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2013年11月1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3年12月04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1月01日
條例內容,條例說明,審查結果報告,審查意見,

條例內容

(2013年11月1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已於2013年11月13日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1月30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採、礦產品經營加工、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環保、公安、安監、煤炭、林業、水利、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礦產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經營等正常秩序,協助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勘查、開採、經營行為。
第五條 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依照相關編制規程和技術要求,編制自治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並按規定報批後組織實施。
對依法可由自治縣開發的螢石、重晶石、白雲岩等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第六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除依法由國土資源部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以外,由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屬於自治縣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應符合自治縣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符合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產業限制政策的相關規定;在頒發採礦許可證前,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申請採礦許可證全國統一配號。採礦權申請人在提出採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和其他按相關規定必須提交的資料,向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範圍。
採礦權人辦理採礦登記手續時,應當向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採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證明,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檔案;
(二)礦山地質勘查報告或者礦產儲量登記批准檔案及圖件;
(三)申請登記書和礦區範圍圖及文字資料;
(四)礦山建設項目設計報告及其審查意見書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圖件;
(五)安全生產方案;
(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者環境保護方案;
(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及審查意見;
(八)經審查備案的土地復墾方案;
(九)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八條 屬於自治縣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採礦登記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四十日內對符合規定的,辦理採礦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回復申請人。
第九條 持勘查許可證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應當向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十條 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內對礦區範圍予以公告;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由其在三十日內對礦區範圍予以公告。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採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定地面標誌。
在自治縣開採礦產資源的界樁和地面標誌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的界樁和標誌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一條 嚴禁無證和越界勘查、開採礦產資源。
禁止擅自轉讓、倒賣探礦權、採礦權。
禁止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
第十二條 鼓勵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地質勘查單位來自治縣依法勘查礦產資源,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設計規定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的考核指標。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月、季、年度開採量、損失量及保有儲量台帳,每年向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填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表。
鼓勵大中型礦山企業兼併、收購散小礦山企業。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礦產資源開採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運用。
禁止濫采亂挖,不按批准的開採方案開採和採取破壞性開採方式開採礦產資源。
第十五條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必須遵守森林、土地、水土保持、水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防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等災害發生。
採礦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義務。礦山企業在期限內未履行前述義務或達不到恢複方案要求的,由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式,使用該礦山企業繳存的保證金實施恢復治理。不足部分由礦山企業承擔。
因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引發災害的,採礦權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治縣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恢復和治理,對當地居民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關閉或停止開採的,坑井回填、土地復墾、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隱患消除,經原審批機關會同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辦理採礦許可證註銷等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禁止在烏江、鬱江、鐵路、高速公路、電站、水庫等按規定劃定的保護範圍內,以及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旅遊景區、城鎮規劃區、地質災害高危地區的規定範圍內開採礦產資源。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採取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有資質和實力的企業到自治縣投資礦產資源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第十九條 鼓勵採礦權人在自治縣設立生產公司或者子公司開採礦產資源,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第二十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開採的螢石、重晶石、白雲岩等礦產品,在同質同價的條件下應當優先供給註冊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礦產品深加工和精加工企業。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有關職能部門對運出自治縣外的礦產品檢查核實稅費憑據。
禁止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違法采出的礦產品。
第二十一條 在自治縣產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除上繳中央財政以外的部分,全額用於自治縣礦產資源勘查、保護、生態恢復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濫采亂挖礦產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採取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礦產資源損失價值一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採礦許可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過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1130(批准時間)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是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和保護的需要。彭水自治縣是全市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縣之一,現已發現礦種26種(類),其中:重晶石、螢石、方解石儲量位居全市前列。目前,我縣採礦企業較多,但大多數規模小,布局不合理,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優礦濫采現象較為突出,達不到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要求。礦山開採工藝、技術落後,礦產品的開發品種結構單一,主要以原礦和初加工產品為主,高技術含量的深加工產品空缺,產品附加值低。有些礦山企業片面追求短期經濟效益,只注重眼前利益,生產管理粗放,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滯後,安全隱患較大。
(二)制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是貫徹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需要。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市委四屆三次全會明確將彭水定位為生態保護髮展區,礦產資源管理保護和集約化利用的任務更重、責任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的管理、開發及保護作出的規定也需要制定地方法規予以細化和落實。
(三)制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是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縣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了“實施產業富縣戰略,培育能礦產業增長極,堅持水電先行、天然氣跟進、新能源補充、煤炭適度開發的思路,提升能源開採利用水平;充分利用能源優勢、礦產資源優勢,大力推動能礦聯營,積極發展特色礦產資源深加工產業,建成能礦產業大縣”的目標,以及重慶市特色工業園區規劃建設領導小組於2012年11月30日批覆在我縣建設西南片區最大的氟化工產業園——重慶市氟化工化學品產業園(渝園區領導小組〔2012〕7號),這是我縣加快發展的歷史性機遇。《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將有利於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更好地促進彭水經濟社會發展。
二、制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依據
《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為立法依據,同時結合我縣礦產資源管理、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的實際而制定。
