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出生登記辦理指南

鎮江市出生登記是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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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指南

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機構

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申請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等。

常見問題

嬰兒戶口申報自願隨父隨母;
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出生醫學證明存有可疑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扣留,並聯繫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作進一步核查、鑑別。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無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出生住院記錄、入學記錄等相關證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辦理。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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