本地區的軍事行動和防災搶險中組織緊急客貨運輸和疏導工作;擬訂和實施本地區的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調用國防交通物資的指令;貫徹執行區“三防”指揮部下達的救災任務和落實好平時防範工作。
(十六)交通建設科
負責編制全區交通建設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負責區內交通工程建設(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的行業管理;負責區內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的立項審核,設計檔案審批(核)、招投標工作的監督與管理、核發交通建設項目(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施工許可證;參與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交工驗收,負責全區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核發竣工驗收鑑定書;負責全區交通建設(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造價、招標和投標、技術規範的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整頓和規範交通工程建設(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市場秩序,負責交通工程建設(水運、運輸站場、軌道交通)行業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十七)道路建設科
負責全區道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城市道路)建設的行業管理;負責區內道路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核、設計檔案審批(核)、招投標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參與道路建設項目工程交工驗收,負責全區道路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核發竣工驗收鑑定書;負責全區道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造價、招標和投標、技術規範的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整頓和規範道路工程建設(國道、省道、地方公路、城市道路)市場秩序,負責道路工程建設(國道、省道、地方公路、城市道路)行業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十八)道路管理科
貫徹落實公路養護管理和城市道路(橋樑)養護維修的各項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公路養護管理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行業管理,依照管理標準、管理規範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並審核相應的行政許可項目;負責對市政公用設施的運行(運營)實施監管;負責對路橋收費項目運營實施行業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和有關統計數據的收集和匯總;負責對我區農村公路的改造提升進行行業管理和監督。
(十九)區城市管理指揮中心
負責接聽和受理12319城管服務熱線及網路、手機信息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負責監控已安裝GPS運營車輛的情況;負責線上監控污染源排放情況;負責監督考評本行政區域內列入監督範圍的城市部件、事件的責任部門或單位對存在問題的處理情況;負責收集、掌握轄區內職能相關的突發性公共事件信息,並及時將信息報送區委區政府及市、區應急指揮中心等部門;業務上接受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及區環境運輸城管局的監督指導;承擔區委、區政府、區環境運輸城管局以及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十)承辦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行政單位
直屬執法分局
代表局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機動執法;負責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執法工作以及對重大疑難案件和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全區性專項執法活動的部署及隊伍的統一指揮、協調;負責協調跨區域的執法工作;負責協調各鎮(街道)分局在職能範圍內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支援各鎮(街道)分局重大執法行動;承擔上級交辦的臨時、緊急任務。
派出機構
各鎮(街道)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分局,為區環境運輸城管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區鎮(街道)雙重管理,以鎮(街道)管理為主。
人員編制
區環境運輸城管局人員編制105名。具體安排如下:
(一)機關編制
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機關人員編制80名:局長1名由區政府副區長或副處級領導兼任,常務副局長、副局長、局務委員共8名;科長18名,副科長17名。
配備總工程師1名,聘任期間享受副科職的經濟待遇或專業技術聘員待遇。
區城市管理指揮中心人員編制5名(含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按局內設機構領導配備)。
(二)直屬行政單位編制
直屬執法分局人員編制20名(含直屬執法分局局長1名,副分局長2名,按局內設機構領導配備)。直屬執法分局下設三個執法中隊,每箇中隊配中隊長、副中隊長各1名。
賴劍文(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全面工作。
一、交通運輸分黨組
江仲佳(局黨組成員、常務副局長,交通運輸分黨組書記):主管交通運輸分黨組全面工作,分管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含交通運輸)辦公室工作。
梁其星(局黨組成員、區紀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組組長,交通運輸分黨組成員):分管交通運輸分黨組的紀檢監察和反腐敗工作;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對局的紀律和政務績效進行監督有關工作。
陸鏡芳(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交通運輸分黨組成員):分管交通運輸管理工作。
陳宇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交通運輸分黨組成員):分管港航管理工作。
