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維護省會長沙市區良好的市容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長沙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整治五一廣場周邊非法占道經營行為的通告
- 通告一:禁止在五一廣場及周邊的城市道路非法占道經營
- 二:依法進行處罰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長政發〔2009〕39號
現就依法整治五一廣場周邊非法占道經營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五一廣場及周邊的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從事非法占道經營行為。
二、自2009年10月28日起,對繼續在上述區域從事非法占道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五一廣場周邊非法占道經營行為經依法整治後,相關經營業主需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的,可以進入市城管局公布的規範疏導點進行經營。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