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出生登記辦理指南

東台出生登記是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辦理機構,法律依據,辦理程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辦理條件,

辦理機構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

《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辦理程式

對未滿5周歲嬰兒出生登記申報,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對超過5周歲、無出生醫學證明子女出生登記申報,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申報材料

(1)婚生子女出生登記:①父母書面申請報告;②出生醫學證明;
③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④父母結婚證。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出生醫學證明;
③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對無《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中沒有明確母親或父親的,還須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書。
(3)現役軍人子女申報出生登記: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出生醫學證明;③父親或母親軍人身份證明,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④父母結婚證。
對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和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的,還需提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書面申請報告及親屬關係證明。
(4)無《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申報出生登記:①對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②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無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其父母書面申請報告、醫院出生記錄、入學記錄等相關證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辦理。
(5)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申報出生登記: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提交的出生證明為外文的,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和翻譯人員簽名;③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旅行證或者護照;④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④父母結婚證。
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當在原件上註明已申報出生登記。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承諾時限

對未滿5周歲嬰兒出生登記申報,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對其他需要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條件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出生登記落戶,隨父隨母自願選擇。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不受嬰兒年齡、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限制。在辦理出生落戶過程中,公安機關應查驗《生育服務證》,發現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生育的,在辦理落戶手續後,應於每月定期將情況通報給當地計畫生育部門。
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後,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隨母在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並隨父或者隨母戶口遷出時一併遷出。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徵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後,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並辦理戶口遷移後,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徵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後,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徵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後,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一方退役後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後,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戶口登記,同時以死亡原因註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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