陳遠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交通運輸分黨組成員):分管安全應急工作。
劉廣偉(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交通運輸分黨組成員):分管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和交管總站工作。
二、交通建設分黨組
梁章文(局黨組成員、常務副局長,交通建設分黨組書記、區公路局局長):主管交通建設分黨組和公路局全面工作。
梁其星(局黨組成員、區紀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組組長,交通建設分黨組成員):分管交通建設分黨組及區公路局的紀檢監察和反腐敗工作;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對局的紀律和政務績效進行監督有關工作。
麥浩芳(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交通建設分黨組成員、區公路局副局長):分管公路管理、公路計畫、路政管理、養護技術和信息化、安全生產,分管公路局公路養護科、路政管理所、各管養中心和管養所、地方公路站工作。
麥仕豪(局黨組成員、交通建設分黨組成員):分管城市道路和中心城區(A區)排水、排污管網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區交通建設協調辦、城市道路建設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協調管理區恆達交通投資有限公司。
利東仔(交通建設分黨組成員、區公路局副局長):分管交通建設(公路局)的機關事務、組織人事、財務審計、年票收費、黨務、工會、共青團和婦女工作,負責聯點掛鈎和扶貧等工作,分管交通建設綜合科和公路局辦公室、人事科、財務科、收費管理所。
黃景聲(交通建設分黨組成員、區公路局副局長):分管交通(含公路、軌道)規劃、行業政策、交通公路建設和行業法規、審核審批和監督等工作,負責交通科技信息、交通規劃和交通建設工作。
王禮明(交通建設、環運城管局總工程師):分管交通(公路)建設工作,負責招投標、材料採購工作,分管公路局基建科、機械材料科,分管交通建設招投標辦公室。
三、環境保護分黨組
蔡子強(局黨組成員、常務副局長,環境保護分黨組書記):主管環境保護分黨組全面工作。
梁其星(局黨組成員、區紀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組組長,環境保護分黨組成員):分管環境保護分黨組的紀檢監察和反腐敗工作;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對局的紀律和政務績效進行監督有關工作。
嚴賢榮(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環境保護分黨組成員):分管環境評價、環境監督、生態和污染物總量控制、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工作。
陳建雄(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環境保護分黨組成員):分管環保綜合、污染控制、環保執法、安全、區環境信息中心工作。
四、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
王健堯(局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書記):主管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全面工作。
梁其星(局黨組成員、區紀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組組長,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成員):分管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的紀檢監察和反腐敗工作;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對局的紀律和政務績效進行監督有關工作。
曾建雄(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成員):分管法規監督工作。
葉東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成員):分管城市管理(區園林管理處、區環境衛生管理處)工作。
林柱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成員):分管城管執法工作、安全工作。
陳日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成員):分管城管綜合、區城市管理指揮中心工作。
其他事項
(一)中心城區排水管網(系統)建設管理職責劃分
區環境運輸城管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廠)、與城市排水管網(系統)相銜接的收集污水管網設施(含化糞池)及污水處理後尾水排放管網設施的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負責中心城區排水、排污管網及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日常維護。
(二)中心城區停車場所規劃建設管理職責劃分
中心城區停車場所的專項規劃由區發展規劃統計局牽頭,會同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區公路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區公安消防大隊共同負責;城市道路停車位的具體規劃由區環境運輸城管負責;停車場所、道路停車位建設和日常的養護及管理由區公路局負責;車輛停放秩序由公安交警依規依法管理。
(三)全區綠道網規劃建設管理職責劃分
區環境運輸城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牽頭組織監督全區綠道管理、維護工作,負責中心城區A區(範圍劃分詳見明府辦〔2010〕237號文)綠道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是全區綠道規劃和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A區綠道網規劃、建設工作。
(四)戶外廣告管理職責劃分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涉及在道路橫斷面最外側人行道以內和中心城區城市廣場、公園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事先徵求區環境運輸城管局的意見。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及各鎮(街道)分局按許可權負責戶外廣告的日常巡查和執法管理。公路局負責轄區內國道、省道、縣道用地範圍及公路控制區內戶外廣告的施工許可、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八、附則
本規定由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