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接與轉移政策

《開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接與轉移政策》是2010年7月由開縣社會保險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頒布的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接與轉移政策
  • 批准文號:渝社險發〔2010〕39號
政策對象:城鄉居民參保人員。
政策主要內容:1.參保人員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條件的,參保地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封存並按規定計息,待我市各種養老保險之間的制度銜接辦法出台後從其規定執行。2.參保人員戶籍關係在本區縣(自治縣)內鄉鎮(街道)間遷移的,參保人員可辦理轉移關係手續。3.參保人員因戶籍關係在本市區縣(自治縣)間遷移的,轉入地已開展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可轉移;轉入地未開展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待其轉入地開展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後按前款規定辦理。4.參保人員戶籍關係遷移出本市的,國家未出台統一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待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後從其規定執行。
執行時間: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責任機構/部門:開縣社會保險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
申請程式:參保人員憑戶籍遷移有關資料,到參保地社保所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備註:參保人員轉出當年在轉出地已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完清繳費後才能辦理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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