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

為了合理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旅遊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重慶市旅遊條例》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批准的決定,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修改決定說明,

修訂的條例

(2015年7月7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2019年2月2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改,2019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旅遊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重慶市旅遊條例》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開發、經營、管理以及旅遊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統一規劃、市場運作、合理開發、嚴格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突出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特色,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鼓勵和支持旅遊業發展。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監督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旅遊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重點用於旅遊資源普查、旅遊發展規劃編制、重點旅遊資源和旅遊景區的前期開發工作、旅遊公益設施建設、旅遊宣傳促銷、旅遊項目招商、民俗文化傳承保護、特色文化產品生產開發、旅遊項目貸款貼息等。
第七條 自治縣鼓勵投資者到自治縣投資旅遊產業,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經營旅遊項目,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經營具有民族文化和自然生態體驗的旅遊項目,開發加工具有彭水歷史文化內涵、苗族土家族特色的旅遊商品。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民族發展、扶貧開發和農業發展等資金,支持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利用民族村寨、自然景觀、生態農業、新農村等發展鄉村旅遊,豐富旅遊產品。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旅遊景區、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農家樂、旅遊運輸企業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指導、服務和行業自律作用,最佳化旅遊發展環境。
旅遊賓館飯店與一般工業企業實行同等的水、電、氣價格。
第十條 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自治縣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普查、評估結果確定自治縣的重點旅遊資源和旅遊景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自治縣旅遊資源優勢,積極打造蚩尤九黎城、摩圍山、阿依河、烏江畫廊、郁山古鎮、鞍子苗寨等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旅遊品牌,建成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目的地。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旅遊資源和旅遊景區的生態環境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旅遊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自治縣旅遊發展規劃由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旅遊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程式審查批准。
旅遊景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涉及空間布局和規劃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並與旅遊業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相協調,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旅遊專項規劃由自治縣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旅遊景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旅遊景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項目業主組織編制,徵求旅遊主管部門意見並經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自治縣的水利、電力、交通、通信、廣電、市政等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涉及旅遊發展環境的,應當徵求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十五條 重點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確定項目業主。
其他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自治縣旅遊發展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旅遊資源開發經營者占用土地、林地等資源時,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鼓勵土地、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採取流轉、入股等方式參與旅遊資源開發。
第十七條 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根據旅遊景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合理開發和經營,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建設。禁止隨意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監督檢查。
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項目業主,在契約約定的啟動建設期兩年內,因自身原因未啟動建設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
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項目業主,因自身原因未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契約約定的建設進度要求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並對其實際投入進行評估後給予適當補償。
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項目業主,在開發經營過程中不能按照契約約定繼續投資建設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並對其實際投入進行評估後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主管部門在審批高速公路出口、火車站等交通節點至重點旅遊景區交通沿線一百米範圍內及景區周邊一公里範圍內的房屋建築時,應當鼓勵引導房屋建築所有權人設計、修建或者改建具有民族風格的特色建築。
第二十條 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禁止無證無照經營。
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相應質量等級標準的服務,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等級稱謂和標識。
旅遊經營者應當公開自治縣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旅遊項目和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價格,禁止強制消費。
第二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向旅遊者告知旅遊安全注意事項和旅遊景區內可能發生的危險,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檢查旅遊安全防護設備的配戴情況。
