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

《鄭州市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是鄭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3年11月6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13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突發事件的認定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統籌協調全市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負責人,領導、指揮、督查、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建立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公安、交通、農業、愛國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經貿、物價、民政、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規定的疫情信息網路建設標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標準、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標準、醫療救治標準,建設適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的疫情信息網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對突發事件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的儲備,確保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一線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及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擬定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專項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單項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各級各類學校、大型餐飲單位、供水單位、公共場所、有害作業單位、放射工作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地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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