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出生登記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包括計畫內生育、計畫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公安機關都必須根據其監護人的申報,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出生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簡陽出生登記辦理指南
- 性質:公民的法定權利
申報條件,所需資料,
申報條件
申報出生登記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包括計畫內生育、計畫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公安機關都必須根據其監護人的申報,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出生登記。
所需資料
計畫內新生嬰兒憑以下材料入戶:1、嬰兒監護人書面申請書;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3、計畫生育證或準生證;4、父母結婚證;5、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計畫外生育、非婚生育嬰兒憑以下材料入戶:1、嬰兒監護人的申請書;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未能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確係其所生子女的證明材料或親子證明);3、父母結婚證(非婚生育不提供);4、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對計畫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入戶,實行“告知通報、調查審核、登記入戶”制度,即:戶籍所在派出所(警務室)應當受理出生申報申請,並於7個工作日內告知通報當地計生部門,同時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審核、調查核實工作,並通知申報人到派出所(警務室)辦理出生登記入戶。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選擇具備生活條件的父親或母親駐軍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也可選擇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戶口的母親或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其入戶手續及程式與前項相同)。
出國人員所生子女憑以下材料入戶:1、嬰兒監護人的申請;2、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3、嬰兒在國外的出生證明檔案;4、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在辦理新生嬰兒出生登記時,嬰兒父母戶口不在一處的,戶口登記機關不得要求嬰兒父母的任何一方提供未落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