旅遊經營者應當在地下景觀、水域、險要通道等地方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實行遠程監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應急預案,完善各類安全制度,配備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保養,保證安全運轉。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安全、衛生管理的規定,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業人員,提供安全保障。
旅遊經營者應當協助旅遊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旅遊高峰期,景區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發布旅遊者數量信息,根據旅遊景區最大承載量控制旅遊者數量。
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並和相關部門一起,採取措施疏導旅遊者。
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公安、交通部門加強旅遊景區交通幹線車流控制,做好旅遊景區在緊急情況下的車輛調度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形象推廣,使用統一的旅遊形象宣傳口號、標識推介旅遊產品,傳播旅遊信息。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投資者投資開發旅遊地產。
第二十六條 景區旅遊經營者、旅行社、星級飯店等應當製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按規定報送有關旅遊信息。
第二十七條 為旅遊者提供代駕服務的單位應取得經營證照,並服從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代駕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明碼實價,並在顯要位置公示。
代駕服務單位與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旅遊者應當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遵守旅遊景區管理及安全遊覽規定,在選擇高風險旅遊項目前應當全面了解項目的安全風險,在旅遊過程中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並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護。
禁止旅遊者攜帶火種進入森林景區,非吸菸區不得吸菸。
第二十九條 旅遊景區內的居住者或者以景區道路為出行通道的居民應當憑有效證件進出,不得破壞景區內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旅遊交通標識,由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會同交通、公安部門,以及旅遊經營者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統一規劃、統一設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責令整改;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強制旅遊者消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遊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2月23日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旅遊資源和旅遊景區的生態環境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旅遊管理的規定。”
二、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自治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遊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作相應修改並重新公布。

批准的決定

(2019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的決定》。會議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會議決定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的決定》,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旅遊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旅遊條例》的必要性
(一)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需要。市委四屆三次全會明確提出,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要大力發展民俗文化生態旅遊,“構建具有自然奇觀與民俗文化的特色旅遊經濟環線,促進生態農業與旅遊業的延伸融合,將旅遊業打造成為支柱產業,積極培育旅遊經濟強區(縣)”。彭水自治縣委十三屆三次全會提出,立足生態保護髮展區功能定位,務實推進生態保護髮展區建設,大力發展民俗文化生態旅遊業,將旅遊業培育成為支柱產業。因此,為了更好地落實市委、彭水縣委的重大決策部署,保護好生態環境,大力發展旅遊產業,需要制定《旅遊條例》。
(二)鞏固旅遊業發展成果的需要。近年來,我縣旅遊產業發展抓住“生態保護髮展區”功能定位,圍繞“打造具有民族特色旅遊城市”目標,突出“自然生態、苗族風情、歷史文化”三大特色,實施“大旅遊、大品牌、大市場、大發展”戰略,堅持規劃、投資、開發、行銷、服務一起抓,先後榮獲“中國最佳文化休閒旅遊縣”“重慶非去不可·十大創新案例前三甲”“美麗中國·生態旅遊十佳示範縣”“亞洲金旅獎·大中華區十大民族(民俗)特色旅遊目的地” “重慶最美生態旅遊區縣”等稱號。遊客接待量、旅遊收入快速增長,2014年遊客接待量達1042萬人次,同比增長88%,實現旅遊收入33.5億元,同比增長102%。呈現出“黨政重抓旅遊,全民助推旅遊”的新常態,旅遊支柱產業的優勢已經凸顯。因此,需要制定《旅遊條例》來鞏固和發展我縣旅遊業發展成果。
(三)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我縣雖然有豐富的旅遊資源,但自然旅遊資源不可再生,在開發中需要嚴格旅遊規劃執行,防止擅自變更規劃,禁止隨意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我縣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和極具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的保護、傳承、挖掘力度不夠,有些面臨消亡、失傳的危險。因此,為了保護好自然旅遊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積極挖掘並傳承好民族民俗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制定《旅遊條例》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四)加快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化建設的需要。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依法治市的要求,彭水自治縣委十三屆五次全會通過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縣的意見》,要求加強重點領域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圍繞生態保護髮展區建設,推動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制定地方性法規。因此,結合縣情實際,為了推動依法治縣、加快法制化建設進程,需要制定《旅遊條例》。
二、《旅遊條例》的立法依據和起草參考的主要資料
(一)立法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管理條例》《重慶市旅遊條例》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
(二)起草參考的主要資料。在《旅遊條例》起草過程中,我們認真學習研究了旅遊業興旺的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旗)旅遊條例,主要參考借鑑的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遊條例》《昌吉回族自治州旅遊條例》《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旅遊業管理條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豐寧滿族自治縣旅遊業管理條例》《乳源瑤族自治縣旅遊管理條例》《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寬甸滿族自治縣旅遊條例》和《鄂溫克族自治旗旅遊條例》等20餘部條例。
三、《旅遊條例》起草、審議過程
2013年10月起,我們開展了旅遊立法前期調研工作。2014年3月開始收集學習國內自治地方旅遊立法的成功經驗。5月開始起草《旅遊條例》文本,8月中旬形成了《旅遊條例》文本初稿。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在自治縣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通過召開部分縣人大代表座談會、部分縣政協委員座談會、旅遊企業座談會、旅遊重點部門座談會和旅遊重點鄉鎮座談會和書面徵求各鄉鎮街道、縣級各部門、縣四大家領導、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等各個層面的意見建議,經過反覆修改,五易其稿。3月至5月在市人大民宗僑外委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多次精心指導下,形成了《旅遊條例》送審稿。5月至6月,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委常委會先後審議,原則同意《旅遊條例》送審稿;縣政協對《旅遊條例》草案進行了專題協商。6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原則同意《旅遊條例》草案。6月30日,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旅遊條例》草案,同意提請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審議。7月7日,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旅遊條例》草案。
