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建築色彩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城市建築色彩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體現河洛之根、千年帝都、牡丹花城、絲路起點的城市風貌,塑造統一和諧、豐富有序的城市建築色彩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制定《洛陽市建築色彩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2月21日由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洛政辦〔2012〕19號印發。《規定》共13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建築色彩管理暫行規定
  • 地區:洛陽市
  • 字號:洛政辦〔2012〕19號
  • 分類:文獻
發表信息,規定內容,

發表信息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洛陽市建築色彩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洛政辦〔2012〕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洛陽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建築色彩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色彩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體現河洛之根、千年帝都、牡丹花城、絲路起點的城市風貌,塑造統一和諧、豐富有序的城市建築色彩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和已建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外立面改造、裝飾的色彩管理適用本規定。
道路設施、城市小品、各類廣告及影響城市景觀環境營造要素的色彩應與建築色彩相協調。
歷史文化街區、工業遺產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及環境協調區內的建(構)築物應當嚴格控制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形式、色彩和材料,確保與保護建築相協調。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局主管全市建築色彩的規劃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依據洛陽市城市色彩規劃及洛陽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提出各地塊建築色彩的指導原則。編制城市設計、街景整治規劃須包括建築色彩指導原則及沿街立面色彩設計,設計中還應包含對外牆面材質的最低要求。
第五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建築色彩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實施管理。
(一)市城鄉規劃局在下達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點時應依據洛陽市城市色彩規劃、洛陽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關於該地塊建築色彩的指導原則,提出建築色彩控制強制性要求及指導性意見。
(二)市城鄉規劃局在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時應根據規劃設計要點對建築立面設計進行審查,並根據規劃設計要點的建築色彩要求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設單位依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進行施工圖設計。
(三)按規定須做景觀環境設計的項目應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在景觀環境設計文本中提供建築色彩設計圖。經專家論證後,市城鄉規劃局提出建築色彩設計的書面審查意見。
第六條 項目建設必須按批准的建築單體方案或景觀環境設計文本確定的建築色彩進行施工。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時,應將建築色彩審查的相關資料及圖紙報市城鄉規劃局納入建築規劃驗收內容。未按批准的建築色彩設計圖施工的項目,由市城鄉規劃局責令其對建築色彩進行整改後,方可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 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的,其裝修形式、建築色彩納入建設項目景觀環境設計規劃審批的內容實施管理。
(一)需要對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等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提交申請報告、該建築的規劃房產相關手續、建築色彩設計意向等材料,規劃部門依據洛陽市城市色彩規劃、洛陽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關於該地塊建築色彩的指導原則,提出建築色彩控制強制性要求及指導性意見。
(二)建設單位按景觀環境設計審查的相關要求編制建築外立面形式及色彩設計圖,報規劃部門審查批准。
(三)重點區域的項目、重大項目或城市規劃專家委員會認為需要城市規劃項目專題審議委員會或城市規劃委員會研究的項目,按程式提交規劃專題會或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築控制地帶內各類建築及歷史建築、保護性建築的外立面及色彩,應保持其原有風貌特色和歷史環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如確屬危房改造的,需徵求文物部門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對新建、改擴建建築色彩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批准的建築色彩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市城鄉規劃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已建建築色彩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擅自對已建建築及附屬設施進行外立面裝飾、改造且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洛陽市所屬縣(市)範圍的建築色彩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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