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築色彩及材質管理暫行辦法》在2008.12.23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城市建築色彩及材質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12.23
- 實施時間:2009.02.01
《徐州市城市建築色彩及材質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色彩及材質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城市建成區內主次幹道兩側、重要區域建築色彩和材質的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色彩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及其設施的外觀色彩。
第三條 市建設局負責城市既有建築色彩及材質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市容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建築色彩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建築色彩規劃和城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
第五條 城市建成區內主次道路兩側和重要區域的建築色彩,應當符合城市建築色彩規劃和城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或者施工圖,應當包括建築色彩及材質的內容。
第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設施的外部造型應當繪製大樣圖,並詳細標註尺寸和工藝。
建築外立面的色彩及材質需要現場核准的,應當在施工圖和施工許可證中註明。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築的外觀、色彩及材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施工。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建築外立面使用節能、環保的新型材質。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築、裝飾材料和施工工藝。
第十條 既有建築外立面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符合城市建築色彩規劃和城市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既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報市建設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裝飾裝修工程不得開工。
經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建設局同意。
第十二條 市建設局應當收到自既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既有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相關檔案報市建設局備案。
第十四條 既有建築外立面發生嚴重破損、脫落或者褪色致使與原設計方案色差明顯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重新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五條 附著於建築物的戶外廣告設施,其色彩和材質應當與該建築的色彩和材質相協調,其監督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建設局責令停止裝飾裝修活動,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建設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法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由規劃、市容等相關部門處罰的,由規劃、市容等相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