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7年03月30日發布,自1997年03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7年03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7年03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物與古蹟保護
我國是有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文明古國,擁有極為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好祖國珍貴文物,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當前,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物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較為突出的是:造成文物損失的法人違法案件有所增加;盜掘古墓葬、盜竊館藏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動屢禁不止;一些地方文物保護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支持,影響了文物事業的正常發展。因此,必須以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繼續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貫徹“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係、文物事業發展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文物保護體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文物保護體制
要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規律、國家保護為主並動員全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體制。各地方、各有關部門應把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財政預算中安排的文物保護經費應逐年有所增加,同時要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引導並廣泛吸收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參與文物保護事業。
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全國文物工作的巨觀管理,搞好全國文物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根據工作需要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加以補充完善,逐步健全我國文物保護的法律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所轄地區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加強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力量。有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物保護工作。
要發動、組織人民民眾參與文物保護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民眾性的文物保護組織,明確責任和權利,儘快改變許多文物實際處於無人保護的狀況。
二、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以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關係,切實做好文物的搶救與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本著既有利於文物保護,又有利於經濟建設和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原則,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以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把古文化遺址特別是大型遺址的保護納入當地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充分考慮遺址所在地民眾的切身利益,採取調整產業結構、改變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於遺址保護又能提高當地民眾生活水平的產業,從根本上改變古文化遺址保護的被動局面;儘量減輕由於保護遺址給當地民眾生產、生活造成的負擔,必要時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
考古發掘堅持以配合基本建設為主,特別要配合做好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考古勘探、調查、發掘工作。為科學研究而進行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保護工作的需要,加強統一管理,嚴格審批制度。目前,由於文物保護方面的科學技術、手段等條件尚不具備,對大型帝王陵寢暫不進行主動發掘。今後,凡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已普查登記的文物古蹟點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要事前徵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參與建設項目選址等有關文物保護設計方案的審批;文物保護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要列入建設工程投資預算。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和開發進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由投資者承擔,其區域內遺存的文物歸國家所有。對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大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群、古石窟寺、古建築群、近現代紀念建築等,可根據需要分別制定保護管理的專項法規或規章。
必須加強對瀕臨毀滅的重要文物古蹟和館藏珍貴文物的搶救維修與保護。要統籌規劃、集中資金、保證重點、講究效益,切實抓好“九五”計畫期間的文物維修工作。應把控制和減輕自然力對文物的損害作為重要課題,確定一批重點項目,組織聯合攻關,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挖掘傳統技術保護文物。
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文物、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的共同責任。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設中,特別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中,城建規劃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搶救和保護一批具有傳統風貌的歷史街區,同時加強對文物古蹟特別是名城標誌性建築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
關於歷史上曾經是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重新恢復宗教活動問題,必須按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檔案規定執行。現由文化、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門管理的寺觀教堂等古建築,不得設定功德箱、收取布施及從事宗教活動,更不得從事迷信活動。
三、充分發揮文物作用,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要在有效保護、加強管理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文物的社會教育作用、歷史借鑑作用和科學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須服從和服務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要為公益性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創造有利於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的環境和條件,在資金上給予必要保證,在文化經濟政策上給予支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文物比較集中地方的人民政府,在把文物作為地方優勢加以利用的同時,要防止因單純追求經濟利益而損害文物的做法。重大的文物利用項目要事前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避免對文物的破壞性利用。
各級各類文物、博物館單位組織的陳列展覽和導遊講解活動,要堅持弘揚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革命傳統,發揮自身優勢,有計畫、有重點地推出優秀文物陳列展覽及文物圖書和文物影視音像製品。要進一步加強近現代文物特別是革命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努力做好革命文物的普查、徵集、保護、研究和展示工作。要確定一批有重大影響的革命博物館、紀念館(地),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逐步建成基礎設施完備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分別確定並建設好一批重點博物館。對文物系統之外的部門、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興辦的博物館,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指導和監督。文物收藏單位要加強文物特別是珍貴文物的徵集,進一步充實館藏,搞好收藏單位之間的藏品調劑和交換。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收藏單位所收藏的珍貴文物,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將其調運到指定單位保管。考古發掘單位的發掘項目結束後,要在3年內完成資料整理和考古發掘報告編寫工作。發掘出土的文物,除少量經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作為標本留存外,要及時移交指定的博物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儘快編制所轄地區國有館藏文物目錄。在此基礎上,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編制全國國有館藏文物總目錄。
要充分利用我國的文物優勢,開展同境外有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廣泛爭取國際組織、友好國家政府及團體、海外華人、港澳台同胞對我文物保護事業的資助和支持。開展對外文物合作與交流活動,必須維護國家權益、保證文物安全、嚴格審批程式,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所得資金要用於發展我國文物事業。
四、加強和改善文物市場的管理
進入市場流通的文物是一種特殊商品,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文物市場管理,加強調控和監督,保障文物市場的健康發展。從事文物收購、銷售業務的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在核准的範圍內經營,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文物、公安部門堅決取締非法經營文物的活動。對經批准的舊貨市場,工商、文物和內貿行政管理部門要聯合實行監管。各地海關要加強對文物出入境的監管工作,防止珍貴文物流失。
要依法規範文物拍賣市場。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文物鑑定機構,要加強對文物拍賣標的鑑定和許可審批工作,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文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進入拍賣市場。流傳在社會的具有特別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包括文物的特殊品種),應在一定範圍內定向拍賣。國家對公民出售個人所有的傳世珍貴文物有優先購買權。
五、強化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活動
要在廣泛、深入、持久地宣傳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同時,強化執法力度,著力抓好對法人違法案件的處理,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公安、內貿、工商、海關、文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嚴厲打擊盜掘、盜竊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應在重點文物收藏單位和文物犯罪多發地區加強防範,必要時可設立專門的公安派出機構。文物部門要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制,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文物犯罪活動,支持和鼓勵文物管理人員與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鬥爭。
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文物管理工作的水平
做好文物工作,必須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文物工作隊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隊伍的思想建設,教育和要求廣大幹部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自覺遵紀守法。同時,要組織廣大幹部努力學習和掌握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工作水平。
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採取“館校結合”、師承制等方式,切實解決文物保護技術、文物鑑定、文物修復、古建築維修等人才短缺的問題。加強對文物保護傳統技藝的整理、挖掘,注重發揮文物和博物館界老專家、老技工的作用。應有計畫地增加對外技術交流,選派優秀中青年科技人員到國外學習先進的文物保護科學技術。同時,注重培養兼通行政管理、經營管理、現代科技等知識的複合型人才,逐步提高文物部門專業人員的比例。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對現有文物行政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