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達2023年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預算的通知

關於下達2023年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預算的通知》是財政部2023年4月12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下達2023年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預算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全文,

發布

2023年4月12日財政部發布《關於下達2023年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預算的通知》。

全文

關於下達2023年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預算的通知
財教〔2023〕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改善文物保護條件,經研究,現下達2023年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預算(項目代碼:10000022Z221108000002,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100247“文化旅遊體育與傳媒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7“文化旅遊體育與傳媒支出”),用於文物維修保護、文物安防、考古、可移動文物保護等所需支出。其中,一般項目預算優先用於革命文物、石窟寺文物、考古、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相關文物保護等項目。相關項目名稱、金額、績效目標見附屬檔案。
請按照《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2018〕178號)要求,做好預算編制、指標安排等相關工作,並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2023年轉移支付下達至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請進一步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隨同預算資金申報同步填報績效目標,同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審核,並將績效目標隨同預算同步批覆下達,作為績效監控和評價的重要依據,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現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等行為。如因預算核定數與申報數存在差異需對績效目標進行調整,省級主管部門應於資金下達30日內,按程式將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的區域績效目標報國家文物局,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國家文物局應於30日內將審核後的區域績效目標匯總報送財政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