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變更更正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生日期變更更正
- 項目類別:管理服務
- 服務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法律依據:《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閩公綜〔2014〕447號檔案
-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 投訴電話:0594-2772030
- 辦理機構: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三十條 公民的出生日期按照公曆,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具體時間(×年×月×日×時×分)。本人只記得農曆日期的,須換算成公曆後填寫。
如果出生日期不詳,應當由本人或者其親屬確定一個日期。棄嬰,出生日期不詳的,可以由收養人或者收養機構確定一個出生日期。確定的出生日期不得明顯超出合理年齡範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民出生日期屬於不可變更項目。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應當同時更正公民身份號碼。更正後的出生日期原已經分配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恢復使用原公民身份號碼;未分配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重新分配。
憑《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和已更正過出生日期的人員,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請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准後辦理;年滿16周歲的,應當逐級報設區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准後辦理:
(一)本人或者監護人書面申請;
(二)證明出生日期錯誤的材料,包括:《戶籍證明》、原始《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接生醫院出具可以佐證出生日期的母親分娩病案檔案;省外遷入的,提交《戶口遷移證》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底冊複印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務員、事業單位、國有單位幹部本人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