四、《旅遊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旅遊條例》共35條,主要從旅遊資源的確定、保護、規劃、開發、旅遊發展目標和旅遊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和細化,重點突出了旅遊目標的定位、旅遊資源保護、依法有序開發、民族特色的打造和代駕行為的規範等內容。
《旅遊條例》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堅持政府主導,促進旅遊業發展是重點。旅遊業是一個關聯性極強的綜合性產業,在發展中涉及眾多部門、行業,特別是與公共設施的建設和改善關係緊密,因此發展旅遊業必須堅持政府主導。《旅遊條例》中關於“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鼓勵和支持旅遊業發展。”的規定,既符合旅遊業發展的方向,也是我縣近幾年來成功經驗的客觀總結。
(二)堅持依法治旅,保障旅遊市場規範化運行是根本。良好的市場秩序、規範的經營行為,是不斷提升彭水旅遊形象、打造彭水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目的地的基礎條件。《旅遊條例》規定了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經營,對旅遊經營者的行為規範作了禁止性規定。《旅遊條例》還作出了旅遊安全的具體規定,以期形成安全旅遊的良好環境。
(三)堅持可持續發展,推動旅遊資源重點保護與合理開發並舉。《旅遊條例》規定對重點旅遊資源和旅遊景區實行嚴格保護,又規定要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強調旅遊規劃的編制及實施的嚴肅性,對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項目都必須先規劃、後建設。這些規定突出了旅遊資源重點保護與旅遊資源合理開發的同等重要性,既不能強調保護就忽視開發利用,也不能重視開發利用就放棄資源保護,從而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
五、《旅遊條例》的幾個亮點
(一)旅遊業發展目標的法制化。《旅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自治縣旅遊資源優勢,積極打造蚩尤九黎城、摩圍山、阿依河、烏江畫廊、郁山古鎮、鞍子苗寨等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旅遊品牌,建成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目的地。”目的是把縣委對旅遊業發展目標法制化,促使我縣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圍繞目標持續發力,真正把旅遊業發展成富民興彭的支柱產業。
(二)突出民俗文化地方特色。《旅遊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經營具有民族文化和自然生態體驗的旅遊項目,開發加工具有彭水歷史文化內涵、苗族土家族特色的旅遊商品。”目的是通過特色旅遊項目和旅遊商品來提升我縣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的內涵和品味。《旅遊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主管部門在審批高速公路出口、火車站等交通節點至重點旅遊景區交通沿線一百米範圍內及景區周邊一公里範圍內的房屋建築時,應當鼓勵引導房屋建築所有權人設計、修建或者改建具有民族風格的特色建築。”目的是為充分發揮我縣苗族、土家族的建築特色,體現自然生態與民族風情的完美結合,為旅遊者營造出不虛此行與流連忘返的旅遊環境,為打造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目的地創造必要的條件。
(三)彰顯旅遊發展規劃的嚴肅性。《旅遊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評估。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項目業主,在兩年內未啟動建設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項目業主,在契約約定期限內未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並以實際投入為基數給予適當補償。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項目業主,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無力繼續投資建設,達不到規劃要求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並以實際投入為基數給予適當補償。”其目的是通過這項規定杜絕或者限制旅遊景區開發業主惡意占用旅遊資源,待價而沽,阻礙我縣旅遊業的發展。
(四)旅遊代駕的特別規定。《旅遊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為旅遊者提供代駕服務的單位應取得經營證照,並服從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代駕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明碼實價,並在顯要位置公示。代駕服務單位與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是上位法和其他自治地方旅遊立法都沒有的,目的是通過規範代駕行為,預防和減少糾紛,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遊條例》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7月7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張福安作了說明,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出了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報告,常委會會議又分組對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制定單行條例非常必要,對促進彭水旅遊業發展,特別是促進當地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推動生態保護髮展區建設有重要意義。同時對條例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民宗僑外委、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相關同志對這些意見進行了研究,並起草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批准決定草案)。2015年7月28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和批准決定草案進行了審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審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的制定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條例的內容符合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未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未對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是合法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民宗僑外委的審查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除第七條、第二十五條中的“境內外”一詞;
2.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監督檢查。
“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項目業主,在契約約定的啟動建設期兩年內,因自身原因未啟動建設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
“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項目業主,因自身原因未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契約約定的建設進度要求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並對其實際投入進行評估後給予適當補償。
“取得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的項目業主,在開發經營過程中不能按照契約約定繼續投資建設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並對其實際投入進行評估後給予適當補償。”
