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精神,依法規範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切實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加快改善環境質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精神,依法規範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切實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加快改善環境質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兩次視察北京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認真落實市第十二次黨代會部署,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推動構建政府主導、企業自律、社會參與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有力環境支撐。
(二)基本原則
分工負責,信息共享。市政府加強對全市排污許可的統籌管理,市環境保護部門指導和監督排污許可制實施;各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排污許可的組織管理,區環境保護部門具體實施。依託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建設本市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市、區兩級信息共享。
統籌銜接,精簡高效。在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體系的同時,做好與其他環境管理制度的統籌銜接,進一步整合污染源信息,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減少重複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
權責清晰,強化監管。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強化自我約束和規範,自覺遵守環境管理要求。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重點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無證和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
公開透明,多方參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及時發布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信息,以及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為社會公眾參與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創造條件。鼓勵開展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實現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各項污染源管理制度有機銜接,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有效落實,污染源屬地監管職責落到實處,實現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基本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體系。
二、規範有序發放排污許可證
(四)明確排污許可證發放對象。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工業廢氣或廢水排污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醫療污水排放單位以及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按照環境保護部公布的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對不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應調整退出的企事業單位,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五)規範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並綜合考慮國家和本市資源環境承載力相關指標,實施核發總量控制。各區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負責本行政區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實施計畫,並公開申請時限、辦理部門、受理時間、受理地點、聯繫方式、審批流程、申報材料等事項。企事業單位按要求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並申報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與核發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進行。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髮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市環境保護部門有權依法撤銷區環境保護部門違規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
(六)分步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並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2017年底前完成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重點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基於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探索推進流域排污許可管理。
三、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七)落實按證排污責任。企事業單位應按期持證排污,落實排污許可證申領承諾,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規範排污行為,不得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環保設施運行、污染治理、排放監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等服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對監測數據、台賬記錄等的核查。
(八)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落實監測、記錄、報告等責任;按照《固定污染源監測點位設定技術規範》要求,規範設定排污口、監測孔;制定並嚴格執行自行監測方案,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建設完善線上監測系統,保證設備正常運行,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並妥善保存原始記錄。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技術規範要求,按時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因設備故障、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導致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四、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九)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各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監管執法,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通過執法監測、核查台賬等手段,核實排放數據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首次核發排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組織開展專項檢查。企事業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報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各區環境保護部門定期開展抽查,重點核定實際排放量。對存在違法排污行為的企事業單位,提高檢查頻次和抽查比例。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採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核發有關規定,如實向社會公開排污許可證主要申請內容和相關承諾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公布違法企事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名單,並記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環境保護、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對上述單位及人員在市場準入、考核表彰等方面實施聯合懲戒。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依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構建社會監督體系。
(十一)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採取技術創新和設施設備改造升級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市場交易或用於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替代量。對自願實施嚴於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擬開徵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並誠信納稅。
五、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控制的範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污染源。結合國內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按行業逐步實現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
(十三)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切實做好環評審批、排污許可、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銜接,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污染源源強核算、排放口設定等規範化技術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批覆中列出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重要依據。
(十四)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推動形成統一完整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和污染源監管數據,全面掌握企事業單位以及行業、區域和流域污染物排放狀況,為落實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空氣重污染應急等措施中有關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支撐。以持證單位污染物實際排放數據為基礎,銜接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單以及擬開徵的環境保護稅,減少企事業單位重複申報。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政府要嚴格落實污染源屬地監管的主體責任,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提高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積極有序推進,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市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全市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的指導,總結推廣經驗,跟蹤評估實施情況,並將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納入市級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排污許可制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十六)健全支撐體系
加強污染源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完善排污許可證執行和監管執法技術體系,建設全市統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保障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管理工作有序進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第三方諮詢、監測等技術機構參與排污許可制實施,對企事業單位的排污情況、台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等事項進行技術審核,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管理的依據。
(十七)開展培訓宣傳
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排污許可證核發名錄,統籌組織對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諮詢與監測機構的培訓,強化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動企事業單位樹立持證排污意識。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認真做好制度解讀,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地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監管、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