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通知

渝府發〔2007〕101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7〕101號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等有關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要責任是: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檢查本地區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二、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責任是:
(一)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市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同時對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其他行政部門負責安全管理的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二)對市級其他行政部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
(三)督促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督促檢查;
(四)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當場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並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五)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其他市級行政主管部門
三、其他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市政府有關部門“三定規定”等有關規定,市公安、交委、建委、市政、質監、經委、商委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責任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建立、完善與本系統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針對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問題及時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
(二)組織貫徹落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組織和領導本系統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對重大隱患問題及時採取整改措施,督促企業及時制訂治理方案,落實安全生產經費,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督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經濟組織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四)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經濟組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要及時趕赴現場參加搶救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落實事故處理和善後工作;
(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國有企業的監督檢查結果要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主管部門通報。
其他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見附屬檔案,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執行。
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和界定。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四、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安監總局關於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的指導意見》(發改運行〔2006〕818號)等有關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主要是: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搞好對企業負責人的安全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屬的國有投資公司從事投資活動的,應對其投資項目參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企業)
五、生產經營單位(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全全生產。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屬的國有投資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安全生產關係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基本任務,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基本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大力推進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制和執法隊伍“三項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產技術,努力實現我市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
要依法加強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安全保障的各項法律法規。
要認真落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作為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逐級抓好落實。特別要加強區縣(自治縣)、鄉(鎮)兩級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要進一步構建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各級工會、共青團組織要圍繞安全生產,發揮各自優勢,開展民眾性安全生產活動。充分發揮各類協會、學會、中心等中介機構和社團組織的作用,構建信息、法律、技術裝備、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強化社會監督、民眾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民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其他信息
其他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市發展改革委
(一)負責參與編制本市安全生產及其監管的有關規劃與計畫,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招投標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市經委(市國防科工辦)
(一)負責組織擬訂本市電力、煤炭等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在全市煤炭行業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督促檢查指導全市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煤礦安全技改項目的管理;指導全市煤礦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煤炭企業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對全市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批,擬定審批辦法和程式,頒發批准證書。負責全市監控化學品的數據發布及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協調接待國際“禁化武”組織的現場核查;負責全市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特別許可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監控化學品及有關設備技術進出口的審核;負責市內從事“禁化武”履約工作有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國防工業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地方有關部門解決軍工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安全生產問題;督促檢查軍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生產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安全隱患整改的工作落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活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責本地區軍工單位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並制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或參與本地區軍工企事業單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天然氣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市教委
(一)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制訂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編制各級各類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制定校園環境治理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本系統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督促本系統教育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負責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對區縣屬學校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網際網路上網場所以及實驗室、校辦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合治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進行專項安全檢查,指導區縣屬學校做好上述場所的安全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市中、國小校春遊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對下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市公安局
(一)負責本市重大活動、大型社會活動(含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核登記和大型社會活動期間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有關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全市車輛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依法發給檢驗合格標誌,對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監督其解體;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設施進行監管。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規劃的評審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責任指標並組織實施;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負責建築工程消防審核及驗收;負責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民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監督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指揮全市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主管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監察工作,負責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購買、使用及相應儲存;監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許可民用爆破企業和作業人員;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安全保衛、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偵查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市國土房管局
(一)負責本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和群測群防網路,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頒發採礦許可證,對本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採礦,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市各類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白蟻防治和拆遷的行政管理,組織起草房屋使用安全地方性法規,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房屋安全鑑定管理,擬訂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規定,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市建委
(一)負責組織具有建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範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督促建築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築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許可權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有關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指導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軌道交通營運安全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負責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和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建設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管理和建築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在履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市規劃局
(一)負責在組織編制和審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工作中,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組織對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範自然災害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等安全要求進行規劃審查,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擅自改變行政許可內容進行違法建設或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市市政委
(一)負責組織擬訂本市城市水務和環衛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許可權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市城市道路、排水、橋樑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九、市交委
(一)負責結合本市交通行業的特點,研究並組織擬訂本市交通運輸有關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範,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和安全檢查,組織協調並督促有關部門制訂交通行業應急預案,協調處理交通行業重大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市公路局、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和市交通執法總隊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與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業戶、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維護道路運輸的市場秩序,負責道路運輸經營監督與違章經營處罰;負責對經營性客運汽車站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負責對車輛維修經營者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參與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調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參與公路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市地方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負責水路運輸管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標管理,以及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地方船舶的安全監管,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交通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05〕61號)規定,負責通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依法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高速公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對地方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市水利局
(一)負責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件市場準入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危險源排查和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安全責任制,加強工程運行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一、市農業局
(一)負責主管全市動植物內檢(不含森林植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監測、免疫接種以及落實檢疫、封鎖、撲殺、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負責外地進渝畜禽及其產品的動物防疫和運輸車輛檢疫消毒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市獸醫醫政、獸藥(漁藥)、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漁船和漁港水域的安全監管,並配合交通(海事)部門堅決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二、市商委
(一)負責結合國內貿易的特點,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督促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和進行具有行業特點的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許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市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管。督促指導區縣(自治縣)商貿流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定點屠宰廠(場)的行政許可職責,依法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不法行為,嚴格肉品品質檢驗,對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三、市衛生局(市中醫管理局)
(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系統,制訂全市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並承擔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結合本市衛生工作的特點,組織擬訂本市衛生醫療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本市衛生醫療機構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市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監督檢查本市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許可權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食品衛生、消毒產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實施和食品包裝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預防食物中毒措施,負責對食物、生活飲用水等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學研究機構等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采供血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要嚴厲查處上述範圍內的違法行為,並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註銷等情況及時通報市質監和市工商部門,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四、市環保局
(一)負責組織起草本市防治環境污染規劃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依法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並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核發放射源安全許可證,並通報市公安部門;負責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市工商局
(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取締,上市食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註銷等情況及時通報市質監和市衛生部門。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查處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營運執照,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六、市林業局
(一)負責制訂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規劃並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市森林防火工作,負責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制定全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並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七、市質監局
(一)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及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廠(場)內機動車輛、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各種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等環節實行行政許可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從業人員、檢驗人員進行考核、發證;負責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實施進出口監督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製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要將生產許可證發放、吊銷、註銷等情況及時通報市衛生和市工商部門。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用於安全防護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和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制定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準,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八、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一)負責本市藥品(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地方性藥品質量標準,負責藥品生產、研製、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藥品質量安全事故,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市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負責保健品、化妝品產品的審查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協調和依法調查處理保健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事故,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九、市旅遊局
(一)負責結合本市旅遊行業的特點,組織擬訂旅行社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督促、檢查旅遊業重點單位(旅行社、旅遊區〔點〕、星級飯店等)落實有關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組織制訂旅遊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遊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對有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和報告。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十、市農機局
(一)負責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安全宣傳教育,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市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指導全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技術檢驗、註冊、發放牌證、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管理工作。負責提灌作業的質量監督;制定機電提灌建設技術規範、管理規範,指導全市機電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研究提出農業機械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產品、農業機械維修、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監督,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十一、市安監局
(一)依法對本市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本市安全生產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組織全市性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統計本市安全生產事故,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對全市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綜合監管責任。
(三)負責市屬重點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全市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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