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戶口登記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生戶口登記
- 項目類別:管理服務
- 服務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辦理機構: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 聯繫電話:0594-2772030
- 投訴電話:0594-2772030
- 法律依據:《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閩公綜〔2014〕447號檔案
法律依據,申報材料,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一條 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是公民的法定權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計畫生育的嬰兒、棄嬰,都應當及時予以辦理戶口登記。
第二十二條 出生戶口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願原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出生後,其監護人或者戶主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時向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申報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其中一方是軍人的,軍人一方應當提交軍人工作證件和《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結婚證》。
第二十四條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經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准後辦理: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落戶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落戶方非婚生育子女《聲明》。
向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親子司法鑑定書。
第二十五條 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父母已離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落戶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離婚證》;
(四)確定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定書、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隨非撫養方落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聲明。
第二十六條 年滿6周歲未滿14周歲公民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除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接生醫院母親分娩記錄、病案檔案、嬰兒免疫接種規劃卡或者親子司法鑑定書,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准後辦理。
公民年滿14周歲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親子司法鑑定書,經公安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准後,公安派出所按照漏登漏報補錄戶口辦理。
第二十七條 公民因母親不詳不符合簽發條件,無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隨父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會商後核准辦理:
(一)親子司法鑑定書;
(二)經申報人簽字確認的母親分娩記錄、病案檔案、嬰兒免疫接種規劃卡或者學籍證明等可以佐證出生日期的材料;
(三)申報人簽字確認公民母親不詳無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聲明》。
第二十八條 在本省範圍內,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第二十九條 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申請在其中一方單位集體戶地址上設立家庭戶,所生子女隨家庭戶申報出生戶口登記,並隨其戶口遷出時一併遷出。
第三十條 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第三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隨母在部隊駐地申報出生戶口登記,也可以隨祖父母、外祖父母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在部隊駐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部隊駐地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上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第三十二條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應當隨父母中非軍人一方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在部隊駐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隨現役軍人一方在部隊駐地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上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第三十三條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在部隊駐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隨現役軍人一方在部隊駐地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上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民出生後,父母雙方失蹤、死亡或者在國(境)外定居、加入外國國籍,申請隨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戶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父母《戶口註銷證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其與落戶人關係證明;申請隨其他監護人落戶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註銷證明》,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監護關係證明。
第三十五條 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出生後,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同時辦理戶口註銷。
第三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戶口登記後,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將出生戶口登記情況通報當地衛生與計畫生育部門。
第三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公安機關裁切,並保留作為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偽造、變造、登記信息內容不實等可疑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送至本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真偽鑑定,書面反饋結果為真實的方可辦理出生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