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變更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戶主變更
- 項目類別:管理服務
- 服務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辦理機構: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法律依據:《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閩公綜〔2014〕447號檔案
-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 投訴電話:0594-2772030
第一百三十九條 戶主負責申報與本戶有關的戶口登記,督促戶內其他成員申報戶口登記。
第一百四十條 家庭戶戶主由戶內常住人口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擔任,經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同意的,可以由同戶直系親屬擔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戶主:
(一)軍人子女在部隊一方駐地合法穩定住所申報出生登記的;
(二)原戶主戶口註銷或者遷往省外,戶內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提交戶內成年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以及新戶主《居民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家庭戶戶主變更:
(一)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原戶主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在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三)原戶主戶口遷出的;
(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 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