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嬰兒登記戶口,需提供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入戶條件,入戶要求,交驗材料,辦理程式,保存材料,
入戶條件
從1998年7月22日之日起出生的小孩可隨父親或母親落戶;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小孩一律隨母親落戶,特殊情況的除外(如母親病故);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憑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經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1996年1月1日後出生,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入戶要求
申請人在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向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申請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交驗材料
1、新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及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辦理程式
申請人填寫《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申報表》,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申報戶口登記,由辦證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戶籍民警核准辦理入戶手續;嬰兒出生超過一個月申報戶口登記,由辦證中心或公安派出所領導核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保存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材料原件;
2、嬰兒父母的《結婚證》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