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邢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是邢台市涉歷史文化名城保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Xingtai Municipality o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ies
條例內容,相關工作,

條例內容

邢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發揚優秀歷史文化傳統,促進城市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及其辦公室。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護工作。
市發改、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廣電和旅遊、公安、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保護內容
第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城市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城格局、整體風貌、空間環境等;
(二)歷史文化街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
(三)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歷史建築,以及有歷史價值的古樹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遺址等;
(四)傳統文藝、傳統工藝、傳統產業及民風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根據其保護的一般原則,應當保持其歷史遺存真實性、傳統風貌完整性與歷史街區居民生活的延續性。
第八條 歷史建築根據其保護的一般原則,應當保持歷史建築本體的歷史遺存真實性及其藝術特徵,並加強對其風貌協調區的控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分期分批公布歷史建築名錄。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第十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格局和環境,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目標、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劃定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提出保護和建設控制要求;
(二)針對各類歷史文化遺存的特點,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研究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方式和途徑;
(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要求。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審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上報審批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者批准前,應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一經批准,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的需要,有《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情形,確需修改保護規劃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城區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七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保護規劃擅自進行拆除或者建設工程;
(二)擅自改變保護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山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四)在保護區周邊修建生產或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五)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張貼廣告等影響歷史建築保護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應當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保護。其中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按照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建築的保護,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可以結合其自身特點進行保護性利用。歷史建築可以作為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傳統作坊、傳統商鋪等場所,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展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性利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保護名錄應當明確各類保護對象的主體和和保護範圍界線,載明名稱、所在位置、面積、建成時間和歷史價值等內容,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需要,可以建立本級保護名錄及管理制度。
保護名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歷史建築、古樹名木、不可移動文物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應當設定保護標誌牌。保護標誌牌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區位、存續時間、保護類別、文化信息等內容。
保護標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式樣,區人民政府組織設定,在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後六個月內設定完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等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規定由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屬於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
(二)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四)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五)未將批准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六)未按照規定設定保護標誌的;
(七)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在建築上刻劃、塗污、張貼廣告等影響歷史建築保護的行為,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或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工作

2022年9月1日,邢台市住建局組織召開《邢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專家研討會,市住建局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了《邢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專家研討會,專家認為該條例對於我市申報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提供了有力支撐。該條例整體框架完整,參考借鑑了先進地市經驗。專家提出歷史是城市的根,文化是城市的魂,邢台是一座有著3500年建城史,且城址從未更改,建議增加些文化方面內容。另外,建議加大處罰力度,增強威懾力,以更好的保護歷史文化建築。
2023年3月,邢台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公布2023年立法計畫,全年共安排8件立法項目。一類項目有4件,其中包括《邢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創建、保護工作,更好保護和傳承邢台優秀歷史文化遺產,邢台市人大常委會將重點做好《邢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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