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動管理規定

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動管理規定

《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動管理規定》已於2003年1月2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動管理規定
  • 通過日:2003年1月27日
  • 施行日:2003年4月1日
  • 市 長:譚仲池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83號
《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動管理規定》已於2003年1月2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譚仲池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公告活動,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向社會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和政務信息等公告活動,適用本規定。
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機關內部管理活動或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政府公告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市政府職能部門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含市政府辦公廳,下同)、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二)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或有關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且生效時間超過6個月的檔案;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就具體行政事務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但生效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檔案;
(四)政務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向社會發布的有關政府管理活動信息。
第四條 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和政務信息應當採取規定的形式,讓與該規章、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和政務信息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悉。
第五條 政府公告活動通過以下形式進行:
(一)在《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市政府公報》)刊登;
(二)在《長沙晚報》刊登;
(三)在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職能部門公共網站發布;
(四)在長沙電視台、長沙廣播電台播放;
(五)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
(六)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適當方式。
第六條 下列檔案以《市政府公報》為法定載體,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發布:
(一)市政府規章;
(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
(三)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職能部門規範性檔案和重要行政措施。
在緊急情況下,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時施行的,可以在《長沙晚報》上先行發布,並在發布之後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報》上全文刊登。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外,本條第一款所列檔案未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不得實施。
第七條 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市政府職能部門制定的與行政管理和社會生活有密切關係的規範性檔案和重要行政措施,還應當在《長沙晚報》上全文刊登。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的,發布機關應當在檔案中規定具體施行日期,且該日期應當在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之後。
不增設行政管理相對人義務的或因緊急情況需要即時施行的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市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文本為標準文本。
行政機關在引用上述檔案時,應當引用《市政府公報》刊登的標準文本,並說明該檔案在《市政府公報》的具體位置。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尚未在《市政府公報》上刊登時,《長沙晚報》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僅以本規定第五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方式發布的行政措施,應當製作適當格式檔案作為標準文本。
第十一條 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由市政府秘書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簽署公布通知。
在新聞媒體上公布職能部門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由制定部門行政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署公布通知。
第十二條 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發布檔案時,可以印製適量格式檔案作為備案和歸檔使用。
第十三條 除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檔案之外,《市政府公報》還應當刊登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長沙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工作報告;
(二)市政府做出的需要公開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
(三)市政府決定刊登的其他檔案和信息。
第十四條 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或者刊登的市政府職能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發布機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門行政首長簽署的提請發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擬發布或刊登的檔案格式文本;
(三)市政府法制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市政府職能部門公共網站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檔案時,由發布機關提供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市政府公報》一般每月制發兩期。必要時,可以不定期制發。
《市政府公報》可以分年度、專業和其他類型製作專輯。
第十七條 市、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其他由市、區、縣(市)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應當為其單位領導、業務處(科)室、政務公開視窗配備《市政府公報》。
第十八條 《市政府公報》實行免費傳送,傳送範圍為:
(一)市政府職能部門,各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及其工作機構,長沙警備區,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各民主黨派市委、人民團體;
(三)公共圖書館、檔案館;
(四)市政府辦公廳決定傳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市政務服務中心配備一定數量《市政府公報》供免費查閱。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的檔案不具有執行效力,其發布行為無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該檔案作為依據行使權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義務。
違反本規定發布檔案或者執行違反本規定發布的檔案,應當追究發布機關或執行機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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