三、制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過程
(一)成立立法工作機構。縣委高度重視《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2012年7月成立了縣立法領導小組,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任組長,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縣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級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並抽調了工作人員,落實了工作經費。
(二)上報市人大立項。2012年11月,縣人大常委會按照縣委要求向市人大民宗僑外委報送了《制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立項論證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列入了2013年立法計畫,擬於2013年11月審查批准。
(三)起草條例初稿。從2012年10月起,我們在前期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就著手起草《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文本。經多次討論修改,2013年1月形成了《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文本第一稿。
(四)徵求各方意見。2013年1月下旬至2月底,我們在鄉鎮、街道、縣級部門徵求了條例文本第一稿的意見建議。3月28日,縣立法領導小組召開了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法學專家、縣級部門的意見和建議。4月份,我們對徵求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了研究並對條例文本進行了修改,形成條例文本第二稿。5—6月徵求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國土房管局等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6月19日,縣立法領導小組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題匯報立法工作進展情況。7月上旬,我們認真研究吸納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建議後,對條例文本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條例文本第三稿,並於7月中旬至8月中旬再次徵求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國土房管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條例文本第四稿。9月11日、10月21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人大民宗僑外委分別蒞臨我縣對條例制定工作進行了指導。根據他們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縣立法領導小組再次召集相關部門和法學專家進行研究,對條例文本作了進一步修改。
(五)嚴格報批程式。根據立法程式要求,2013年9月24日,縣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進行了審議,原則通過《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送審稿。10月10日,縣委十三屆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原則通過《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送審稿。10月17日,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決定將《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報市人大民宗僑外委審查。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草案)》。11月1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草案)》。
四、《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共23條,對管理機構及職責、審批規定及條件、鼓勵探礦、開採和禁采規定、礦產品經營、生態環境保護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一)關於鼓勵礦產資源勘查單位來我縣勘查礦產資源的規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鼓勵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地質勘查單位來自治縣依法勘查礦產資源,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其目的是鼓勵地勘單位積極來我縣勘查礦產資源,進一步摸清家底、掌握實情,為我縣適時制定、修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提供科學依據。
(二)關於礦產資源實行規模化開採的規定。為了解決我縣礦產資源開採散、小、亂的問題,《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鼓勵大中型礦山企業兼併、收購散小礦山企業。”目的就是鼓勵有實力的礦山企業兼併、收購、整合散小礦山企業,確保資金、技術的足額投入,對礦產資源實行規模化開採,減少礦產資源的浪費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三)關於鼓勵對礦產資源實行深加工和精加工的規定。為了解決我縣礦產資源開發粗放,附加值低,回報率不高,對經濟發展貢獻不大的問題,《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採取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有資質和實力的企業到自治縣投資礦產資源的深加工和精加工。”其目的就是要鼓勵有資質和實力的企業來我縣投資,進行礦產資源的深加工和精加工,以期達到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最大化。
(四)關於原礦產品優先供應我縣深加工精加工企業的規定。為了確保礦產資源高附加值的開發利用,促進全縣經濟的快速發展,《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開採的螢石、重晶石、白雲岩等礦產品,在同質同價的條件下應當優先供給註冊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礦產品深加工和精加工企業。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有關職能部門對運出自治縣外的礦產品檢查核實稅費憑據。”其目的就是要為重慶市氟化工化學品產業園提供充足的原料,確保其能夠正常生產。
《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11月1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張福安作了說明,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出了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報告,常委會會議又分組對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制定單行條例非常必要,有利於彭水自治縣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同時對條例提出了修改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民宗僑外委、彭水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相關同志對這些意見進行了研究,並起草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批准決定草案)。2013年11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條例和批准決定草案進行了審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審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制定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條例的內容符合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未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未對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是合法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單行條例。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查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除條例第七條中“彭水”一詞;
2.將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條例如獲本次會議批准,建議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草案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收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後,我委於2013年11月21日召開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初步審查,現提出以下審查意見。
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內容合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是彭水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認真調研、多方論證、反覆修改,並按照法定程式經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單行條例。根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對報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審查其變通規定是否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是否違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規定”。因此,我委在審查過程中,堅持以合法性審查為重點,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市人大地方立法程式規定,主要對條例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彭水自治縣實際,條例文本是否規範等進行了認真研究。經初步審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制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為立法依據,同時遵循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相關規定,符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與上位法沒有牴觸,也沒有作出變通規定,有關條款主要是對上位法的細化和強調,條例的內容是合法的。
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文本規範、制定程式合法
我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條例的制定工作,2012年底即開始給予前期立法指導,多次參與條例文本的討論和修改。該條例共23條,主要從立法目的、適用範圍、開發原則、管理規定、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文本表述清楚,結構編排合理,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同時,彭水自治縣能夠嚴格按照《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和《重慶市民族自治縣立法工作程式》逐級報批,制定程式嚴謹、合法。
我委審查認為,彭水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基礎工作紮實,徵求意見廣泛,法規依據充分,條例內容和程式合法,文本規範。批准該條例有利於彭水自治縣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直接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該條例已列入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審查項目,建議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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