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決定

1999年5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制止亂收費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在管理社會、經濟、技術事務和自然資源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收費。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為社會提供特定服務,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收費。
二、各級人大常委會應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市人民政府應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清理,並將清理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預算外資金專戶,不得截留、坐支、擠占或挪作他用。
四、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機關,財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市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標準。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和收費年度審驗制度。收費單位必須實行亮證收費。
七、執行收費的人員,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出示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及本人證件(執法證或工作證)。否則,被收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八、收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收取的費款退還繳費單位或個人;不能退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上繳同級財政。可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的;
(二)收取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的;
(三)執行越權批准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的;
(四)不執行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減免政策的;
(五)不履行職責或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
(六)利用行政權力強迫管理對象接受指定服務、購買指定產品或將由管理對象自願接受的諮詢、信息、檢測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強行收費的;
(七)違法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評比、學會、協會,並收取費用的;
(八)轉讓、轉借或者塗改《收費許可證》的;
(九)無《收費許可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十)不執行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年度審驗制度的;
(十一)其他違法收費行為。
九、收費單位違反本決定的,由有權機關對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行政機關違法設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檔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予以撤銷,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違法行為以及執法人員在查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對檢舉、揭發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對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的,由有權機關從嚴處理。
十三、本決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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