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畫
為充分發揮排污許可制效能,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強化環境保護部門監管職責,促進我省環境質量不斷改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計畫。
一、工作目標
按行業分步實現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全覆蓋。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中明確的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重點包括石化、化工、鋼鐵、有色、水泥、印染、製革、焦化、農副食品加工、農藥、電鍍等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促進各項環境管理制度銜接整合,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二、基本原則
依法實施,權責清晰。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環境保護部門基於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依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承擔相應污染治理責任,多排放多擔責、少排放可獲益。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流程全過程公開,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及時公開,為推動企業守法、部門聯動、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精簡高效,銜接順暢。排污許可制銜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融合總量控制制度,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減少重複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提高管理效能。
三、重點任務
(一)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
健全總量控制制度。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有關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嚴控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促進環境質量改善。
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要求,逐步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整合污染源環境管理數據。對已實施排污許可的企事業單位,將排污許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數據作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單等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統一數據來源。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要求,紮實做好我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狀況,完善排污許可證管理基礎信息。
(二)規範有序核發排污許可證。
企事業單位可在環境保護部門的指導下,根據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我省實施細則等相關要求,自行確定和計算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排放量等申請事項,制定監測方案,開展申請前信息公開,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程式到核發機關申請排污許可證。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全省排污許可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核發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發電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對簡化管理的環境影響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行業或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由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其餘排污許可證的核發由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有關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覆核的,可到企事業單位進行核查。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3年,延續換髮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5年。上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監督檢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
按照《陝西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核發的仍在有效期內的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單位應按照《暫行規定》和我省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及時向具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新的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
(三)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責任。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並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範,保證設備正常運行,保障數據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台賬,安裝線上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四)依證開展監管執法。
環境保護部門對已發放排污許可證的行業,以排污許可證為依據定期開展監管執法,也可採取隨機抽查方式對企事業單位排污進行實測;對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的企事業單位責令其對存在的問題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等證明材料的,應依法予以處罰,並將抽查結果納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記錄;對有違規記錄的,要提高檢查頻次。
2017年下半年要對火電、造紙企業集中開展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運行維護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做好台賬記錄,及時上報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
加大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等行為的整治力度。根據違法排污情節輕重,依法採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規範和加強線上監控的運行和監管。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企事業單位自行線上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各地要根據區域污染物排放特點與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納入線上監控企事業的範圍,推動實現線上監控對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
(五)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
對自願實施嚴於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環保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排污許可制與擬開徵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環境保護部門和稅務部門交換共享企事業單位實際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數據,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並誠信納稅。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六)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督導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時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公布監管執法信息和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並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平台推送相關信息。建立有獎舉報制度,落實獎勵資金,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快推進排污許可管理信息與環保舉報平台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切實做好組織領導、綜合保障、統籌協調和技術指導等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的排污許可制推進計畫或方案,明確排污許可證申領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式等事項,並嚴格按照《暫行規定》及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核發和管理。排污許可制推進計畫或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顧問諮詢機制,暢通法規政策諮詢渠道,為排污許可制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法制保障。
(二)健全技術支撐體系。省環境保護廳要全面梳理和評估我省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根據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狀況適時修訂;建立健全基於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行技術體系,推動企事業單位污染防治設施升級改造和技術進步;搭建環保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平台,助力環保產業發展,培育和規範諮詢與監測服務市場。
(三)開展宣傳培訓。各地要加強對排污許可制相關政策、知識等的宣貫和解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諮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
(四)嚴格督察問責。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是省環境保護督察巡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未按照時限要求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地方進行問責,對違規發放排污許可證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