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建築色彩管理規定
- 性質:檔案
- 發布編號:長政發〔2009〕12號
- 發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建築色彩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政發〔2009〕1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建築色彩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詳細內容
長沙市建築色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建築項目和主、次幹道(26米及以上路幅寬度)兩側50米以內的改建、擴建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外立面改造、裝飾的色彩管理適用本規定。長沙市所屬縣(市)範圍的建築色彩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規劃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築色彩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消防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等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局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及法規制定長沙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本市新建建築項目和主、次幹道(26米及以上路幅寬度)兩側50米以內的改建、擴建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外立面改造、裝飾的色彩應當符合長沙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的規定。道路、設施小品、廣告及影響城市景觀環境營造要素的色彩應與建築色彩相協調。
第五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對具體地段的城市設計進行研究,依據長沙市城市色彩規劃及長沙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提出各地塊建築色彩的指導原則。編制城市設計、街景整治規劃須包括建築色彩指導原則及沿街立面色彩設計。
第二章 新建建設項目的色彩管理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建築色彩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實施管理:
(一)市規劃管理局在下達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中應依據長沙市城市色彩規劃、長沙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關於該地塊建築色彩的指導原則提出建築色彩控制強制性要求及指導性意見。
(二)市規劃管理局在建築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中應根據規劃設計條件書對建築色彩方案進行審查,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知單中提出建築色彩方案書面審查意見。
(三)市規劃管理局在建設項目報建圖審查中應根據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知單對建築外立面設計圖及建築立面色彩效果圖進行核查,在報建圖審查通知單中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四)按規定須做景觀環境設計的項目應根據該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知單和報建圖審查通知單關於建築色彩的審查意見,按相關規定要求在景觀環境設計文本中提供建築色彩設計圖。市規劃管理局在建設項目景觀環境設計審查通知單中提出建築色彩設計的書面審查意見。
第七條 建設項目必須按批准的建築報建圖或批准的景觀環境設計文本確定的建築色彩進行施工,確需變更建築色彩的,須按相關程式報市規劃管理局審查批准。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建築色彩審查的相關資料及圖紙報市規劃管理局納入建築規劃驗收內容。未按批准的建築色彩設計圖施工的項目,不得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市規劃管理局責令對其建築色彩進行整改後方可驗收。
第三章 已建建築的色彩管理
第九條 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等的建築色彩納入建設項目景觀環境設計審批的內容實施管理:
(一)需要對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等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規劃管理局提交申請報告、該建築的規劃房產相關手續、建築色彩設計意向等材料,市規劃管理局依據長沙市城市色彩規劃、長沙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關於該地塊建築色彩的指導原則提出建築色彩控制強制性要求及指導性意見。
(二)建設單位按景觀環境設計審查的相關要求編制建築外立面色彩設計圖,報市規劃管理局進行審查批准。
第十條 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等不得影響消防撲救,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外牆面應當按照《長沙市城市容貌規定》的要求定期清洗、粉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
第十二條 歷史建築、保護性建築的外立面及色彩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和歷史環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如確屬危房需改造的,需徵求文物主管部門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四章 縣(市)的建築色彩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長沙市所屬縣(市)的建築色彩規劃管理由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縣(市)所屬區域的城鎮(村)建築色彩規劃由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規劃管理局審查,由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長沙市所屬縣(市)的建築色彩規劃原則上須遵循長沙市城市色彩規劃及長沙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同時應研究當地的自然環境、歷史文化、建築色彩傳統等因素對建築色彩的影響,合理確定本地建築色彩的控制原則。
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五條 市規劃管理局對本市新建建築色彩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新建建築未按批准的建築色彩設計圖進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市規劃管理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已建建築色彩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擅自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且與周圍環境不協調、有損城市容貌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