3.將第二十一條中的“旅遊過程中”修改為“旅遊景區內”。
批准決定草案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收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後,我委於2015年7月15日召開委員會第十三次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初步審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內容合法
根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對報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審查其變通規定是否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是否違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規定”,經我委初步審查,該《條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重慶市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結合彭水自治縣實際而制定的,《條例》的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也沒有作變通規定,有關條款主要是結合本縣旅遊業發展的實際,對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作了細化和強調,增強了操作性,《條例》的內容是合法的。
二、《條例》文本規範、程式合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在制定該《條例》的過程中,嚴格按照《重慶市地方性法規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組織起草。我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加大了對《條例》制定工作的指導力度,提前介入,多次到彭水自治縣聽取情況匯報,進行座談溝通,給予具體指導。該《條例》文本不分章節共35條。主要從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職責劃分、旅遊資源保護、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監管、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條例》文本表述清楚,結構編排合理,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同時,《條例》的制定也符合《重慶市民族自治縣立法工作程式》的要求,程式合法。
我委審查認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十六屆人大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文本規範,立法依據充分,內容程式合法,符合彭水實際。批准該《條例》,有利於促進彭水旅遊業健康有序發展,推動生態保護髮展區建設,進一步加快其經濟社會發展步伐。該《條例》已列入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審查項目,建議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決定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法規清理的要求,縣人大常委會牽頭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旅遊條例》)進行了修正,擬定了《關於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的決定》(簡稱修改《旅遊條例》的決定)。我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將修改《旅遊條例》的決定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旅遊條例》的必要性
《旅遊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加強我縣旅遊資源管理,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生態環境保護的不斷強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日趨完善,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旅遊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依存度越來越高,加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旅遊管理的需要尤為緊迫。
二是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檔案,要求對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保護。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美麗中國,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賦予了旅遊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新內涵、新要求、新任務。
三是自《旅遊條例》施行以來,國家和重慶市新出台或者修改了有關法律法規,對旅遊產業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作了進一步規範和強化。
四是為適應當前生態環境保護新形勢、新要求,更好的促進旅遊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因此,有必要對《旅遊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二、修改《旅遊條例》決定的起草過程
2017年10月,縣人大常委會收到《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專項自查和清理的工作方案》後,立即組織相關單位對我縣有關條例進行了自查和清理,並向市人大民宗僑外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書面報告了清理結果。2017年12月,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縣人大常委會發出了《關於建議修改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單行條例的函》。為此,縣人大常委會將《旅遊條例》修改工作納入2018年工作要點。2018年初,縣人大常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擬定了修改《旅遊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2018年4月,向全縣各鄉鎮、街道、縣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企事業等單位和部分市、縣、鄉(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徵集意見,共收到建議意見25條(次)。縣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旅遊條例》修改工作,主任會議、常委會議先後多次討論審議。8月底至9月初,經縣政協常委會立法協商,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大常委會、縣委常委會審議,形成了修改《旅遊條例》的決定送審稿。2018年12月,我們再次按照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建議修改部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函》的要求進行了修改,並報市人大民宗僑外委、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審查。2019年2月2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旅遊條例》的決定。
三、修改《旅遊條例》的決定依據和內容
修改《旅遊條例》的決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我縣《旅遊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提出的修改建議。
一是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旅遊資源和旅遊景區的生態環境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旅遊管理的規定”。這樣修改,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利於對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保護。
二是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自治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遊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修改與國務院機構改革和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相吻合。
修改《旅遊條例》的決定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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