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公民出生登記戶口辦理指南

高郵公民出生登記戶口是由公安局受理。

法律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

法律依據

根據《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江蘇省公安廳蘇公規﹝2010﹞1號,2010年8月16日印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三條 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條件

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出生醫學證明存有可疑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扣留,並聯繫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作進一步核查、鑑別。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無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出生住院記錄、入學記錄等相關證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出生申報登記,發現超計畫生育情形的,應當將超計畫生育情況通報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

辦理程式

(一) 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二)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後,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母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並隨父或者母戶口遷出時一併遷出。
(三)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徵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後,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並辦理戶口遷移後,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四)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徵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後,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徵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後,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一方退役後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五)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1)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
(2)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旅行證或者護照;
(3)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父母結婚證。
(六)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當在原件上註明已申報出生登記。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二十九條 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後,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戶口登記,同時以死亡原因註銷戶口。

辦理時限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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